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OCT072019_02B6203

技术主管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19年10月7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决定的可审查性、EB-3技术工人实体资格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公司,为受益人申请EB-3技术工人分类,职位为技术主管。随附的劳工证上列明的雇主与最初I-140上填写的申请人(劳工证雇主的母公司)不一致;劳工证雇主称这是律师案件管理系统中的笔误,并提交了修正申请,要求将其名称替换到最初申请上。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随后主任认定劳工证在最初申请提交前已过期,撤销了最初申请的批准、使劳工证失效,并拒绝了修正申请。劳工证雇主就最初申请和修正申请分别提交了复议动议;主任作出决定,拒绝其中一项动议,但该决定未明确针对哪一项动议,记录中也缺少对第二项动议的决定。

争议标准

本次AAO审查的对象是主任拒绝复议动议的决定是否可以被审查,核心在于该决定是否明确指向某一项具体动议,从而使AAO能够进行有效审查;AAO未就劳工证是否过期、雇主名称替换是否成立等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包含最初I-140、随附的劳工证、劳工证雇主提交的修正申请,以及其关于“律师案件管理系统笔误”的说明;记录中缺少对第二项复议动议的决定,主任的决定本身也未明确其针对哪一项动议。

AAO 认定

AAO指出,主任的决定引用了与修正申请相关动议的收据编号,但讨论的事实仅涉及最初申请;同时记录中缺少对第二项动议的决定。由于该决定未明确其适用于哪一项动议,AAO无法适当审查该拒绝,因此撤销该决定并发回。

裁决结果

撤销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审查完整记录并就每一项动议分别作出新的决定;AAO未就任何实体资格要素作出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复议动议决定指向不明、无法审查的程序问题,未讨论EB-3技术工人的实体资格、劳工证有效期或雇主名称替换的实质,也不构成对其他申请的先例或成功率指引。

阅读提示

需核对:主任决定所引用的收据编号对应哪一项动议、记录中是否已有对第二项动议的决定、最初I-140与劳工证上的雇主名称差异,以及劳工证提交与申请提交的时间关系。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决定的可审查性

证据:主任的决定引用了修正申请相关动议的收据编号,但讨论的事实仅涉及最初申请;记录中缺少对第二项动议的决定。

认定理由:决定未明确其针对哪一项动议,AAO无法确定审查对象,因而无法适当审查该拒绝。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EB-3技术工人实体资格

证据:最初I-140、劳工证及修正申请;主任曾以劳工证过期为由撤销批准并拒绝修正申请。

认定理由:AAO仅因程序问题撤销决定并发回,未就劳工证有效期、雇主名称替换或受益人资格作出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I- LTD. 案 日期:2019年10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

在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该申请后,美国劳工部(DOL)随附认证上所列的雇主提交了一份修正申请,寻求将其名称替换到初始申请上。劳工证雇主声称,“律师案件管理系统中的笔误”导致初始 I-140 表格将申请人——即劳工证雇主的母公司——错误地列为申请人。劳工证雇主表示,与 I-140 表格上的信息相反,雇主——而非其母公司——意图在所提供的技术主管职位上雇用受益人。

审理主任认定,在初始申请提交之前,随附于申请的劳工证已经过期。参见 20 C.F.R. § 656.30(b)(1)(规定劳工证如在认证后180个日历日内未随移民申请提交即告过期)。因此,审理主任撤销了初始申请的批准,使劳工证无效,并驳回了修正申请。参见 8 C.F.R. § 204.5(l)(3)(i)(规定技术工人申请一般必须包含有效的个人劳工证)。劳工证雇主提交了复议动议,请求重新考虑对初始申请和修正申请的决定。审理主任作出了一项决定,驳回了其中一项动议。

然而,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未明确表明其驳回的是哪一项动议。该决定引用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关于修正申请动议的收件编号。但该决定讨论的事实仅涉及初始申请。此外,记录中缺少对第二项动议的决定。由于该决定未指明其适用于哪项动议,我们无法适当审查该驳回。因此,我们将撤回该决定并将事项发回重审。

原文第 2 页

关于 I- Ltd. 案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就每项动议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I-Ltd., ID# 5845445 (AAO Oct. 7,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10-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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