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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佛罗里达州混合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诉驳回(2025年10月1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独立投资人的就业创造要求:是否提交可信的全面商业计划,证明NCE将在所需期间内直接创造至少10个全职合格岗位、是否应遵从先前对同一NCE相关I-526申请的批准
不成立 独立投资人的就业创造要求:是否提交可信的全面商业计划,证明NCE将在所需期间内直接创造至少10个全职合格岗位、是否应遵从先前对同一NCE相关I-526申请的批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维持FOD的拒绝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独立EB-5投资人在就业创造要求上是否提交了可信的全面商业计划并证明NCE将在所需期间内直接创造至少10个全职合格岗位,以及是否应遵从先前区域中心关联申请的批准。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举证责任,且因资格要求不同不适用遵从。该决定为本案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效力。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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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onstitutes the final decision in this matter. The filing of a motion will not postpone the effect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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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第五优先投资人身份提交I-526表(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主张2016年向新商业企业(NCE)投资50万美元,该NCE计划在佛罗里达州附近建设混合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人称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故投资额由100万美元下调至50万美元。NCE最初与2015年9月获批的区域中心相关联,但申请人是通过 pooled standalone petitions(合并独立申请)投资该NCE的小群体投资人之一;申请人在I-526表上表明投资不与区域中心关联,并承认以“无区域中心关联的直接投资”提交独立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in 2016 he invested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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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s one of a small group of immigrant investors who invested in the NCE through pooled standalone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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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on Form 1-526 that his investment was not associated with a region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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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d that he was filing a standalon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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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526表;初始材料包括2014年10月编制的经济影响分析,以及2019年6月和2020年6月的修订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initial submission included an economic impact analysis prepared in October 2014 and revisions dated June 2019 and June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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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NOID)

    FOD发出拒绝意向通知,指出多项证据缺陷,包括缺乏证明建设时间表的证据;说明因不涉及区域中心,只有NCE的直接雇佣才计入EB-5就业创造;要求提供NCE已雇佣至少10名合格员工的证据,或显示所需期间内需要这些员工的全面商业计划;并援引记录及包括2023年6月实地考察在内的核实工作,指出项目九年进展甚微、NCE似乎未获得足够资金完成项目,且公开信息显示项目融资债券违约、项目地产面临止赎程序。

    核对原文依据
    FOD issued a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informing the Petitioner of various evidentiary deficiencies, including the lack of evidence substantiating the construction tim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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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D provided notice of public information that bonds issued to finance the project were in default, and that foreclosure proceedings were ongoing against the project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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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回应

    申请人在NOID回应中提交区域中心制作的营销材料,称“希望于2023年底开始垂直建设”;回应将第一期完成日期推迟至2026年秋季,比最初预测晚九年多;提交2020年10月项目计划;主张NCE已在建设、工程和建筑成本上支出超过4300万美元,可适用RIMS II乘数显示已创造730个就业;并援引两份建设协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NOID response includes marketing materials created by the regional center stating that it "hopes to begin vertical construction" by the end of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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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NOID response pushed the completion date for Phase I to fall of2026, more than 9 years after the initial pro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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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response to the NOID, the Petitioner asserted that because the NCE had already spent over $43 million 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costs for the project, it could apply RIMS II multipliers to show that it had already created 730 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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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FOD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NCE将创造至少10个直接全职合格岗位;认定反复的建设延误和资金不足影响商业计划可信度,商业计划不符合Matter of Ho;并认定因重大变化,不适宜遵从先前对同一NCE相关申请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FOD)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NCE would create at least 10 direct full-time positions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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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D "determined that deference to the prior determinations is not appropriate due to materi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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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向AAO提出上诉;上诉中重复此前关于就业创造的主张,大量复制NOID回应并纳入NCE首席执行官2025年3月信函的重要部分;继续援引经济影响分析中的RIMS II直接和间接就业数字及建设合同;主张FOD决定“曲解了所提交证据的整体”,并称“不当进行的实地考察”未反映项目进展;主张基于众多先前I-526批准应获遵从。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peats the prior claims regarding job creation, largely copying his NOID response and incorporating significant portions of Mr.I I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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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lso asserts that FOD's decision "misconstrues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and argues that an "improperly conducted site visit" did not convey the amount of progress that the project has m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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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the petition "is entitled to deference based on numerous approvals for prior 1-526 [petitions] by investors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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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决定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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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独立投资人的就业创造要求:是否提交可信的全面商业计划,证明NCE将在所需期间内直接创造至少10个全职合格岗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j)(4)(i):须提交已雇佣10名合格员工的税务记录、I-9表等文件,或显示NCE性质和预计规模将在两年内需要不少于10名合格员工(含大致日期及雇佣时间)的全面商业计划;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要求商业计划足够详细以合理推断就业创造潜力,结论性断言不足以判断可靠性,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独立NCE仅可计入NCE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直接雇佣,8 C.F.R. § 204.6(e)将“员工”限于直接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动并从新商业企业直接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个人,不包括独立承包商;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全面商业计划,显示NCE将直接雇佣所有建设岗位,并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直接全职岗位;主张FOD曲解证据整体,实地考察不当,未反映项目已取得的进展;主张NCE已支出超过4300万美元,可适用RIMS II乘数显示已创造730个就业,且NCE将直接创造至少10,681.58个全职直接岗位。

原审意见

FOD认定记录未证明NCE将创造至少10个直接全职合格岗位;反复建设延误和资金不足影响商业计划可信度,商业计划不符合Matter of Ho;因申请不涉及区域中心,只有NCE的直接雇佣计入;指出项目九年进展甚微、NCE似乎未获得足够资金完成项目,债券违约且项目地产面临止赎。

2014年10月经济影响分析及2019年6月、2020年6月修订版(含RIMS II乘数计算的直接和间接就业估计,后期估计超过19,000个)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将创造大量就业,包括直接和间接就业,从而满足10个岗位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估计使用RIMS II乘数并区分NCE直接创造与其他雇主间接创造;由于申请为独立NCE,只能考虑NCE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直接雇佣,因此不能依赖这些估计满足就业创造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独立申请不得计入间接就业;估计将直接与间接就业合并计算。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projected estimates were calculated using RIMS II economic impact multipliers and made distinction between direct job creation by the NCE and indirect job creation by other emplo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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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therefore cannot rely upon the jobs calculated using the RIMS II methodology in the economic impact assessment and project plan to meet the job creation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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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9年、2020年经济影响分析及2020年10月项目计划中的建设时间表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将按计划完成并在所需期间内创造就业。
AAO 如何评价
AAO逐版比较时间表:2014年分析预计第一期30个月内即2017年4月完成、第三期72个月内即2020年10月完成;2019年分析推迟至2021年5月和2022年5月;2020年10月项目计划进一步推迟至2022年10月和2023年10月;2020年6月分析新增四个阶段但未提供任何时间表,2020年10月计划也仅涵盖原三期。AAO据此认定记录不能证实这些时间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时间表反复推迟且新增阶段无时间表,无法确定项目何时完成及何时雇佣员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riginal economic impact analysis from October 2014 projected that Phase I of the project would be completed within 30 months, by April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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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timeline was provided for the additional phases either in the 2020 impact analysis or in the October 2020 project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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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项目计划

证明目的
作为全面商业计划,证明NCE将在两年内直接雇佣至少10名合格员工。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计划主要关注项目融资、地点和由总承包商及各类分包商组成的“开发团队”;仅提及总承包商为工资员工,未讨论NCE计划直接雇佣的永久员工人数,也未说明未来雇佣日期,因此不符合8 C.F.R. § 204.6(j)(4)(i)(B)。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NCE直接永久雇佣人数和未来雇佣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lan mentions only the general contractor as a payroll employee and does not otherwise discuss the number of permanent employees the NCE plans to directly hire or state the dates of any future h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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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D回应中关于已支出超过4300万美元并适用RIMS II乘数创造730个就业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NCE已通过资本支出实际创造大量就业。
AAO 如何评价
AAO重申使用合理方法计算就业仅在投资人与区域中心关联时允许,本案为独立NCE,不适用;且支出导致其他雇主雇佣工人不计入直接雇佣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乘数方法不适用于独立申请;支出引起的他方雇佣不属于NCE直接雇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e of reasonable methodologies in calculating job creation is only permissible when immigrant investors are associated with a regional center, which is not the case here where the matter concerns a standalon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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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nditures by the NCE which cause other employers to hire workers do not count toward the direct employmen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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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E与承包商之间的两份建设协议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建设由NCE完成,建设工人为NCE员工,从而计入直接就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协议规定由承包商而非NCE或另一实体完成相关建筑建设;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已完成建设由NCE员工完成,相反协议第8.7.1条要求承包商每周报告其及分包商雇佣人数;记录中建筑许可和法院文件将另一实体列为项目地产所有人,但没有证据显示该实体与NCE的关系,申请人也未主张该实体是NCE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建设工人的雇佣不能视为NCE的合格雇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建设工人由承包商及其分包商雇佣,非NCE直接雇佣;项目地产所有人与NCE的关系未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that any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 already completed onlthe pro/ect was done by employees of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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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 evidence of a relationship between and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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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nor does the record indicate, that is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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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E首席执行官2025年3月信函(称NCE将直接创造至少10,681.58个全职直接岗位,项目“按计划进行”、有可用融资、预计60天内获第一期垂直建设批准和许可、预计2025年初获建筑许可)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进展顺利、资金到位,NCE将直接雇佣所需员工。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使用小数就业数显示依赖统计估算而非已知具体岗位;声称NCE将直接雇佣建设工人与记录中承包商负责建设的材料矛盾;关于未来许可和融资的预期没有记录支持,预期未来批准没有证据分量;信函笼统称直接就业将来自资本支出和租金收入,但未具体说明NCE自身将直接雇佣的岗位,而是依赖统计概率;信函称“持续重大进展”“即将垂直建设”,但2020年10月计划已有类似表述,记录显示2022年完成基础设施和地基建设后没有进一步建设,此后许可批准也无明显进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NCE自身直接雇佣的具体岗位;未来许可和融资未获证据证实;与承包商负责建设的记录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e ofdecimal figures appears to indicate a reliance on statistical estimates rather than known, specific positions that the NCE will cre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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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e subsequent approval of those applications, and the asserted expectation of future approval has no evidentiary w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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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id not specify the jobs that the NCE would create for individuals that the NCE itself would directly employ, relying instead on statistical prob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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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资金和止赎的记录,包括2024年法院批准的和解令及2025年3月信函中关于2.97亿美元建设贷款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有足够资金继续建设并完成。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项目面临重大资金问题,项目地产在FOD决定之日处于止赎程序;信函称一旦获得建筑许可即可获得建设贷款,但没有证据表明所依赖的建筑许可已签发;持续推迟垂直建设加上资金问题和止赎程序表明开发商很可能没有所需资金推进项目,这些事实不支持商业计划可信或完成日期可信的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建筑许可未签发,贷款以许可为条件;资金到位和建设推进的主张缺乏文件证据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CE is facing significant funding issues and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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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building permits on which the referenced loan apparently relies have been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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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of significant funding issues and foreclosure proceedings on the project property indicates that the developers likely will not have the needed funds to proceed with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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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首先区分独立申请与区域中心申请:申请人自行在I-526表上表明不与区域中心关联,且承认以独立直接投资提交,因此不能以RIMS II方法计算的直接和间接合并就业数满足要求,只能计入NCE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直接雇佣。其次,AAO比较各版经济影响分析和项目计划的时间表,发现第一期完成时间从2017年4月一路推迟至2026年秋季,2020年6月新增的四个阶段没有任何时间表,2020年10月项目计划也仅涵盖原三期,因而商业计划缺乏可信的完成日期和雇佣时间表。再次,AAO审查建设合同和2025年3月首席执行官信函,认定已完成建设由承包商而非NCE员工完成,信函使用小数就业数显示依赖统计估算而非已知具体岗位,且对未来许可和融资的预期没有证据支持。最后,AAO认定资金问题和止赎程序进一步削弱商业计划可信度,申请人未直接回应FOD的缺陷,也未指出证明NCE直接永久雇佣至少10名合格员工的具体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imary issue in this matter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sufficient evidence, most notably a credible business plan, to establish that th~ ILLC, the NCE in this matter, would create at least 10 direct full-time positions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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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therefore cannot rely upon the jobs calculated using the RIMS II methodology in the economic impact assessment and project plan to meet the job creation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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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shor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credibly demonstrated if or when the project will likely be completed or that it will likely create at least 10 jobs for investors within two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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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遵从先前对同一NCE相关I-526申请的批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USCIS在后续程序中,若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则不遵从先前的有利决定;变化若具有影响决定的自然倾向或可预见地能够影响决定,即为重大变化。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3(A)(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该申请基于众多投资人在同一NCE的先前I-526批准而有权获得遵从,并质疑FOD关于存在重大变化从而不应遵从的结论。

原审意见

FOD承认同一NCE相关申请的先前批准,但认定因重大变化,遵从先前裁定不适当。

USCIS关于同一NCE相关先前获批I-526申请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同一NCE已有众多投资人获批,本次申请应获得遵从。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这些申请于2014年至2019年间提交并与现已终止的区域中心相关联,而本次申请为独立申请;因独立申请与区域中心申请在就业计算等资格要求上存在关键差异,FOD拒绝遵从并无不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先前批准属于区域中心关联申请,与本次独立申请的资格口径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records show that the approved petitions were filed between 2014 and 2019 and were affiliated with the now-termin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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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crit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quirements for standalone petitions and regional center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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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USCIS记录显示获批申请于2014年至2019年间提交,且与现已终止的区域中心相关联,而本次申请以独立申请提交;独立申请与区域中心申请在资格要求上存在关键差异,尤其是区域中心申请可计入间接就业创造,而独立申请不可。鉴于资格要求不同,AAO认定FOD恰当地拒绝遵从那些较早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Given the divergent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FOD properly declined to defer to those earlier approv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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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526表上关于是否与区域中心关联的勾选及申请人承认以独立直接投资提交的陈述,这是本案排除RIMS II间接就业计算的程序与事实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on Form 1-526 that his investment was not associated with a regional cen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d that he was filing a standalon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逐版对照2014年、2019年、2020年经济影响分析及2020年10月项目计划中的第一期和第三期完成日期,以及2020年6月新增阶段是否附有雇佣时间表,可复核AAO关于时间表不可信的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Five years later, the 2019 impact analysis pushed those timelines back to May 2021 and May 2022, re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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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timeline was provided for the additional phases either in the 2020 impact analysis or in the October 2020 project pla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建设协议中关于由承包商完成建设及第8.7.1条每周报告承包商和分包商雇佣人数的条款,以及建筑许可和法院文件所列项目地产所有人与NCE之间是否存在全资子公司关系的证据;本案记录未显示该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 8.7.1 of the agreements between andl Istipulates that I I provide weekly reports of the number ofpeople employed by it and its subcontractors on the proje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a relationship between and the 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5年3月首席执行官信函中关于建筑许可、建设贷款和就业数字的具体表述,并与记录中是否已有许可签发或贷款到位的文件相对照;信函中的未来预期本身不构成已发生事实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e subsequent approval of those applications, and the asserted expectation of future approval has no evidentiary weigh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building permits on which the referenced loan apparently relies have been issu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先前获批I-526申请与区域中心的关联及提交年份,并与本次独立申请在就业计算口径上的差异对照,以理解AAO不适用遵从的边界;这不表示独立申请必然不能获批,也不表示区域中心申请必然可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records show that the approved petitions were filed between 2014 and 2019 and were affiliated with the now-termin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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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iven the divergent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FOD properly declined to defer to those earlier approv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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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254532 日期:2025年10月1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分类使外国人可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向一家新商业企业(NCE)投入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

实地行动局(FOD)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该NCE将创造至少10个直接全职岗位给合格雇员。FOD认定,反复出现的施工延误和资金不足影响了该NCE商业计划的可信度,从而表明该商业计划不符合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外国人若向一家NCE投入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寻求EB-5分类的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8 C.F.R. § 204.6(j)(4)。8 C.F.R. § 204.6(j)(4)(i) 规定,为证明岗位创造,申请人必须提交: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RIA)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INA 203(b)(5),并新增了重要的诚信条款。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 (2022)。由于本申请在RIA颁布之前提交,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原文第 2 页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被雇用;或

(B) 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将在未来两年内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被雇用的时间。2

先例决定 Matter of Ho 解释称,“法规所设想的全面商业计划至少应包含对业务、其产品和/或服务及其目标的描述”,并且“应解释企业的用工需求,并包含雇用时间表以及所有岗位的职位描述。”22 I&N Dec. at 213。该决定明确,要成为“全面”的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允许[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就岗位创造潜力得出合理推断。”Id. at 213。该决定进一步指出,“仅结论性的主张不能使[USCIS]确定岗位创造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猜测更可靠”,并得出结论称,“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Id.

二、分析

本事项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尤其是可信的商业计划,以证明本事项中的NCE——[已隐去] LLC——将创造至少10个直接全职岗位给合格雇员,从而满足独立投资者的岗位创造要求。见 8 C.F.R. § 204.6(j)(4)(i)。

申请人主张,其于2016年向该NCE投资了500,000美元3,该NCE的计划是在佛罗里达州[已隐去]附近建设一个混合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该NCE最初与一家区域中心——[已隐去] LLC(“该区域中心”)相关联,该区域中心于2015年9月获批。4 然而,申请人是通过合并独立申请向该NCE投资的一小群移民投资者之一。

A. 岗位创造

申请人的初始提交包括一份2014年10月编制的经济影响分析以及2019年6月和2020年6月的修订版。2014年的分析包含估计,该项目将创造超过4,600个“直接与间接创造的岗位”。后来的修订版包含更高的估计,升至超过19,000个直接和间接岗位,这些岗位将在建筑项目的七个规划阶段中创造。这些预测估计使用RIMS II经济影响乘数计算,并区分了NCE创造的直接岗位与其他雇主创造的间接岗位。然而,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因为独立NCE仅允许

2 8 C.F.R. § 204.6(j)(4)(i)(B)所述两年创造就业期自申请裁定后六个月起算。6 USCIS Policy Manual G.2(O)(5),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3 申请人表明新商业企业位于目标就业区,因此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向下调整为$500,000。8 C.F.R. 204.6(±)(2)。 4 该区域中心已于12025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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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考虑NCE及其全资子公司(如有)的直接雇用。5 见 8 C.F.R. § 204.6(e)。在此,申请人在表格 I-526 上表明其投资未与区域中心相关联,且记录中不包含相反证据。因此,他不能依赖经济影响评估和项目计划中使用RIMS II方法计算的岗位来满足岗位创造要求。

记录中的证据也不能证实2014年和2019年影响分析或2020年10月“项目计划”中列出的施工时间表。2014年10月的原始经济影响分析预计项目第一阶段将在30个月内完成,即到2017年4月,项目第三阶段将在72个月内完成,即到2020年10月。五年后,2019年的影响分析将这些时间表分别推迟至2021年5月和2022年5月;2020年10月的项目又将这些时间表进一步推迟至2022年10月和2023年10月。记录还包含一份2020年6月的影响分析,显示项目新增了四个阶段,包括建设度假公寓、公寓和办公空间。然而,2020年影响分析或2020年10月项目计划均未提供新增阶段的时间表,后者仅包含原始三个阶段的时间表。

FOD发出了一份意图否决通知(NOID),告知申请人各种证据缺陷,包括缺乏证实施工时间表的证据。FOD解释称,由于本申请不涉及区域中心,只有NCE的直接雇用才会计入EB-5岗位创造。FOD提醒申请人,由于其是独立投资者,他必须提供证据显示NCE已雇用至少10名合格雇员,或提供一份全面商业计划显示在所需期间内对此类雇员的需求。此外,FOD援引记录和USCIS的核实工作(包括2023年6月的现场访问)指出,“自原始商业计划提交给USCIS以来的九年里,该项目进展甚微”,且NCE似乎未获得完成项目所需的足够资金。FOD提供了公开信息通知,即为融资项目而发行的债券已违约,且针对项目财产的止赎程序正在进行中。因此,鉴于NOID中详述的施工延误、财产和债券违约以及其他项目融资问题,FOD认定该NCE的商业计划既不可信也不符合 Matter of Ho,因此未满足岗位创造要求。见 8 C.F.R. § 204.6(j)(4)(i)(B);Ho, 22 I&N Dec. at 213。

申请人的NOID回复包括区域中心制作的营销材料,称其“希望在2023年底前开始垂直施工”。事实上,NOID回复将第一阶段的完成日期推迟至2026年秋季,比最初预测晚了9年以上。这种缺乏佐证证据的情况削弱了申请人的主张,即该项目可能在所需两年时间内为申请人创造至少10个永久、直接、合格岗位。见 8 C.F.R. § 204.6(j)(4)(i)(B);另见 8 C.F.R. § 204.6(g)(规定“每位[投资者]的投资[必须]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岗位”)。

5 记录中有若干处提及该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但在2022年1月提交申请时,区域中心项目的法定授权已经失效,且申请人承认其提交的是一份独立申请,涉及“无区域中心隶属关系的直接投资”。申请人亦已承认,USCIS终止了该区域中心的指定[已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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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尽管申请人提交了2020年10月的项目计划,该计划主要侧重于项目融资、选址以及由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商组成的“开发团队”。该计划仅提及总承包商为在册雇员,并未另行讨论新商业企业(NCE)计划直接雇用的永久雇员人数,也未说明任何未来雇用的日期。因此,2020年10月的计划不符合8 C.F.R. § 204.6(i)(4)(i)(B)的要求。

此外,针对NOID(意向拒绝通知),申请人主张,由于NCE已就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和建筑费用支出超过4300万美元,其可以适用RIMS II乘数来证明其已创造730个就业岗位。该就业总数基于以下计算:“每支出100万美元用于建筑/工程,我们将创造15.95个就业岗位;每支出100万美元用于建设费用,我们将创造16.36个就业岗位。”申请人还援引了原始经济影响分析,该分析称“作为经USCIS批准的区域中心的商业关联方,本项目获准以直接、间接和引致就业创造来支持其EB-5投资者。”然而,如前所述,只有在移民投资者与区域中心相关联时,才允许使用合理方法计算就业创造;而本案涉及的是独立NCE,并非此种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_____________与II Inc. I ~-之间的两份协议。协议讨论了建筑物D._a_n_d..-----.-o_f-th_e_p_r_o_~_ec_t_a_n_d_的建设,并载明承包商l b(而非NCE或l l6)负责完成这些建筑物的建设;记录中不包含任何证据表明该项目上已完成的任何建设工作是由NCE的雇员完成的。相反,________与l I之间协议的§ 8.7.1规定,I I须每周报告其及其分包商在项目上雇用的人数。“雇员”一词仅限于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动、并直接从新商业企业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个人。该定义不包括独立承包商。8 C.F.R. § 204.6(e)。

尽管记录中的其他文件(包括建筑许可和公司备案文件)将l I列为项目财产所有人,但没有证据表明________与NCE之间存在关系。因此,无法明显看出NCE或全资子公司是这些合同的当事方。此外,申请人并未主张,记录亦未表明,________是NCE的全资子公司。因此,I !在项目上雇用建筑工人不能被视为NCE的合格雇用。参见同上。 申请人还提交了NCE首席执行官I I于2025年3月出具的一封信函。I先生根据2020年修订版经济影响分析中的数字进行推算,称NCE“将创造至少10,681.58个全职直接就业岗位,因为建筑岗位以及零售租赁和房地产岗位将由[该NCE]直接雇用。”使用小数数字似乎表明其依赖统计估算,而非NCE将创造的已知、具体职位。如上所述,NCE将直接雇用建筑工人的主张与记录中指明签约建筑公司的材料相矛盾。申请人

6 如果证据表明l l是NCE的全资子公司,我们届时会考虑._!___.l在完成建筑物D和Q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参见8 C.F.R. § 204.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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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复了此前关于就业创造的主张,基本照搬其NOID答复,并纳入了I先生信函的相当大部分内容。申请人继续援引经济影响分析中的RIMS II直接和间接就业数字,以及与l I签订的合同,尽管FOD(实地办公室主任)已在NOID中、其后又在拒绝决定中解释了记录中的证据缺陷,以及为何作为独立申请申请人不能依赖间接就业。申请人未直接回应FOD的关切,也未指出记录中可证明NCE符合8 C.F.R. § 204.6(j)(4)(i)条款的具体证据,该条款要求提供NCE直接、永久雇用至少10名合格雇员的证据。

申请人还主张,FOD的决定“曲解了所提交证据的整体”,并辩称一次“不当进行的实地考察”未能反映项目已取得的进展程度。他继续声称其提交了一份全面的商业计划,表明NCE“将直接雇用所有建筑岗位”,尽管FOD已指出削弱申请人主张的证据缺陷。涉及直接和间接就业不加区分地混合的就业创造数字,在区域中心申请中虽可接受,但在本案独立申请的情形下不可接受。申请人未表明NCE将如何直接雇用所需数量的永久雇员。NCE导致其他雇主雇用工人的支出不计入直接雇用要求。

申请人继续援引I先生2025年3月的信函,I先生在其中声称:“我们按计划进行。我们已有可用融资。”在该信函中,I先生还称:“我们预计第一阶段垂直建设的批准和许可将在60天内或更短时间内取得”,以及“项目预计Ocoee市将于2025年初签发建筑许可……”。然而,记录未显示这些申请随后获得批准,且所声称的对未来批准的预期不具有证据分量。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确立申请人的主张必须有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

此外,I先生宽泛地称“直接就业创造……将源于项目在设计、开发和建设方面的资本支出,以及其……来自公寓租赁和商业空间租赁的收入。”但他未具体说明NCE将为其自身直接雇用的个人创造哪些岗位,而是依赖统计概率表明NCE的支出总体上将增加当地就业。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I先生2025年的信函称“已有持续的实质性进展”,项目“正处于垂直建设的边缘”。然而,四年前2020年10月的项目计划中也有类似表述,该计划同样表明项目场地的部分区域“已准备好进行垂直建设”。尽管我们认可2022年完成的项目基础设施和地基建设的证据,但记录显示此后期间没有进一步的施工,且自那时起许可审批似乎没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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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拒绝决定所述,NCE面临重大资金问题,且项目财产(由l I拥有)在FOD决定之日正处于止赎程序中。7

在上诉中,申请人依据I---先生12025的信函,该信函就项目资金问题陈述如下: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相信,一旦I[已隐去]签发建筑许可,我们就能立即获得建设贷款。请注意,当前贷款金额为297百万美元,足以偿清[已隐去]及土地融资当前建设。

如前所述,没有证据表明所提及贷款显然依赖的建筑许可已经签发,从而使本项目得以继续推进建设。

项目进展中的某些延迟可能不影响商业计划的可信度。然而在本案中,垂直建设的开工已被不断推迟,且重大资金问题和项目财产止赎程序的证据表明,开发商很可能没有推进项目所需的资金。这些事实不支持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可信的商业计划,其中包括可信的预计完工日期。尽管申请人继续主张项目拥有必要资金且建设将推进,但这些主张未得到记录中书面证据的支持。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简言之,申请人未能可信地证明该项目是否或何时可能完工,也未能证明该项目可能在两年内为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该新商业企业已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参见 8 C.F.R. § 204.6(g)、(j)(4)(i)(B);Matter of Ho,22 I&N Dec. 第213页。

B. 遵从

在否决决定中,FOD承认此前曾批准与同一新商业企业相关的申请。但FOD“认定,由于存在重大变化,遵从先前的裁定并不适当”。当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时,USCIS在后续程序中不会遵从先前有利的决定。如果某项变化具有影响决定的自然倾向,或可预见地能够影响决定,则该变化即为重大变化。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G.3(A)(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该申请“有权基于投资者在___________中先前众多I-526[申请]获批而获得遵从”,并对FOD关于存在重大变化从而排除遵从先前批准的这一结论提出异议。

7 记录中包含若干与一起诉讼有关的文件,某先生 及 被列为被告之一。这些文件包括一份于~--~ 2024年作出的法院命令,该命令批准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和解。该法院命令给予被告截止日期为 2025年,以清偿其对原告的债务,并通知各方:如果债务未获清偿,将“可能作出同意最终判决,就原告寻求的所有救济进行止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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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记录显示,获批的申请系于2014年至2019年间提交,并与现已终止的 FOD注意到, I ILLC。 本申请系作为独立申请提交。重要的是,独立申请与区域中心申请的要求之间存在关键差异。正如上文讨论所强调的,与本案上诉所涉的独立申请不同,涉及区域中心的申请可以将间接创造就业纳入考量。鉴于资格要求存在差异,FOD恰当地拒绝遵从那些先前的批准。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10-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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