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是一家销售核心汽车和火车零部件的公司,这些零部件由其境外关联公司制造。申请人请求继续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总裁。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程序经过
此前申请人曾为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获批有效期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本次申请被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后,申请人提出上诉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本次AAO审查范围为该上诉,未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争议焦点为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能力(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受雇,即申请人能否证明其有能力支持该行政职位,使受益人更可能将主要时间用于行政性质的任务。
提交的证据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进一步说明受益人在运营启动阶段的职责,以及这些职责和雇用支持人员如何使新公司进入下一运营阶段;意见还指出受益人依赖下属员工执行关键运营职能,并说明其在由境外制造业务与美国业务组成的更广泛国际组织中的角色。AAO还审查了此前提交的证据。
AAO 认定
经对全部证据的整体分析,AAO认定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持受益人的行政职位,使受益人更可能将主要时间用于行政性质的任务。AAO据此认定申请人推翻了主任的决定。
裁决结果
上诉获准(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事实;不构成对其他L-1A申请或新办公室申请结果的规则。AAO未讨论管理能力标准、公司关系等其他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包括:此前“新办公室”申请的批准通知及有效期、本次I-129申请及支持文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受益人职责与下属员工分工的证明材料,以及境外关联公司与美国业务的组织关系文件。
逐项证据与认定
行政能力(executive capacity)
证据: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受益人在启动阶段职责、雇用支持人员、依赖下属执行关键运营职能的说明,以及此前提交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经整体证据分析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有能力支持受益人的行政职位,受益人更可能将主要时间用于行政性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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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managerial capacity)
证据:主任仅以未证明管理或行政能力为由拒绝;AAO认定集中于行政能力。
认定理由:AAO未单独就管理能力作出认定,仅认定行政能力已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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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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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F-T-, INC. 案 日期:2018年10月1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销售由其境外关联公司制造的核心汽车和火车零部件的公司,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任人员分类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其总裁。1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境外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进一步解释了受益人在其运营初创阶段的职责,说明这些职责以及支持人员的聘用如何使新公司得以进入下一运营阶段,该阶段涉及与扩大运营相一致的新工作职责。申请人着重说明受益人在其美国组织内的行政角色,并指出此前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显示受益人依靠下属员工履行关键运营职能。申请人还着重说明受益人在更广泛的国际组织背景下的角色,该组织涉及境外制造业务及其利用申请人的美国业务拓展新市场。
基于我们对全部证据的分析,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持受益人担任行政职位,从而使受益人更有可能将其时间主要用于履行行政性质的职责。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期限为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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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F-T-, Inc. 案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推翻审理主任的决定。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F-T-, Inc., ID# 1672221 (AAO Oct.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