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39715135
日期:2025 年 10 月 08 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部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研究生和研究人员,寻求以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 EB-2 杰出能力分类资格。SCOPS 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因而对劳工证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会符合国家利益。现依据 8 C.F.R. § 103.3 将该事项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 EB-2 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本法第 203(b)(2)(A) 条。
杰出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标准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当然确立该分类资格。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若申请人满足上述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裁量,以决定整体证据是否显示其被认可具有所需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美国福祉。本法第 203(b)(2)(A) 条。
若申请人确立基础 EB-2 分类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行使“符合国家利益”的自由裁量豁免。本法第 203(b)(2)(B)(i) 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案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 2 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前提是申请人证明:
拟议工作同时具有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该个人有能力推进其拟议工作;以及
整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惠及美国。
同上。
II. 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攻读软件工程哲学博士(Ph.D.)学位的研究生,就读于[已隐去]。申请人的拟议工作是“以网络科学驱动的方法研究软件供应链的存储库,以揭示安全洞见并探索相关的社会技术网络,从而强化软件项目的安全性。”
申请人主张以科学领域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身份符合 EB-2 分类资格。记录中包含旨在证明申请人符合 8 C.F.R. § 204.5(k)(3)(ii)(A)、(E) 和 (F) 证据标准的证据。3
SCOPS 认定,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 8 C.F.R. § 204.5(k)(3)(ii) 下六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未能证明所请求移民分类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此前提交的证据已确立其符合全部三项主张标准,并证明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科学领域通常水平。
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杰出能力人士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
A. 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证据
8 C.F.R. § 204.5(k)(3)(ii)(A) 规定,需提供“[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showing that the alien has a degree, diploma, certificate, or similar award from a college, university, school, or other institution of learning relating to the area of exceptional ability”(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杰出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所授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
记录中包含申请人于 2020 年由[已隐去]授予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学位文凭。该文凭附有学业成绩单及学历评估,表明该学位等同于美国认证学院或大学授予的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士学位。基于该证据,本办公室同意 SCOPS 的结论,即申请人符合 8 C.F.R. § 204.5(k)(3)(ii)(A) 标准。
B.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
8 C.F.R. § 204.5(k)(3)(ii)(E) 规定,需提供“[e]vidence of membership i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法规将“专业”定义为本法第 101(a)(32) 条、8 U.S.C. § 1101(a)(32) 所列职业之一,4 以及任何要求至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作为入行条件的职业。8 C.F.R. § 204.5(k)(2)。
申请人主张其以美国计算机协会(ACM)的“专业会员”身份及其软件工程特别兴趣小组(ACM SIGSOFT)成员身份符合该标准。本办公室将撤销 SCOPS 关于申请人满足该标准的认定。
尽管记录证明申请人获准成为 ACM 专业会员,但证据未能证明 ACM 符合“专业协会”的定义。申请人提交了来自 ACM 公开网站(www.acm.org)的关于 ACM 及其会员要求的信息。根据题为“Membership”的部分,寻求成为专业会员的人员可通过证明其具有“[t]wo years full-time employment in the IT field”(两年信息技术领域全职工作经历)来满足协会要求。ACM 也接受拥有学士学位者作为会员,但该协会显然不要求其专业会员拥有学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说明 ACM SIGSOFT 的会员要求。因此,尽管提交的 ACM 材料多次提及“professional”一词,该协会已记录的会员要求并未显示 ACM 将其会员(即使在“专业会员”层级)限于符合法规“专业”定义的个人。5
记录未显示 ACM 或 ACM SIGSOFT 的会员群体由已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的人员组成。因此,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这些组织中的会员资格符合 8 C.F.R. § 204.5(k)(3)(ii)(E) 所要求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C. 保留问题
申请人仅主张符合 8 C.F.R. § 204.5(k)(3)(ii)(A)-(F) 六项标准中的三项,因此必须满足全部三项主张标准,才能满足杰出能力人士分类的初始资格要求。由于本办公室撤销了 SCOPS 关于专业会员资格标准的认定,申请人无法满足三项标准,未能确立所请求 EB-2 分类资格。因此,本办公室保留对第三项主张标准 8 C.F.R. § 204.5(k)(3)(ii)(F) 的讨论,因为本办公室对该标准的认定即使有利于申请人,也不会改变本上诉的结果。
此外,由于个人必须符合 EB-2 分类资格才能有资格获得工作邀请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依据 Matter of Dhanasar 框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裁决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所寻求分类的资格。因此,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裁定
上诉驳回。
通知:本裁决构成该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中止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否则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籍人士,可能因签发 I-862 表格(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 240 条面临遣返程序。该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