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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D-X- 日期:2018年10月10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申请: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管否决了该申请。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该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当事方未就上诉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提交的支持上诉的陈述未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I-290B表(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出主管决定中任何具体的、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裁定:依据8 C.F.R. § 103.3(a)(1)(v),该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D-X-, ID# 1618369 (AAO Oct.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