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受益人是一名中学数学教师,申请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主张自己属于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替代主张自己属于特殊能力人士,并同时请求豁免职位offer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但主任在拒绝时并未先认定受益人是否满足基础EB-2分类资格,而是直接进行Dhanasar分析。
程序经过
主任先发出补件通知(RFE),在RFE中称记录已证明受益人持有数学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数学教学学历与经验,因而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故当时无需评估特殊能力。随后主任拒绝申请。受益人上诉至AAO,本次审查范围为上诉,AAO进行de novo审查。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受益人是否满足EB-2基础分类资格:即是否属于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替代是否属于特殊能力人士。法规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后至少五年渐进式专业经验,方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主任误述为学士学位加两年以上学历与经验。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受益人的数学学士学位材料,以及前雇主的推荐信,信中说明受益人在特定期间担任数学教师或数学教授。记录还显示受益人的工作经历存在重叠雇佣期间,并包含与数学无关的课程教学,如“商业管理中的技术”和“房地产商业中的技术”。推荐信均未说明受益人在相关期间是否全职工作。
AAO 认定
AAO指出主任误述了高级学位等同的法规标准,因而错误认定记录已证明受益人满足条件。AAO还指出记录中关于工作经验的未解决缺陷:重叠雇佣、非数学课程教学,以及推荐信未说明全职与否,主任均未处理。AAO认为主任决定不足以供审查,记录目前不能证明受益人满足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资格。
裁决结果
AAO撤销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进一步审理,要求主任认定受益人是否满足基础分类资格并作出新决定;主任可要求补充证据。AAO对发回后的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EB-2基础分类资格与主任决定的可审查性,未对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也未认定受益人满足或不满足任何资格要素。AAO未讨论特殊能力的具体法规要素,也未讨论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标准。
阅读提示
需核对:受益人学位与专业经验材料是否满足“学士学位后至少五年渐进式专业经验”的法规标准;重叠雇佣期间与非数学课程教学是否影响渐进式专业经验的计算;前雇主推荐信是否补充说明全职工作性质;主任在发回后是否重新认定基础分类资格。
逐项证据与认定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证据:数学学士学位材料;前雇主推荐信;记录显示重叠雇佣及非数学课程教学;推荐信未说明全职与否
认定理由:AAO认定主任误述法规标准且记录存在未解决缺陷,记录目前不能证明受益人满足该资格,故发回主任重新认定,AAO未作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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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人士资格(替代主张)
证据:主任在RFE中称无需评估特殊能力;AAO指出记录不能证明受益人满足基础分类资格
认定理由:AAO未对特殊能力要素作实质分析,仅将替代主张一并发回主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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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
证据:主任在未认定基础分类资格的情况下进行Dhanasar分析;AAO未对Dhanasar三要素作实质认定
认定理由:AAO以主任决定不足以审查为由发回,未就国家利益豁免实质标准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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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的全职性与渐进性
证据:前雇主推荐信仅说明任职期间与职位,未说明是否全职;记录显示重叠雇佣及非数学课程教学
认定理由:AAO指出这些缺陷未获主任处理,影响渐进式专业经验的计算,但AAO未作最终认定,留待发回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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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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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755723 日期:2022年10月1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高等教育教师,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者,作为替代,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分类,以及针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指出“在[申请人]已确立……根据[该法]第203(b)(2)(A)条第二优先分类的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以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通过优势证据证明[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确立的标准已被满足]。”审理主任在没有首先断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作为替代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获得第二优先分类的情况下,进行了Dhanasar分析。在先前的一份证据请求(RFE)中,审理主任声称:
[记录]确立[申请人]持有数学学士学位以及超过两年的数学教学教育和经验,因此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因此,此时,USCIS无需评估[申请人]是否也有资格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
审理主任错误陈述了确立等同于高等学位的监管标准,因此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记录确立申请人满足了标准。法规规定,“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后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而非如审理主任所述的学士学位和超过两年的教育和经验。8 C.F.R. § 204.5(k)(2)。
此外,我们注意到记录中关于申请人工作经验存在未解决的缺陷。记录表明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包括重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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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期间,除了教授与数学无关的科目,如“商业管理中的技术”和“房地产商业中的技术”,引发了对申请人在某些期间在数学教育专业领域积累渐进经验程度的疑问。相关地,记录中申请人先前雇主的信件未表明申请人在任何指定期间是否全职工作。例如,一封信声称申请人“是我们的正式员工,教授数学,”另一封信称申请人“是该教育机构的一部分……担任教师;”另一封信声称申请人“在学校机构工作……担任高中数学教授职位;”另一封信称申请人“在我们学校单位工作……履行数学教师职位。”尽管信件指定了申请人工作的期间,但均未详细说明申请人是否全职工作。审理主任未处理记录中关于申请人工作经验的这些缺陷。
虽然我们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但我们认为本案发回重审是必要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审查。按目前构成,记录未确立申请人是否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作为替代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见该法第203(b)(2)条。
因此,此事将发回审理主任,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确立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作为替代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基础分类资格,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请求任何被认为与新裁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发回重审时本案的最终解决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进行与上述分析一致的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