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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6364726 日期:2020年10月2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基于政府记录签发了撤销批准意向通知(NOIR),该记录表明申请人此前曾试图或共谋为规避移民法律之目的缔结婚姻。在审查NOIR答复后,审理主任撤销了批准,认定由于裁定申请人受INA §204(c)虚假婚姻禁令约束,USCIS不得批准该申请。申请人提出上诉,提交了额外文件并否认曾为规避移民法律之目的缔结婚姻。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利益的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¹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申请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审议。
I. 法律
该法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随时以其认为良好和充分的理由,撤销任何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移民上诉委员会已就通知撤销作出论述,指出:
¹ 如果申请人提交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使我们相信该主张“更可能为真”或“很可能”为真,则其已满足优势证据标准。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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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签发通知时记录中的证据,若未经解释和反驳,将因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而足以构成对签证申请的拒绝,则撤销签证申请意向通知即系为“良好和充分理由”而适当签发。在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包括申请人为反驳撤销意向通知而提交的任何证据或解释,若足以构成此种拒绝,则撤销决定将获维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引用 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
该法第204(c)条,8 U.S.C. § 1154(c),规定:
尽管有(b)款的规定,任何申请均不得批准,如果(1)该外国人此前曾因经司法部长裁定为规避移民法律之目的而缔结的婚姻,作为美国公民的配偶或合法永久居民外国人的配偶而被给予或寻求被给予直系亲属或优先地位,或(2)司法部长已裁定该外国人曾试图或共谋为规避移民法律之目的缔结婚姻。
如果个人此前曾试图规避移民法律而结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不能批准申请。该法第204(c)条,8 U.S.C. § 1154(c)。为援引该法第204(c)条,记录必须包含婚姻欺诈的“实质性和具有证明力”的证据。8 C.F.R. § 204.2(a)(1)(ii);Matter of Tawfik, 20 I&N Dec. 166, 167 (BIA 1990)。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婚姻善意的初步责任。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598, 605 (BIA 2019)。当记录包含欺诈证据时,USCIS必须告知申请人,举证责任转移至申请人以反驳欺诈认定并证明先前婚姻并非为规避移民法律之目的而缔结。Id. at 605。最终裁定“是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是否意图共同建立生活’”。See id. at 601(引用 Matter of Laureano, 19 I&N Dec. 1, 2 (BIA 1983))。
为使USCIS基于婚姻欺诈拒绝申请,记录必须包含此种欺诈的实质性和具有证明力的证据。See id. at 605-6(引用 Saleh v. Holder, 54 F. Supp. 3d 1163, 1169 (D. Nev. 2014))。“实质性和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标准意味着证据确立“婚姻为欺诈更可能为真”。See id. at 607(解释该标准“高于优势证据标准,更接近清楚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
II. 分析
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4月提交申请,审理主任于2016年8月批准。审理主任于2017年7月27日签发NOIR,表明其有良好和充分理由撤销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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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因其系错误批准。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服务记录表明,申请人,一名中国国民,向美国政府官员承认,其在2000年为规避移民法律之唯一目的与美国公民缔结婚姻”,因此审理主任依据该法第204(c)条被禁止批准该申请。针对NOIR,申请人提交了其缔结善意婚姻的证据,并否认曾承认其为规避移民法律之唯一目的与美国公民缔结婚姻。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已批准的申请,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未能推翻USCIS的正式欺诈认定或申请人先前的欺诈承认,因此该申请受该法第204(c)条禁令约束。
审理主任的裁定是在移民上诉委员会作出 Matter of P. Singh 决定之前作出的,该决定澄清了基于先前欺诈婚姻认定拒绝签证申请所需的证据要求。我们认定,与申请人先前与美国公民婚姻相关的贬损性证据,在结合整个记录审视时,未提供高于优势证据标准的证明程度,以构成 Matter of P. Singh 所要求的拒绝签证申请的婚姻欺诈“实质性和具有证明力的”证据。See id. at 607。因此,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受该法第204(c)条禁止的裁定,并将事项发回重审,由其分析证据以确定是否符合 Matter of P. Singh 中规定的要求。
III. 结论
上诉将发回审理主任重审,以依照本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