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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061177 日期:2024年10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我们以简易程序驳回了该上诉,因为申请人未如其所述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申请人也未以其他方式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任何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现本事项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已及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并提交了一份FedEx运输标签的副本作为送达证明。然而,该运输标签表明申请人将书面论证意见误寄至错误地址,因此无助于其案件。表格I-290B的说明明确要求,在提交表格I-290B之后提交的任何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直接寄送至AAO”。见USCIS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2024年5月31日修订版)。但申请人未按说明将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本办公室,而是选择将其寄送至完全不同的地址。因此,在我们审理该上诉时,该书面论证意见并不在我们面前。由于没有书面论证意见,且案卷中无其他可作为上诉依据的陈述,我们以简易程序驳回了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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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审理案卷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此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FedEx运输标签,并主张其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我们驳回其上诉存在错误。但正如我们刚才所述,该运输标签直接削弱了申请人的论点,因为它表明申请人将书面论证意见误寄。正是该错误导致我们审理上诉时案卷中没有书面论证意见。因此,尽管该运输标签可以说构成新证据,但它并未证明我们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的决定在任何方面存在错误。相反,它证实了我们审理上诉时案卷中没有书面论证意见。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复议动议因类似理由而失败。同样,我们审理时案卷中没有书面论证意见,是由于申请人将其误寄至错误地址这一事实所致。正是该提交错误,而非AAO方面的任何错误,导致了书面论证意见的缺失。如果申请人遵循表格说明并按指示将书面论证意见寄送给我们,那么在我们审理上诉时该书面论证意见就会在案卷中,申请人也会获得实体审查决定。然而,案卷中没有书面论证意见(或任何其他依据陈述),因此我们按照8 C.F.R. § 103.3(a)(1)(v)的强制规定以简易程序驳回了上诉。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由于申请人未遵循表格关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提交地点的说明,我们认定我们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的决定是正确的。换言之,我们关于案卷中缺乏书面论证意见的认定是正确的。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的简易驳回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能证明根据作出决定时案卷中的证据我们的决定是错误的。因此,复议动议也必须被驳回。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格。而在复议动议方面,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