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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及运营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0月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对AAO拒绝上诉后提交的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的管辖权
不成立 对AAO拒绝上诉后提交的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的管辖权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的ORDER为驳回重新开放动议,FURTHER ORDER为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动议的程序管辖权问题,未重新审理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问题;驳回动议不构成对原申请实体资格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以EB-2类别(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申请移民,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从而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general and operations manag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提起上诉,AAO未审理实体问题,而是拒绝(rejected)该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an appeal, which we rej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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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重新开放动议,AAO予以驳回(dismissed)。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n dismissed a subsequent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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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本案再次由第二份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提交至AAO。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before us again on a second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对AAO拒绝上诉后提交的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的管辖权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作出最后决定的USCIS办公室通常对后续动议有管辖权,8 C.F.R. § 103.5(a)(1)(i)-(ii);但AAO并未决定申请人的上诉,而是拒绝(rejected)了上诉,因此AAO对动议缺乏管辖权;AAO实务手册第4.5(a)章说明AAO将拒绝针对其拒绝上诉的重新开放或复议动议;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第二份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请求AAO处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本次动议阶段原文未记载主任对动议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对后续动议的管辖权一般属于作出最后决定的USCIS办公室,而AAO此前并未决定上诉,而是拒绝了上诉,因此AAO对本次动议没有管辖权。依据实务手册,AAO将拒绝针对其拒绝上诉所提的重新开放或复议动议;且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必须驳回,故两份动议均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 however, did not decide the Petitioner's appeal but rather rejected 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must dismiss motions that do not meet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AAO仅以管辖权为由驳回动议,未评价申请人的EB-2资格或国家利益三要素证据;核对时应区分原审拒绝理由与本次动议的程序性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we lack jurisdiction over the Petitioner's mo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AAO此前是拒绝(rejected)上诉而非对上诉作出决定,这一程序状态是本次管辖权结论的关键,可与8 C.F.R. § 103.5(a)(1)(i)-(ii)及AAO实务手册第4.5(a)章对照阅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CIS office that made the last decision in a matter generally has jurisdiction over later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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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495154 日期:2024年10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身份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提出上诉,我们予以驳回。随后我们又驳回了后续的重新开案动议。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理,涉及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对某一事项作出最后决定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办公室通常对后续动议具有管辖权。8 C.F.R. § 103.5(a)(1)(i)-(ii)。然而,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并未对申请人的上诉作出决定,而是予以驳回。因此,我们对申请人的动议缺乏管辖权。参见一般性规定《AAO实务手册》第4.5(a)章,https://www.uscis.gov/aao-practice-manual(指出“AAO将否决要求重新开案或复议其驳回上诉的动议”)。

对于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我们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因此,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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