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OCT042017_03B6203

高级设计工程师 · EB-3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7年10月4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学历符合劳工证要求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为电信运营商提供计费调解解决方案的企业,拟以第三优先专业人员类别为受益人申请I-140,职位为高级设计工程师。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受益人不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学士学位为由拒绝。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本次裁决仅审查该上诉,未涉及重开或复议。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载学历要求,即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且专业须为计算机科学、工程、计算机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数学或相关领域。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包含受益人外国学位的相关材料,用于证明其学位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且属于劳工证所列专业领域;原文未逐项列明具体文件名称。

AAO 认定

AAO 认为,虽然主任承认该学位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但认定其专业不属于劳工证所列领域;经重新审查,AAO 认定记录证据足以证明该外国学位等同于劳工证所要求领域之一的美国学士学位。

裁决结果

上诉获维持,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撤销,受益人被视为满足劳工证的学历要求。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就本案记录中的学位等同性与专业领域匹配作出认定,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或一般规则的约束。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受益人外国学位的专业名称、课程内容及学位等同性评估文件,以及劳工证所列专业领域的具体表述。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学历符合劳工证要求

证据:受益人外国学位等同性材料及专业领域证明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证据足以证明该外国学位等同于劳工证所列领域之一的美国学士学位,故满足学历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0-T-, INC. 案 日期:2017年10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为电信提供商提供计费调解解决方案的企业,拟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设计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2(b)(3)(A)(ii)。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签证申请,认定受益人不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学士学位。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对其为记录提交的、用以证明受益人学位的证据评估有误。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劳工证要求具备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专业为计算机科学、工程、计算机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数学或相关领域。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的学位虽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但不属于劳工证所列领域之一。然而,我们认为记录中的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的外国学位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且属于所需领域之一。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的学术要求。据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O-T-, Inc., ID# 591777 (AAO Oct. 4, 201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10-0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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