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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685994 日期:2022年10月4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物流和运输公司,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其总裁。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到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 其外国母公司继续在中国开展业务;以及 (2) 受益人在相关三年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境外实体雇佣至少一年。1 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
I. 法律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佣受益人从事“管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该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一份延期申请(收件号[已隐去]),该申请于2017年6月被否决。最后,申请人于2017年12月提交了第三份申请(收件号[已隐去]),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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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根据 8 C.F.R. § 214.2(l)(1)(ii)(G) 的定义,“符合条件的组织”是指美国或外国法律实体,其 (1) 恰好符合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监管定义中规定的一种合格关系;(2) 在 L-1 受益人在美国停留期间,正在或将在美国以及至少一个其他国家直接或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开展业务;以及 (3) 在其他方面符合该法第 101(a)(15)(L) 条的要求。
“开展业务”一词是指符合条件的组织定期、系统和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不包括符合条件的组织仅在美国和境外设有代理人或办公室。
II. 分析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否决该申请的依据是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 其母公司正在境外开展业务;以及 (2) 受益人在申请人母公司处具有所需的一年合格境外雇佣经历。
在2019年12月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提交了外国实体[已隐去]的当前营业执照和租赁协议、一份概述公司服务的已出版公司宣传册,以及母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关于受益人的境外雇佣,申请人在 I-129 表格上陈述,其自2002年至2016年担任母公司总经理。
在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指出:2
你表明该外国实体正在中国系统、持续地开展业务活动。领事馆于2018年对该外国实体声称的三个地点进行了三次实地考察。看来该外国实体[已隐去]并未按照 L-1 要求开展业务。
2 正如申请人在上诉时指出的,审理主任提及的实地考察是与申请人代表另一名受益人提交的 L-1B 分类申请[已隐去]相关联而进行的。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部分依据是上述实地考察中获得的信息。申请人向 AAO 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本办公室在认定撤销意向通知(NOTR)和撤销决定均未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这些考察的详情及由此得出的不利信息的充分通知后,撤回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采取进一步行动。见 In Re: 7052597 (AAO Jan. 16, 2020)。USCIS 记录显示,在发回重审后,L-1B 申请的批准被维持,未采取进一步行动处理导致发出 NOIR 的实地考察。本办公室强调,该单独申请的批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已解决或克服实地考察期间提出的任何不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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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8 C.F.R. § 103.2(b)(16)(i) 的规定,审理主任有义务就在程序记录之外发现的任何不利信息发出通知。此外,审理主任必须将该不利信息连同申请人提供的任何反驳一并纳入记录。同上。审理主任可以通过在通知中描述该证据的方式将其纳入记录,前提是描述足够详细,使申请人能够作出知情的反驳。
尽管本案中补件通知的发出与上述2018年实地考察中获得的不利信息直接相关,但补件通知和最终决定均未提供有关这些考察的相关信息,例如考察进行的日期、访问的具体地点或在每个地点发现的信息。考虑到这些缺陷,本办公室认定审理主任未向申请人提供有意义的机会来质疑实地考察的结论以及导致认定该外国实体未开展业务的其他因素。此外,本办公室注意到,审理主任要求提供有关受益人境外雇佣的额外证据,很可能源于对该外国实体运营状态的疑问。因此,尽管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答复是否充分提出了合理的关切,但该补件通知不符合 8 C.F.R. § 103.2(b)(16)(i) 的要求,也未向申请人提供 USCIS 获得的不利信息的充分通知,以便其能够对此类信息提出反驳。据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将发回审理主任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指示审理主任依照 8 C.F.R. § 103.2(b)(16)(i) 发出新的补件通知或否决意向通知,并在作出新决定之前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机会。审理主任还可以提出与所请求分类的资格要求相关的任何其他问题。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