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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433369 日期:2023年10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和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2) 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或 (3) 豁免劳工证要求将符合美国的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框架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的逐步递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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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满足六类证据中的至少三类。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在整体上是否表明他们被认可为在该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作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资格,他们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3,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全国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II. 分析
在申请初次提交后,审理主任向申请人发出了证据请求(RFE)。在RFE中,审理主任解释称,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分类的资格,无论是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还是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关于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审理主任表示:
[T]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在本案中,[学历证书]评估员依据"三合一规则"评估认为申请人获得了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该规则将申请人声称的15年工作经验和其高中文凭相结合以等同于学士学位。美国学士学位通常被认为需要四年教育。三年制学位,即使结合一年经验,也不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除非在特殊情况下。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Reg. Comm. 1977)。
尽管申请人对RFE作出了回应,审理主任仍驳回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以及Dhanasar三项要件中的两项。关于申请人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
1 如果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步审理方法在具有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中的适用性。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3 另参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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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k)(3)(ii)中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或论点以回应审理主任关于其基础分类资格的关切。4 因此,本办公室认为该问题已被放弃。参见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放弃)。另参见 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2 (11th Cir. 2005),引用 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 161 F.3d 1343, 1344 (11th Cir. 1998);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原告的诉求因未向AAO提出上诉而被放弃)。
如上所述,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由于申请人放弃了一个门槛问题,申请人其余的论点无需处理。当另一独立理由已足以处理上诉时,无需分析任何其余独立理由。因此,本办公室拒绝审理但特此保留关于Dhanasar要件下资格的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已足以处理上诉时,无需分析额外理由);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未证明有资格或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4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符合Dhanasar框架各项要件的资格,但未按8 C.F.R. § 103.3(a)(1)(v)的要求具体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因此,仅凭此问题即可对上诉作出简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