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1-L-V-, LLC 案 日期:2018年10月3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通过子公司经营五金店特许经营业务,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首席执行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该批准,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系。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显示,申请雇主于2016年8月24日代表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申请,收件编号 SRC 16 904 06471。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7年7月29日批准了该申请。基于该批准,受益人自2017年11月18日起调整身份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
由于受益人的身份已调整为永久居民,继续处理本事项已无实际意义。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1-L-V-, LLC, ID# 1690449 (AAO Oct. 3, 2018)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