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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495154 日期:2024年10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身份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提出上诉,我们予以驳回。随后我们又驳回了后续的重新开案动议。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理,涉及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对某一事项作出最后决定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办公室通常对后续动议具有管辖权。8 C.F.R. § 103.5(a)(1)(i)-(ii)。然而,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并未对申请人的上诉作出决定,而是予以驳回。因此,我们对申请人的动议缺乏管辖权。参见一般性规定《AAO实务手册》第4.5(a)章,https://www.uscis.gov/aao-practice-manual(指出“AAO将否决要求重新开案或复议其驳回上诉的动议”)。
对于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我们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因此,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