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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157467 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寻求经营一家便利店,并根据L-1A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总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受益人在国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以及2)受益人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申请人提交了上诉,我们予以驳回。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均予以驳回。申请人随后又提交了一份复议动议,我们以逾期为由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再次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将先前被驳回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视为及时提交,表示其“无意逾期提交[该动议]”。申请人称,他们阅读了网上文章,文章表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已将提交表格I-290B的时间延长了六十天,并且他们“未能理解表格I-290B仅被给予额外30天的答复时间”。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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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先前的驳回决定中,我们指出我们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了一项决定,而该决定之后提交的表格I-290B于2021年3月15日,即决定作出后83天,在提交地点被收到。我们认定该动议逾期,因为当时针对冠状病毒大流行的用户指南表明表格I-290B必须在不利决定后60天内被收到(若考虑邮寄送达则为63天)。法规不允许在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后超过30天提交复议动议,在本案中,根据我们于2020年12月作出驳回时发布的冠状病毒指南,为决定作出之日起63天内。与重新开案动议相比,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对及时提交复议动议的要求未规定任何例外。见8 C.F.R. § 103.5(a)(1)(i)。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对我们先前的裁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承认他们在提交动议时对冠状病毒大流行期间与表格I-290B相关的用户提交延期存在误解。因此,作为初步事项,申请人未阐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如何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而对法律或政策作出了错误适用。此外,即使法规允许我们宽恕2021年3月复议动议的逾期,申请人也未在当前动议中阐明我们要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复议什么内容。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因为其不符合复议动议的法规要求。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