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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I- LTD. 案 日期:2019年10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
在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该申请后,美国劳工部(DOL)随附认证上所列的雇主提交了一份修正申请,寻求将其名称替换到初始申请上。劳工证雇主声称,“律师案件管理系统中的笔误”导致初始 I-140 表格将申请人——即劳工证雇主的母公司——错误地列为申请人。劳工证雇主表示,与 I-140 表格上的信息相反,雇主——而非其母公司——意图在所提供的技术主管职位上雇用受益人。
审理主任认定,在初始申请提交之前,随附于申请的劳工证已经过期。参见 20 C.F.R. § 656.30(b)(1)(规定劳工证如在认证后180个日历日内未随移民申请提交即告过期)。因此,审理主任撤销了初始申请的批准,使劳工证无效,并驳回了修正申请。参见 8 C.F.R. § 204.5(l)(3)(i)(规定技术工人申请一般必须包含有效的个人劳工证)。劳工证雇主提交了复议动议,请求重新考虑对初始申请和修正申请的决定。审理主任作出了一项决定,驳回了其中一项动议。
然而,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未明确表明其驳回的是哪一项动议。该决定引用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关于修正申请动议的收件编号。但该决定讨论的事实仅涉及初始申请。此外,记录中缺少对第二项动议的决定。由于该决定未指明其适用于哪项动议,我们无法适当审查该驳回。因此,我们将撤回该决定并将事项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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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I- Ltd. 案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就每项动议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I-Ltd., ID# 5845445 (AAO Oct. 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