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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610250 日期:2022年10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牙科诊所,寻求雇用受益人为牙科助理。其请求根据第三优先移民类别将受益人归类为“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且不具有临时或季节性性质的非技术劳动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包含所有必需的初始证据,即申请人未提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授权受益人作为F2学生为申请人工作的核实证明。
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下述内容采取进一步行动、进行考量和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劳工证批准,以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可担任所提供职位。《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DOL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担任某一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其次,雇主必须将获批的劳工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USCIS。《法》第204条,8 U.S.C. § 1154。移民签证申请必须证明该外国工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该外国工人和所提供职位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类别资格,且雇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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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 8 C.F.R. § 204.5.1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移民签证申请,该外国工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A. 身份核实
本非技术工人类别申请于2021年5月7日提交,附有2019年6月7日向DOL提交并于2020年3月获批的劳工证。2 2021年12月21日,审理主任发出通知,要求提供申请人有能力支付受益人工资的证据;有效劳工证;以及受益人身份和作为F2家属在美国就业授权的核实证明。2021年12月21日,审理主任以未提交核实受益人作为F2学生就业授权的证据为由否决了该申请。经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审理主任,以裁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符合非技术工人的EB-3类别资格,以及她是否符合劳工证的具体要求。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正确提交包含所有必需初始证据的I-140表格申请,因为申请人未提交:
- 核实[USCIS]授权[受]益人就业的证明,包括[受]益人在美国的当前学校允许[受]益人作为F2学生为位于佛罗里达州的申请人工作
- ……来自[受]益人学校的允许她作为F2学生寻求[sic]工作的文件。
审理主任的决定有误。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其他工人”的I-140表格申请人,在提交时受益人处于F2家属身份的情况下,无需提交受益人的USCIS和/或F-1学校就业授权证据。提交I-140表格将受益人归类为“其他工人”所需的初始证据包括劳工证以及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任何教育、培训或经验要求的证据。见《法》第204条,8 U.S.C. § 1154;8 C.F.R. § 103.2(b)(1)。此外,申请人须提交一般证据,包括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以及如果受益人在美国,受益人的入境记录信息。见 8 C.F.R. §§ 103.2(b)(1) 和 204.5。记录包括
1 这些要求必须在移民签证申请的优先日期前满足。见 8 C.F.R. § 204.5(g)(2),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 Reg'l Comm'r 1977)。对于需要劳工证的申请,优先日期是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本案中,优先日期为2019年6月7日。 2 申请人此前曾于2020年8月19日使用同一劳工证代表受益人提交I-140申请,该申请于2020年12月1日被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否决,理由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主要或替代职业所需的必要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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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益人抵达美国相关的信息,其中表明受益人于2019年1月1日以B2身份抵达美国,记录还包括表明受益人身份自2019年12月30日起变更为F2的文件。
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提交受益人工作授权证据为由否决申请,属于错误。因此,我们撤销审理主任在该问题上的决定。
B. 工作经验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讨论,但记录并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述所需的12个月合格经验。随附的劳工证表明,所提供职位要求12个月牙科助理经验,或替代职业“牙医、卫生员或任何医疗或相关健康专业”。
劳工证表明受益人自2002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30日以牙医替代职业自雇获得经验。记录包括受益人2018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受益人和他人的宣誓书。所得税申报表似乎表明受益人在2018年期间未全职工作。此外,宣誓书似乎未能充分证明受益人12个月的工作经验。因此,记录未能充分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经验。
C. 支付能力
此外,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每年是否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提供的工资。如果申请人在任何给定年份未支付所提供的工资,USCIS接下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减去已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工资)。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申请人经营的年数、经营规模、业务随时间的增长、员工人数、是否发生任何异常业务支出或损失、其在行业内的声誉,或受益人是否会取代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如果申请人已代表多名受益人提交移民签证申请,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向每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 Patel v. Johnson, 2 F.Supp.3d 108, 124 (D. Mass. 2014)。代表其他受益人提交的申请,自每份申请的优先日期起(不包括正在上诉审查的申请优先日期之前的任何年份)至当前或直至任何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时予以考虑。已撤回或被否决的申请不在此分析中考虑。
本案中,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小时14.09美元(每年29,307.20美元),优先日期为2019年6月7日。记录包括申请人2019年和2020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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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显示,申请人2019年和2020年的净收入超过所提供工资;然而,记录未包含充分证据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和2020年期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USCIS记录显示,在本申请优先日期2019年6月7日之后,申请人为其他受益人至少提交了两份额外的I-140表格申请。3 记录缺乏其他申请的所提供工资和优先日期。因此,USCIS无法计算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的总计、合并的所提供工资。基于这一额外理由,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此外,由于我们缺乏关于申请人总工资义务的信息,我们无法适当且全面地评估申请人的整体情况。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at 614-15。
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未处理受益人的工作经验或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此案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提交8 C.F.R. § 204.5(g)(2)规定的监管所需证据。审理主任也可要求提交任何其他可能被视为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移民福利所必需的证据。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此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审议申请人代表受益人寻求的移民福利的资格。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3 USCIS记录通过以下收件号码识别另外两份申请:于2020年8月20日提交的[已隐去]和于2022年5月27日提交的[已隐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