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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工程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3年10月6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未重新审理受益人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员资格,也未审理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支付能力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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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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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电子制造商的代表,为受益人申请EB-2职业移民,职位为销售工程师,类别为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员;表格I-140第二部分勾选1.d.,明确表示不寻求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lectronics manufacturer's representative,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sales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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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marked box 1.d. in Part 2 of its Form I-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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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此前决定认定劳工证未显示职位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员,且劳工证不是受益人签署的原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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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于2023年2月7日驳回上诉及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维持主任关于劳工证未证明职位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员的结论,并认定劳工证不是受益人签署的原件。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following appeal and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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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再次提交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本次决定审查该动议并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returns to us on another round of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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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8 C.F.R. § 103.5(a)(2);劳工证须为雇主、外国人、律师和/或代理人签署的原件认证ETA Form 9089,20 C.F.R. § 656.17(a)(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重开动议寻求重新审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原件劳工证(受益人签署)或其他新证据

证明目的
满足重开动议的新事实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动议未附该原件劳工证或其他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受益人签署的原件劳工证,且无其他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lacks an original labor certification signed by the Beneficiary or other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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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重开动议缺少受益人签署的原件劳工证或其他新证据,因此不符合陈述新事实的要求,依8 C.F.R. § 103.5(a)(4)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lacks an original labor certification signed by the Beneficiary or other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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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基于决定时记录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8 C.F.R. § 103.5(a)(3);动议仅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USCIS已认定受益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员资格,剩余问题仅是国家利益豁免及劳工证豁免。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劳工证职位部分

证明目的
证明职位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员
AAO 如何评价
AAO维持主任结论,认定劳工证未显示职位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位部分未证明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s labor certification does not demonstrate the offered job's need for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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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I-140第二部分勾选1.d.

证明目的
表明申请类别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员且不寻求国家利益豁免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认定申请人未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不能在本程序中改为该类别。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勾选1.h.,未请求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indicating its request for the Beneficiary'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 (who is NOT seeking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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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学士学位及工作经验(主张其“well-positioned”)

证明目的
证明其有能力推进拟议事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主张属于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之一,而本案未请求国家利益豁免,故与本次程序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证据针对未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不属于本次审查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his positioning to advance a proposed endeavor is a requirement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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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证明目的
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职位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和AAO均未以支付能力为由否定申请,故该问题与本次上诉程序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仅说明未被作为否定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we nor the Director faulted the company's filing on that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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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和AAO均未认定受益人资格,而是认定劳工证职位部分未显示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员;即使受益人符合资格,该缺陷仍使申请无法获批。申请人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主张超出本次程序范围,因为表格勾选的是不寻求国家利益豁免,且USCIS已按该类别作出决定,不能更改类别。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we nor the Director made a finding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qualifications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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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annot now consider a request to change the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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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表格I-140第二部分勾选的是1.d.还是1.h.,以确认本次程序是否涉及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If the company sought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it should have marked box 1.h. in Part 2 of its Form I-14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职位部分是否显示职位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员,这是先前决定及本次复议动议的核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job-offer portion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does not require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是否附有受益人签署的原件劳工证或其他新证据;本决定仅认定本次动议未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lacks an original labor certification signed by the Beneficiary or other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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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451679 日期:2023年10月6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电子制造商的代表,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销售工程师。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签证类别,作为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成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美国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并随后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五年渐进经验的工作。参见 8 C.F.R. § 204.5(k)(2)(定义“高级学位”一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以及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参见 In Re: 24834421(AAO 2023年2月7日)。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结论,即随附的美国劳工部认证并未证明所提供的工作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我们还认定,与法规相反,劳工认证并非由受益人签署的原件认证。

该事项因另一轮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再次回到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对于动议,我们只能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符合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案件结果的潜力)。

原文第 2 页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缺少由受益人签署的原始劳工认证或其他新证据。参见 20 C.F.R. § 656.17(a)(1)(规定USCIS“不会处理申请,除非其附有由雇主、外籍人士、律师和/或代理人签署的原始认证ETA表格9089”)。因此,与 8 C.F.R. § 103.5(a)(2)相反,该动议未陈述“新的事实”。由于该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我们必须驳回它。8 C.F.R. § 103.5(a)(4)。

B. 复议动议

申请人主张USCIS认定受益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该公司辩称,“剩余问题”是他是否符合EB-2类别的工作邀请要求豁免资格,从而豁免劳工认证。

然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和审理主任均未就受益人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作出认定。参见,例如,In Re: 22146834, *3 n.3(AAO 2022年7月28日)(“我们未就受益人的资格作出任何认定。”)。相反,我们和审理主任均认定该公司的劳工认证并未证明所提供的工作需要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参见 8 C.F.R. § 204.5(k)(1)(“个人劳工认证的工作邀请部分……必须证明该工作要求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即使受益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该申请也不能获批,因为劳工认证的工作邀请部分并不要求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此外,该公司的主张涉及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申请人在其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第2部分勾选了方框1.d.,表明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持]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且不寻求国家利益豁免(NIW))。”(原文强调)。如果该公司寻求国家利益豁免,其应在表格 I-140 第2部分勾选方框1.h.,即“[申]请NIW的外籍人士”。

由于USCIS已根据所勾选的签证类别对该申请作出决定,我们现在不能考虑更改类别的请求。参见USCIS,“表格 I-140 的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https://www.uscis.gov/forms/all-forms/petition-filing-and-processing-procedures-for-form-i-140-immigrant-petition-for-alien-workers(“如果我们已对您的表格 I-140 作出决定,我们不能更改签证类别。”)。因此,我们不会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申请人的其余论点反映出对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和这些程序范围的持续混淆。该公司主张受益人的学士学位和工作经验表明他“完全有条件”推进其拟议事业。但其推进拟议事业的条件是国家利益豁免的要求。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90(AAO 2016)。如前所述,申请人未在其表格 I-140 上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且USCIS政策阻止我们在决定发布后更改类别。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还主张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作的拟议工资。但是,尽管申请人必须根据 8 C.F.R. § 204.5(g)(2)证明其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我们和审理主任均未以此为由指摘该公司的申请。因此,申请人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在这些上诉程序中无关紧要。

III. 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遗漏了由受益人签署的必需原始劳工认证,且在其他方面不符合适用要求。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0-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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