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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430298 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营销专员,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且她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此外,“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所列的职业,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1 8 C.F.R. § 204.5(k)(3)。
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在国家利益下”行使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
1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该法第101(a)(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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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2,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A.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
为表明申请人持有符合资格的高级学位,申请必须附有“[一份]官方学术记录,显示该外籍人士拥有美国高级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3)(i)(A)。或者,申请人可提交“[一份]官方学术记录,显示该外籍人士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以及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形式的证据,显示该外籍人士在该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逐步提升的经验。”8 C.F.R. § 204.5(k)(3)(i)(B)。
申请人最初提交了她的“社会传播学士”学位(2005年7月)以及来自[已隐去](巴西)的官方学术记录,显示三年半(七个学期)的课程学习。她还提交了 GEO Credential Services 出具的“教育与工作经验评估”,其中称:“考虑到副学士学位加上在营销和广告领域超过五年的全职工作经验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本专家的意见是,[申请人]拥有社会传播副学士学位和8年经验,等同于美国社会传播学士学位。”该学历评估并未表明申请人拥有等同于美国高级学位或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为在该法第203(b)(2)条下具有等同于高级学位的教育和经验,申请人必须拥有一个单一学位,该学位是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见 8 C.F.R. § 204.5(k)(2) 和 8 C.F.R. § 204.5(k)(3)(i)(B)。3 美国学士学位一般被认定需要四年教育。见 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245 (Reg'l Comm'r 1977)。法规或条例中没有任何规定允许申请人在少于完整学士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的情况下,在该法第203(b)(2)条下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资格。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证书,称其于2018年8月从[已隐去]学校(巴西)获得“神学学士学位”,但她未提交官方学术
2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 USCIS 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3 8 C.F.R. § 204.5(k)(2) 和 8 C.F.R. § 204.5(k)(3)(i)(B) 的条例语言并未规定职业经验可替代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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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以显示其课程学习,而这是 8 C.F.R. § 204.5(k)(3)(i)(B) 条例所要求的。4 申请人还提交了 Silvergate Evaluations 出具的“学术评估”,主张其“神学学士学位”连同其“社会传播学士”学位,构成“等同于美国经认证高等教育机构传播学与神学学士学位”。5 然而,该学历评估并未表明申请人拥有一个单一学位,该学位是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见 8 C.F.R. § 204.5(k)(2) 和 8 C.F.R. § 204.5(k)(3)(i)(B)。该评估也未对她在[已隐去]学校完成的课程学习提供充分分析。
即使我们认定申请人的“神学学士学位”是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我们并不如此认定),证据表明她直到2018年8月才获得该学位,而我们仅计算该日期之后她在其专业领域的逐步提升经验。6 本事项中的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提交。关于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五年学士学位后逐步提升的经验,她必须在提交申请时证明该经验。见 8 C.F.R. § 103.2(b)(1)。基于其毕业日期或获得“神学学士学位”的日期,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均未证明在其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逐步提升的经验。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资格。
B. 国家利益豁免
有待确定的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表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7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基础移民分类资格,且该问题对其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在 Dhanasar 所述三项要件下资格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4 该学位未列在申请人的ETA-750B表格《外籍人士资格声明》或其在提交申请时提交的简历上。 5 该评估报告称:“2018年8月,[申请人]完成考试并获得神学学士学位(Bacharela em Teologia)……基于~------------~的可信度以及课程年限、课程性质及相关领域,Silvergate Evaluations, Inc. 的判断是,[申请人]已获得相当于美国经认证高等教育机构传播学与神学学士学位的同等学历。” 6 虽然该学位于2018年8月20日颁发,但其中列明申请人的毕业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 7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主张其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因此,我们认定该问题已被放弃。参见 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法院认定原告的诉求已被放弃,因其未向AAO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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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的监管要求。基于上述理由,上诉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判依据予以考量。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