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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326834 日期:2024年10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和具有特殊能力个人,以及对此EB-2分类附带的职位提供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提供、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此事现因第二次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为适当提交动议,8 C.F.R. § 103.5(a)(1)(i)规定申请人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动议。若决定系邮寄,动议必须在33天内提交。见8 C.F.R. § 103.8(b)。关于提交地点,所有福利请求必须按照表格说明提交。见8 C.F.R. § 103.2(a)(6)。提交日期并非递交日期,而是指定提交地点实际收到日期。见8 C.F.R. § 103.2(a)(7)(i)。此外,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
我们于2023年8月2日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尝试提交其第一次动议,然而,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因未发送至指定提交地点而未被接受。1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即我们决定作出后54天,将表格I-290B重新提交至正确提交地点。
1 在2023年9月14日的信函中,申请人被告知其第一次动议因提交至错误地点而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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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第一次动议未及时提交,故于2024年6月4日被驳回。2
在本次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我们最新的驳回决定并重新开案。他主张其表格I-290B“于2023年9月5日在指定地点收到,如包含追踪号码的运输标签所证明,该标签确认[申请人]及时提交。”申请人提供了与其2023年9月5日初次表格I-290B提交尝试相关的美国邮政服务运输标签副本,但该提交因发送至错误地点而未被接受。3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2024年6月4日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未能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此外,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供新证据或事实以克服我们最新决定中所述的驳回理由。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决定的依据。据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申请人的上诉因此仍被驳回,其基础申请仍被拒绝。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2 关于未及时的重新开案动议,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可在服务局酌情权下予以宽恕,前提是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见8 C.F.R. § 103.5(a)(1)(i)。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 3 该运输标签未寄至表格I-290B随附说明中所指示的正确指定提交地点。所有福利请求必须按照表格说明提交。见8 C.F.R. § 103.2(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