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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5年10月7日)

类别 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最后已知地址”的解释)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最后已知地址”的解释)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因未陈述新事实或附文件证据;驳回复议动议,因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未重新审理I-140资格或撤销批准的实体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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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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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tion, our scope of review is limited to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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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公司,为受益人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专业人员类别);该申请于2007年获批,公司此后搬迁,并称未收到2018年寄出的撤销批准意向通知(NOIR)。本次是公司第八次联合提交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主张服务中心未按“最后已知地址”邮寄NOIR。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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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files its eighth set of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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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ny, however, relocated after the petition's 2007 approval and states that it did not receive the N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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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该I-140申请于2007年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the petition's 2007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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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撤销程序

    2018年,服务中心(SCOPS)将撤销批准意向通知(NOIR)寄至本案记录中公司最后登记的地址;公司称搬迁后未收到该通知。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18, SCOPS mailed the NOIR to the company's last address listed in this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states that it did not receive the NOI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上诉/动议

    公司提交第八次联合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主张SCOPS未按“最后已知地址”邮寄NOIR,应寄至其在2016年受益人非移民工作签证延期申请中填写的新地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s its eighth set of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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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ich it listed on a 2016 petition to extend the Beneficiary's nonimmigrant work visa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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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决定

    AAO于2025年10月7日作出决定,驳回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OCT. 7, 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8 C.F.R. § 103.5(a)(4)要求驳回不符合要求的动议。

申请人主张

公司提交联合动议,但未陈述新事实,也未附文件证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本次动议的意见。

本次联合动议的陈述与附件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重新开放,主张NOIR邮寄地址有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申请未陈述新事实,也未附文件证据,故不满足重新开放动议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新事实与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filing neither states new facts nor includes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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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申请既未陈述新事实,也未包含文件证据,因此不符合重新开放动议的法定要求,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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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filing neither states new facts nor includes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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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最后已知地址”的解释)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依据决定时记录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并附相关判例;8 C.F.R. § 103.8(a)(1)(i)规定常规送达为按普通邮件寄至受影响方的最后已知地址。

申请人主张

公司主张“最后已知地址”指其向USCIS任何申请中提供的最后地址(2016年非移民工作签证延期申请中的新地址),而非本案记录中的地址;SCOPS应寄至新地址。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本次动议的意见;AAO先前决定认定2018年SCOPS已按本案记录中公司最后地址邮寄NOIR。

公司关于“最后已知地址”应指USCIS整体知悉地址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证明先前决定错误解释条例,NOIR应寄至2016年延期申请中的新地址。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条例未定义该词,但每份申请为独立记录,且公司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支持其解释,故未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支持其解释的法律依据;未说明为何应跨程序记录使用地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s refer to the last known address to the Agency (not limiting it to a particular case record or to any specific office of the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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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ite any legal authority to support the company's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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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受益人非移民工作签证延期申请中填写的新地址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已向USCIS提供新地址,SCOPS应知悉并使用该地址。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延期申请是另一独立程序记录,不能据此认定本案记录中的“最后已知地址”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地址不在本案记录中,且公司未提供法律依据支持跨记录使用。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it listed on a 2016 petition to extend the Beneficiary's nonimmigrant work visa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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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generally may not look beyond the applicabl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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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v. Flowers与Caplash v. Johnson等联邦判例

证明目的
主张政府知悉通知失败后应合理查询地址。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判例要求政府在知悉通知失败后查询,但本案记录未显示USCIS在撤销前已知公司未收到NOIR,故不适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中无证据显示USCIS在撤销前知悉通知未送达。
核对原文依据
Federal courts have required government agencies to make reasonable inquiries into parties' addresses if the agencies learn, before issuing decisions, that their notice attempts have fa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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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here does not indicate that, before revoking the petition's approval, USCIS knew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received the N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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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条例未定义“最后已知地址”,但每份申请是独立程序记录,裁定应仅基于该记录;公司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支持其“USCIS整体知悉”的解释,故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AAO还区分了联邦判例中政府知悉通知失败后应合理查询的情形,指出本案记录未显示USCIS在撤销前已知公司未收到NOIR。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hallenges our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gulatory phrase "last known addr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Each immigration petition or application, however, is a separate record of proceedi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company has not established our prior decision's mis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cord here does not indicate that, before revoking the petition's approval, USCIS knew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received the NOI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案记录中2018年NOIR邮寄地址与公司主张的2016年延期申请地址是否分属不同程序记录,以及公司书面论证意见是否附有支持“USCIS整体知悉”解释的法律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Each immigration petition or application, however, is a separate record of proceedi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ite any legal authority to support the company's interpre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是否有证据显示USCIS在撤销批准前已知NOIR未送达;AAO仅依据现有记录判断联邦判例的合理查询要求是否被触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ere does not indicate that, before revoking the petition's approval, USCIS knew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received the N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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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798408 日期:2025年10月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提交了其第八套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公司主张,与法规相反,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未将撤销申请批准的意向通知(NOIR)邮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

在这些撤销程序中,申请人继续承担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引注省略)。经审查,我们认定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且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因此,我们将驳回这些提交。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对于动议,我们的审查范围限于我们此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 (ii)(提及“此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II.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提交既未陈述新的事实,也未包含书面证据。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参见 8 C.F.R. § 103.5(a)(4)(要求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

III. 复议动议

申请人对我们对法规用语“最后已知地址”的解释提出质疑。我们此前的决定认定,2018年,SCOPS将NOIR邮寄至本记录中列明的公司最后地址。参见 8 C.F.R. § 103.8(a)(1)(i)(“常规送达包括以普通邮件将通知邮寄至受影响方的……最后已知地址。”)然而,该公司在2007年申请获批后搬迁,并称其未收到NOIR。

原文第 2 页

(接上页)以普通邮件将通知邮寄至受影响方的……最后已知地址。”)然而,该公司在2007年申请获批后搬迁,并称其未收到NOIR。

申请人主张,SCOPS本应将NOIR邮寄至公司的新地址,该地址列于2016年延长受益人非移民工作签证身份的申请中。公司坚持认为,法规用语“最后已知地址”并非指其在本案卷中列明的最后地址,而是指其在任何提交中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供的最后地址。公司声称:

法规提及向该机构(不限于特定案件记录或机构的任何特定办公室)的最后已知地址。它并未将地址的知悉限于仅特定案件的程序记录或仅特定办公室。相反,它指的是该机构整体对最后已知地址的知悉。

(原文强调)。

如前所述,法规规定:“常规送达包括以普通邮件将通知邮寄至受影响方的……最后已知地址。”法规未定义“最后已知地址”一词,也未明确其是指当事人在案卷中列明的最后地址,还是其在任何提交中为USCIS所知的最后地址。

然而,每份移民申请或请求都是独立的程序记录。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E.2(A)(“程序记录是构成USCIS面前任何申请、请求、听证或其他程序记录的有组织的官方材料。”)“法定资格的认定应仅基于程序记录中所含信息。”8 C.F.R. § 103.2(b)(16)(ii)。因此,在审理申请或请求时,USCIS通常不得超出适用记录的范围。

此外,申请人未援引任何法律依据支持公司将法规用语“最后已知地址”解释为指USCIS所知的公司最后地址。参见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附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以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公司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联邦法院要求政府机构在作出决定前若获悉其通知尝试失败,应对当事人地址进行合理查询。参见 Jones v. Flowers, 547 U.S. 220, 225 (2006);Caplash v. Johnson, 230 F. Supp. 3d 128, 140-41 (W.D.N.Y. 2017)。但与这些案件相反,本案记录并未表明USCIS在撤销申请批准之前知悉申请人未收到NOIR。

III. 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且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原文第 3 页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可能收到I-862表格(出庭通知),使其进入遣返程序。参见该法第240条,8 U.S.C. § 1229a。遣返程序可能导致外国人被驱逐出美国,并丧失未来获得美国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10-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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