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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柔术教练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10月4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较小全国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证据是否显示持续全国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其余声称满足的证据标准(8 C.F.R. § 204.5(h)(3)(ii)、(iii)、(iv)、(vii))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依本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初始证据标准中的奖项标准,并确认申请人已达到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最终实质审查尚未进行,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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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her than make this determination in the first instance,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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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巴西柔术教练,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记录显示他自2006年起参与巴西柔术,既是运动员、教练也是裁判,并称自2020年起在美国担任教练,若获永久居民身份将继续从事教练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razilian jiu-jitsu coach,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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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s a Brazilian jiu-jitsu athlete, coach, and referee who has been involved with the sport since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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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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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按8 C.F.R. § 103.3受理,并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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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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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决定,认定申请人在2017年某锦标赛成年黑带组获得的铜牌属于全国公认奖项,满足8 C.F.R. § 204.5(h)(3)(i),加上主任已认可的两项标准,已达到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但未作最终实质审查,将案件发回主任重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Rather than make this determination in the first instance,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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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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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较小全国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要求提供个人在领域内获得较小全国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文件证明;运动员转教练时,依6 USCIS Policy Manual F.2(A)(2),运动员声誉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教练杰出能力,但可与延续至教练生涯的声誉按比例权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巴西柔术运动员在IBJJF、BBJ Tour、Jiu-Jitsu World League等赛事获得的奖牌应被考虑,主任不应因其计划担任教练而忽略运动员成就。

原审意见

主任承认提交了奖牌证据,但强调申请人表示打算担任教练,因此不能依赖其作为竞技运动员的成就。

2017年至2020年间在IBJJF、BBJ Tour、Jiu-Jitsu World League赛事获得的金、银、铜牌,以及2008年某锦标赛金牌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巴西柔术领域获得较小全国或国际公认奖项。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可其中2017年某锦标赛成年黑带组铜牌为全国公认奖项,并引用体育媒体文章称该赛事是“最成熟柔术联合会”的“最大赛事之一”,汇集“美国顶尖黑带”;未逐项认定其他奖牌均合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证明所有奖项均为合格奖项;行政上诉办公室仅明确认定一枚铜牌满足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of his receipt of gold, silver and bronze med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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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all his awards are qualif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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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2017年锦标赛的体育媒体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该锦标赛具有全国公认地位及高水平参赛者。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采用这些文章说明该赛事是“最成熟柔术联合会”的“最大赛事之一”,并汇集“美国顶尖黑带”,从而支持铜牌的全国公认性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材料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contains supporting sports media articles describing this championship as "one of the biggest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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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错误地完全忽略运动员奖项证据;政策允许在运动员与教练生涯重叠时按比例权衡声誉。记录显示申请人的运动员与教练生涯重叠,且仅自2020年起专职教练。行政上诉办公室进一步认定2017年某锦标赛成年黑带组铜牌为全国公认奖项,符合条文;但未认定所有奖项均合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n determin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 acknowledged the submitte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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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of acclaim as an athlete cannot suffice by itself to establish extraordinary ability as a c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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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vid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his bronze medal in the adult blackbelt category at the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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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证据是否显示持续全国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后,须依《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及Kazarian v. USCIS案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综合全部证据判断是否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者。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资格符合杰出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主任未作最终实质审查;其决定仅基于初始证据标准未达标而拒绝。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因此无需再审查其余主张的标准。但满足初始标准不等于批准;主任尚未作最终实质审查,行政上诉办公室选择不发回由自己首次作出该判断,而将案件发回主任依整体证据重新裁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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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ting the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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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must analyze the Petitioner's accomplishments and weigh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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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声称满足的证据标准(8 C.F.R. § 204.5(h)(3)(ii)、(iii)、(iv)、(vii))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所列十项标准;机构无需对不影响最终决定的问题作纯咨询性认定(INS v. Bagamasbad)。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所有剩余四项声称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仅认定申请人满足评审他人工作及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未认可其余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由于已认定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无需再审查申请人关于其他标准的主张,也未对其余标准作实质认定;这属于程序性未审理,而非认定其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need not consider his arguments that he meets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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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2017年某锦标赛成年黑带组铜牌及体育媒体文章,确认该奖项被认定为全国公认奖项的依据;该认定不表示其他奖牌均合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his bronze medal in the adult blackbelt category at the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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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政策手册中运动员转教练的权衡规则,以及记录中运动员与教练生涯重叠、自2020年起专职教练的事实;该规则不意味着运动员奖项可单独证明教练杰出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of acclaim as an athlete cannot suffice by itself to establish extraordinary ability as a coach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次程序边界为发回主任作最终实质审查;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整体是否达到领域顶尖作出结论,也未审理其余声称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must analyze the Petitioner's accomplishments and weigh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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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667836 日期:2024年10月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巴西柔术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既未通过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证据,也未通过证明其满足法规中规定的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个人符合杰出能力类别的条件为: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工作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本法第203(b)(1)(A)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

原文第 2 页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其成就获得国际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最初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记录表明,申请人是一名巴西柔术运动员、教练和裁判,自2006年以来一直参与该运动。他表示自2020年以来一直在美国担任教练,并打算在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后继续以此身份工作。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未证明其已获得8 C.F.R. § 204.5(h)(3)法规下的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主张其可满足8 C.F.R. § 204.5(h)(3)(i)、(ii)、(iii)、(iv)、(vii)和(viii)的标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通过提供以下证据满足了两项证据标准:(1) 其作为该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的参与证据,以及(2) 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表现证据。参见8 C.F.R. § 204.5(h)(3)(iv)和(viii)。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剩余四项主张标准中的全部四项,并在其他方面符合所寻求类别的资格。本办公室必须确定其证据是否“客观上符合法规描述的参数”,以满足至少一项额外标准。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描述对支持杰出能力类别申请所提交证据的两步证据审查)。

8 C.F.R. § 204.5(h)(3)(i)法规要求提供个人在其努力领域获得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文件。申请人提交了其在2017年至2020年间由国际巴西柔术联合会(IBJJF)、BBJ Tour和柔术世界联赛赞助的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证据。此外,其在2008年.__ _________.锦标赛中获得金牌。

原文第 3 页

审理主任在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标准时,承认了所提交的证据,但强调由于申请人表示其打算担任教练,其不能依赖其作为该运动竞技运动员的成就。

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指南直接涉及运动员过渡到教练的问题:

竞技体育和教练依赖不同的技能组合,通常不属于同一专业领域。然而,许多杰出运动员后来成为了杰出教练。

因此,一般而言,如果受益人已明确作为运动员获得近期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在国家层面的教练或管理领域持续保持该赞誉,审理人员可将证据的整体情况视为确立了持续赞誉和杰出能力的总体模式,从而使USCIS能够认定教练属于受益人的专业领域。

如果受益人拥有较长时期在其作为运动员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的年份之后建立其教练声誉,根据具体事实,审理人员可对受益人作为教练或管理者的成就证据给予更重或排他的权重。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A)(2)。根据该政策指南,作为运动员的赞誉证据本身不足以确立作为教练的杰出能力,但当记录还显示该赞誉已延续至申请人的教练生涯时,USCIS审理人员可对该赞誉证据给予相应权重。在此,记录显示申请人的运动生涯和教练生涯存在重叠,且其仅自2020年以来专职从事教练工作。

因此,最终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教练活动达到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一致的水平。由于赞誉是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评估申请人是否作为教练获得持续赞誉并不需要以仅基于其教练活动而认定其满足8 C.F.R. § 204.5(h)(3)下基本证据标准为前提。

因此,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错误地忽视了其作为巴西柔术竞技运动员所获奖项和奖励的证据。虽然记录未证明其所有奖项均属合格,但申请人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__________....锦标赛成人黑带组别的铜牌是一项国家公认奖项,满足8 C.F.R. § 204.5(h)(3)(i)法规的明文规定。记录中包含支持性的体育媒体文章,将该锦标赛描述为“最成熟柔术联合会”的“最大赛事之一”,且该赛事汇集了“美国顶尖黑带选手”。本办公室因此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的认定。

原文第 4 页

B. 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证据要求中的至少三项。本办公室因此无需考虑其关于满足额外证据标准的主张。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然而,批准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寻求类别的资格。USCIS现在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审理主任未作出此类认定。我们不在初审中作出该认定,而是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交由审理主任处理。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必须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根据法定和监管标准判定其是否在申请人的专业领域确立了杰出能力。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审理主任应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该证据不符合某一证据标准或未作为可比证据提交。参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同上,F.2(B)(2)。证据的类型和质量应决定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同上。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0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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