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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687003 日期:2022年10月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巴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管理合伙人,寻求被归类为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并驳回了随后提出的复议动议,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1 该事项现由我们审理上诉。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便作出与本下文讨论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本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人,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前提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该个人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1 审理主任还驳回了随后的动议,因为该动议未附有关该不利决定是否已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声明。参见 8 C.F.R. § 103.5(a)(1)(iii)(C)。8 C.F.R. § 103.5(a)(1)(iii)(C) 所要求的关于司法程序的声明是一项程序规则,有助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识别那些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以便在涉及最初提交申请的诉讼结果出来之前将其暂缓处理。参见,例如,Richard E. Norton,考试事务副专员,移民与归化局,关于处于诉讼或待决上诉中的申请和请求的审理备忘录(1989年2月8日)。申请人上诉所附的书面论证意见通过确认其申请不是且未曾是任何司法程序的标的,回应了审理主任的驳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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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以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 的条例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 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职业时提交可比证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进行评估,并判断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跨国公司法这一高度专业化领域的杰出能力个人,特别是因其在涉及商业税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复杂交易方面的专长”。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七项标准,涉及卓越奖项、关于其本人的已发表材料、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显著高薪酬。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关于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的两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还满足了卓越奖项、关于其本人的已发表材料、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显著高薪酬标准,因此审理主任本应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经审查记录,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已满足 8 C.F.R. § 204.5(h)(3)(iv) 的标准,该标准涉及作为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该标准,因为其曾担任多个博士论文委员会的成员,这些委员会就个别候选人的全部工作是否满足法学博士学位要求作出最终判断。例如,记录显示申请人曾在一个评审小组中任职,该小组评估博士候选人的论文题目,如“进口税归宿矩阵规则”、“参与式税法:行政交易与税收义务仲裁”以及“税收违法中的典型性、反法性与可责性”。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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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其在这些情形中所评判的工作属于所寻求分类的相关专业领域。
在满足这第三项标准后,申请人已克服了否决申请的唯一所述理由。然而,授予第三项初步标准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寻求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这些成就是否确立其在其领域内的杰出能力。参见本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2
三、结论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了否决的唯一所述理由,我们将本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能够按照 Kazarian 框架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 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便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2 另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官员随后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一并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确立移民分类所需的高水平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