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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282465 日期:2023年10月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营销经理,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具体而言,适用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中规定的三部分分析框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1) 未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1 (2) 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且 (3) 未表明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Id. 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 de novo 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经 de novo 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其未满足 Dhanasar 框架第一部分的国家重要性要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4。由于这一已确认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触及并特此保留申请人关于 Dhanasar 其余两部分的上述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在否决该申请时,审理主任指出,在国家利益豁免的语境下处理国家重要性问题时,关注的是申请人的具体事业,而非其领域或职业。
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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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承认创业领域具有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仍认定,申请人经营一家初创营销咨询公司的事业不会产生广泛的经济影响,例如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尤其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审理主任还承认申请人提交了商业计划和一份意向雇用函,但认定二者均未证明该事业具有为区域或国家经济创造重大积极影响的潜力。相反,审理主任强调了申请人事业的有限影响,指出其将主要惠及申请人本人、其公司及其潜在客户。总之,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将对区域或国家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从而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程度。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法律书面论证意见,以及对其资历的评估和有关全球与国际营销的文章。然而,申请人的资历和这些文章均未涉及其具体事业,也未证明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法律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错误地提及“国家利益标准”,并宽泛地主张要求“移民证明‘全球影响’”将对“美国的移民”造成不利影响。如审理主任的决定所示,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值得国家利益豁免,本办公室适用三部分分析框架,其中第一部分由两个要素组成: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如前所述,申请人的事业被认定具有实质价值,但不具有国家重要性;尽管申请人有所提及,但不存在“国家利益”标准。
本办公室进一步指出,如上诉中所主张,没有任何申请人被要求证明其事业具有“全球影响”。虽然本办公室将“某一特定领域内的国家乃至全球影响”视为国家重要性的一个指标,但国家重要性要素的关键关注点是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即使该事业集中于一个地理区域,也可证明此种影响。Id. 换言之,如 Dhanasar 所述,本办公室不关注“事业的地理广度”,而是关注事业影响的广度。Id. 在本案中,本办公室认定审理主任正确判定申请人事业影响的广度仅限于申请人本人、其公司及其潜在客户。尽管申请人提及“USCIS 已纳入国家重要性标准要求[原文如此]的一份既定清单”,但其未详述该清单的内容,也未证明该清单存在。如上所述,本办公室提及“某一特定领域内的国家乃至全球影响”仅作为国家重要性的一个指标;然而,本办公室在 Dhanasar 中从未表示该指标是“一份既定清单”的一部分。同样,事业“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的潜力也是国家重要性的指标,但与国家或全球影响特征一样,这些并非 Dhanasar 框架下的要求。Id. at 890。
最后,申请人含糊地称审理主任“未实施正确的政策”并“在未通知的情况下适用了错误的标准”。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同标准外,“优势证据”是管辖移民福利请求的证明标准。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 (AAO 2010);另见 Matter of Martinez, 21 I&N Dec. 1035, 1036 (BIA 1997);Matter of Soo Hoo, 11 I&N Dec. 151, 152 (BIA 1965)。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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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证据”是管辖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证明标准。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E.4(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尽管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供足以证明其符合 EB-2 分类和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证据,但其未进一步解释或指出审理主任在否决本申请时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证明标准的具体情形。
鉴于上述证据缺陷,记录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 Dhanasar 先例决定第一部分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据此,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分析和决定。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做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认定上诉裁判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其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如上所述,本办公室保留申请人关于 Dhanasar 其余两部分的上述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