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451679 日期:2023年10月6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电子制造商的代表,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销售工程师。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签证类别,作为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成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美国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并随后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五年渐进经验的工作。参见 8 C.F.R. § 204.5(k)(2)(定义“高级学位”一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以及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参见 In Re: 24834421(AAO 2023年2月7日)。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结论,即随附的美国劳工部认证并未证明所提供的工作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我们还认定,与法规相反,劳工认证并非由受益人签署的原件认证。
该事项因另一轮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再次回到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对于动议,我们只能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符合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案件结果的潜力)。
原文第 2 页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缺少由受益人签署的原始劳工认证或其他新证据。参见 20 C.F.R. § 656.17(a)(1)(规定USCIS“不会处理申请,除非其附有由雇主、外籍人士、律师和/或代理人签署的原始认证ETA表格9089”)。因此,与 8 C.F.R. § 103.5(a)(2)相反,该动议未陈述“新的事实”。由于该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我们必须驳回它。8 C.F.R. § 103.5(a)(4)。
B. 复议动议
申请人主张USCIS认定受益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该公司辩称,“剩余问题”是他是否符合EB-2类别的工作邀请要求豁免资格,从而豁免劳工认证。
然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和审理主任均未就受益人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作出认定。参见,例如,In Re: 22146834, *3 n.3(AAO 2022年7月28日)(“我们未就受益人的资格作出任何认定。”)。相反,我们和审理主任均认定该公司的劳工认证并未证明所提供的工作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参见 8 C.F.R. § 204.5(k)(1)(“个人劳工认证的工作邀请部分……必须证明该工作要求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即使受益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该申请也不能获批,因为劳工认证的工作邀请部分并不要求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此外,该公司的主张涉及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申请人在其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第2部分勾选了方框1.d.,表明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持]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且不寻求国家利益豁免(NIW))。”(原文强调)。如果该公司寻求国家利益豁免,其应在表格 I-140 第2部分勾选方框1.h.,即“[申]请NIW的外籍人士”。
由于USCIS已根据所勾选的签证类别对该申请作出决定,我们现在不能考虑更改类别的请求。参见USCIS,“表格 I-140 的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https://www.uscis.gov/forms/all-forms/petition-filing-and-processing-procedures-for-form-i-140-immigrant-petition-for-alien-workers(“如果我们已对您的表格 I-140 作出决定,我们不能更改签证类别。”)。因此,我们不会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申请人的其余论点反映出对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和这些程序范围的持续混淆。该公司主张受益人的学士学位和工作经验表明他“完全有条件”推进其拟议事业。但其推进拟议事业的条件是国家利益豁免的要求。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90(AAO 2016)。如前所述,申请人未在其表格 I-140 上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且USCIS政策阻止我们在决定发布后更改类别。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还主张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作的拟议工资。但是,尽管申请人必须根据 8 C.F.R. § 204.5(g)(2)证明其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我们和审理主任均未以此为由指摘该公司的申请。因此,申请人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在这些上诉程序中无关紧要。
III. 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遗漏了由受益人签署的必需原始劳工认证,且在其他方面不符合适用要求。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