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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师 · EB-3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24年10月2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高等学位)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支持上诉,撤销原审拒绝支付能力认定的结论,认定申请人在2022年证明了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本次决定仅审查2022年,未对2023年及之后的持续支付能力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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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ry to the Director's decision,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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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人员和服务的企业,希望以软件工程师职位为受益人申请EB-3“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移民。劳工证列明的职位年薪为85,842美元,优先日期为2022年8月4日。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申请人未证明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为由拒绝申请;申请人上诉称主任忽略了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rovider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taff and services,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software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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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proffered wage of the offered job of software engineer as $85,842 a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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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its required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On appeal, 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overlooke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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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申请人在回应主任补件要求时提交材料;当时2023年度的法定支付能力证据尚不可得,因此本次决定只审查优先日期所在年度2022年的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At the time the Petitioner responded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required regulatory evidence of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in 2023 was not yet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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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its required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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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主任忽略了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overlooke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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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通过向受益人支付超过所提供工资的薪酬并提交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了支付能力,因此支持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 Christo '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we conclude that, by paying the Beneficiary more than the proffered wage and submitting regulatory required evidence, the company established its ability to pay. We will therefore sustain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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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必须证明从优先日期起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证据一般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审查时先看申请人是否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若未支付或未支付,再看企业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以补足差额;若仍不足,可考虑其他因素。8 C.F.R. § 204.5(g)(2);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1)、E.(4)(c)(2)、E.(4)(c)(3);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忽略了证据,其已证明有能力支付软件工程师职位的所提供工资。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

2022年国税局W-2工资与税务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2022年向受益人支付了92,400美元,超过85,842美元的所提供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W-2,认定支付金额超过所提供工资,据此认定2022年支付能力已证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W-2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m W-2 indicates that the company paid the Beneficiary $92,400 that year. That amount exceeds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of $8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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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满足法规要求的支付能力证据形式。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税表本身不证明支付能力,因为净收入22,894美元和净流动资产-26,093美元均低于所提供工资;但税表满足8 C.F.R. § 204.5(g)(2)的证据形式要求,结合超额支付工资,不影响支付能力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税表所载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低于所提供工资,但明确表示这不影响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turn reflects net income ($22,894) and net current asset (-$26,093) amounts below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of $85,842. But that does not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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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支付能力证据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2023年持续支付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说明在补件时该年度法定证据尚不可得,因此本次决定只审查2022年,未对2023年作出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2023年法定证据在补件时尚未可得,故未纳入本次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or purposes of this decision, we will therefore consider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only in 2022, the year of 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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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先确认2022年优先日期年度的工资支付情况:W-2显示支付受益人92,400美元,超过85,842美元的所提供工资。虽然2022年税表显示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低于所提供工资,但该税表本身满足法规要求的证据形式;结合超额支付工资,AAO认定2022年支付能力已证明。由于2023年法定证据在补件时尚未可得,本次仅就2022年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an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from a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until a beneficiary obtains permanent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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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determining ability to pay, users examines whether a petitioner paid a beneficiary the full proffered wage each year, beginning with the year of a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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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in 2022 by paying the Beneficiary more than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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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2年W-2所载支付金额92,400美元与劳工证所提供工资85,842美元的比较口径,以及2022年税表所载净收入22,894美元、净流动资产-26,093美元;本案认定支付能力的关键是超额支付工资,税表仅满足证据形式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m W-2 indicates that the company paid the Beneficiary $92,400 that yea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turn reflects net income ($22,894) and net current asset (-$26,093) amounts below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of $8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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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仅就2022年优先日期年度的支付能力作出认定;2023年证据在补件时尚未可得,本次决定未予审查,不能据此推断后续年度的持续支付能力已获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or purposes of this decision, we will therefore consider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only in 2022, the year of 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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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352920 日期:2024年10月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人员和服务的供应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工程师。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企业可以在此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的工作。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承诺工资的所需能力。在上诉中,该公司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通过向受益人支付超过所承诺工资的款项并提交法规要求的证据,该公司已证明其支付能力。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I. 法律

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了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并聘用外籍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且非公民在该职位上的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参见该法第212(a)(5)(D)条,8 U.S.C. § 1182(a)(5)(D)。

如果DOL批准了该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参见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受益人

原文第 2 页

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k)(3)(i), (4)(i)。

最后,如果USCIS批准了申请,非公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以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参见该法第245(a)条,8 U.S.C. § 1255(a)。

II. 分析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承诺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通常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1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从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开始,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承诺工资。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 E.(4)(C)(1),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未每年支付全额承诺工资或根本未向受益人支付工资,USCIS考虑该企业是否产生了足以支付承诺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金额。同上 E.(4)(C)(2)。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以考虑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支付承诺工资能力的因素。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6 USCIS政策手册 E.(4)(C)(3)。2

申请人的劳工认证将所提供软件工程师职位的承诺工资列为每年85,842美元。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2年8月4日,即DOL接受劳工认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参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在申请人回应审理主任的补充证据请求时,该公司2023年支付承诺工资能力的法规要求证据尚不可用。因此,就本决定而言,我们将仅考虑该公司在2022年即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的支付能力。

记录显示,申请人自2017年8月起一直雇用受益人。该公司提交了其向受益人签发的2022年国税局表格W-2(工资和税务报表)的副本。表格W-2显示该公司当年向受益人支付了92,400美元。该金额超过了每年承诺工资85,842美元。

根据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该公司似乎已证明其在2022年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然而,该公司还必须提交其

1 雇用至少100人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财务官员的证明信作为其支付能力的证明。8 C.F.R. § 204.5(g)(2)。然而,本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也未主张——其雇用至少100人。 2 联邦法院已维持USCIS确定申请人支付承诺工资能力的方法。参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Four Holes Land & Cattle, LLC v. Rodriguez, No. 5:15-cv-03858, 2016 WL 4708715, *8 (D.S.C. Sept.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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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参见8 C.F.R. § 204.5(g)(2)(“该[支付]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提交。”)(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另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 E.(4)(C)(1)(“即使申请人证明其已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达到或超过承诺工资,申请仍必须包含每个[相关]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交了其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该纳税申报表本身并不证明该公司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该申报表反映的净收入(22,894美元)和净流动资产(-26,093美元)金额低于每年承诺工资85,842美元。但这无关紧要。该纳税申报表满足了法规的证据要求。参见8 C.F.R. § 204.5(g)(2)。申请人通过向受益人支付超过承诺工资的款项,证明了其在2022年的支付能力。

III. 结论

与审理主任的决定相反,申请人已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承诺工资的能力。

命令: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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