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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师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上诉驳回(2025年10月14日)

类别 O-1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8 C.F.R. § 214.2(o)(3)(iv)(B)(1):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8 C.F.R. § 214.2(o)(3)(iv)(B)(2):在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通过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8 C.F.R. § 214.2(o)(3)(iv)(C):比较证据、8 C.F.R. § 214.2(o)(3)(iv)(B)(3)和(5)及最终实质审查
不成立 8 C.F.R. § 214.2(o)(3)(iv)(B)(1):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8 C.F.R. § 214.2(o)(3)(iv)(B)(2):在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通过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8 C.F.R. § 214.2(o)(3)(iv)(C):比较证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本次决定仅处理初始证据标准中的第(1)、(2)类及比较证据条款,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任何上述标准;由于未达到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AAO保留对第(3)和(5)类证据以及整体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高水平成就、领域内杰出知名度)的认定,未予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 meets any criteria discussed above, including through the submission of compar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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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reserve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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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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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美发沙龙;受益人被申请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化妆师,申请O-1非移民类别。原审服务中心认定受益人未满足艺术领域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未主张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也未证明六类替代证据中至少三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hair salon, seeks to classify the Beneficiary as a makeup artist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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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s satisfaction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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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提交I-129表,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化妆师,并主张四类替代证据,包括比较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Extraordinary Ability-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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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e Beneficiary satisfies four categories of evidence, including through the submission of compar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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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服务中心在补件通知中指出,关于未来制作或活动,申请人未指明受益人将参与的具体制作或活动,也未提交规定形式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indicated in it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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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 did [not] identify specific productions or events that the beneficiary will participat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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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服务中心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初始证据标准:未主张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也未证明六类替代证据中至少三类。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s satisfaction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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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受益人满足四类证据,包括通过比较证据;并首次在上诉阶段主张适用比较证据条款。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e Beneficiary satisfies four categories of evidence, including through the submission of compar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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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for the first time,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eligibility for compar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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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8 C.F.R. § 214.2(o)(3)(iv)(B)(1):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条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过去曾担任、且将来将担任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的主导或主演角色,并以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背书等证明该声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法规并未要求申请人列出其自身组织的具体未来制作;其总裁信函描述受益人为公司的主导/专业化妆师,该头衔本身表明其被赋予主要角色;并称收到珠宝品牌、造型师课程和美容展的询问,显示受益人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申请人未指明受益人将参与的具体制作或活动;信函不是该标准规定的证据形式;合同未指明具体制作或活动;也未提交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背书等规定形式的证据。

申请人总裁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担任公司的主导/专业化妆师,并因此被赋予主要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函不属于该标准规定的证据类型,且未说明其如何等同于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背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函为申请人自利陈述,不能替代规定形式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 letter from the Petitioner is not one of the prescri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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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how its self-serving letter equates to any of these regulatory required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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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担任主导/专业化妆师,负责VIP客户和特别活动合同,提供专业化妆服务等。
AAO 如何评价
原审指出合同未指明具体制作或活动,也未提交规定形式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具体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合同未识别具体制作或活动,无法证明这些制作或活动具有杰出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contract does not identify specific productions or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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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宝品牌、造型师课程和美容展询问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支持该主张,律师未经证实的陈述不构成证据;且“询问”不等于证明受益人将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仅有未经证实的陈述和询问,没有规定形式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oint to evidence to support its asser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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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over, the Petitioner refers to "inquiries" rather than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will perform services as a lead or starring particip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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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标准同时要求过去和未来的主导或主演参与;由于申请人仅申请受益人在本公司工作,未表明其将为其他主体工作,因此必须证明受益人将在申请人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AAO认为申请人总裁的信函不属于规定证据类型,且未说明该自利信函如何等同于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背书。对于所称品牌询问,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支持,律师未经证实的陈述不构成证据,且“询问”本身不等于证明受益人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由于未来部分未获证明,AAO表示无需认定过去服务部分。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criterion requires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past lead or starring participation in distinguished productions or events, and the beneficiary's prospective lead or starring participation in distinguished productions or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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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how its self-serving letter equates to any of these regulatory required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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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sel's unsubstantiated assertions do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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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e Beneficiary's past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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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14.2(o)(3)(iv)(B)(2):在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通过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条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并以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由他人撰写或关于受益人的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为证;判断时同时考虑已发表材料的内容和发表媒体的认可程度。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Cosmopolitan》杂志将受益人列为罗马尼亚顶级化妆师之一的已发表材料,并提交信息显示《Cosmopolitan》是全球最大女性媒体品牌,每月平均读者7200万。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三篇翻译文章均未注明来源;尽管标题提及“Cosmopolitan”和“Cosmo”,申请人未证明文章实际由《Cosmopolitan》发表,或只是报道与《Cosmopolitan》相关的活动。文章内容方面,第一篇称受益人“很可能是许多本地明星自拍背后的专业化妆师”并列出三条化妆建议;第二篇将受益人与另外两人并列,称其为“罗马尼亚最知名的化妆师”,未对受益人作具体讨论;第三篇与第二篇相同但增加了活动报道。申请人未证明材料内容反映受益人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也未证明对受益人的一般提及和文章缺乏实质内容能显示国家或国际认可。此外,即使证明《Cosmopolitan》发表了文章,翻译为罗马尼亚语表明文章发表在《Cosmopolitan Romania》及其网站;申请人提交的是《Cosmopolitan》整体品牌证据,未提供《Cosmopolitan Romania》或其网站的发行量、读者或观看数据以证明其主要媒体地位。

三篇标题涉及《Cosmopolitan》/《Cosmo》的翻译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Cosmopolitan》杂志将受益人列为罗马尼亚顶级化妆师之一,从而显示国家或国际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翻译未注明文章来源,无法证明文章实际由《Cosmopolitan》发表;内容方面,第一篇仅称受益人很可能是本地明星自拍背后的化妆师并列出化妆建议,第二篇将受益人与另外两人并列称为罗马尼亚最知名化妆师但无具体讨论,第三篇为第二篇的扩展活动报道;这些内容未体现受益人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文章来源;内容缺乏实质,未体现对受益人成就的国家或国际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titles reference "Cosmopolitan" and "Cosmo,"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how the articles were actually published by Cosmopoli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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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article refers to the Beneficiary as "a professional make-up artist who is most likely behind the selfies of many local st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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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cond item shows an online article listing the Beneficiary with two others, without any specific discussion above 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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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osmopolitan》整体品牌读者数据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发表媒体具有主要媒体地位,从而支持国家或国际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翻译为罗马尼亚语,表明文章发表在《Cosmopolitan Romania》及其网站;申请人仅提交《Cosmopolitan》整体品牌证据,未提供《Cosmopolitan Romania》或其网站的发行量、读者或观看数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罗马尼亚版的具体发行量、读者或观看数据,无法证明该具体出版物的主要媒体地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ranslations reflect the Romanian language thereby indicating publication in Cosmopolitan Romania and posted on its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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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id not offer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circulation, readership, or viewership figures for Cosmopolitan Romania or its website, demonstrating major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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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从内容和媒体地位两方面审查:文章未注明来源,无法确认由《Cosmopolitan》发表;内容多为一般提及或化妆建议,未体现受益人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且申请人仅证明《Cosmopolitan》整体品牌,未证明罗马尼亚版的具体发行量或读者数据。

核对原文依据
None of the translations, however, contain the source for the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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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content ofthe material reflects the Beneficiary achiev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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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id not offer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circulation, readership, or viewership figures for Cosmopolitan Romania or its website, demonstrating major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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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14.2(o)(3)(iv)(C):比较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条规定,如果(o)(3)(iv)段的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比较证据以证明受益人资格;申请人须说明哪一具体标准不适用以及所提交证据如何与该标准具有可比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首次在上诉阶段主张适用比较证据条款,并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未对该条款下的证据进行有意义的分析。

原审意见

原审未在初次申请或补件回复中处理比较证据主张;AAO指出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和补件回复中均未主张适用比较证据条款。

上诉阶段关于比较证据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主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未对比较证据条款下的证据进行有意义的分析,受益人应通过比较证据满足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主张首次在上诉阶段提出,未在初次申请或补件回复中提出;且未指明哪一具体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也未说明所提交证据如何与未指明的标准具有可比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先前程序中提出;未指明不适用的具体标准;未说明证据的可比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eligibility for the provisions of comparable evidence under 8 C.F.R. § 214.2(o)(3)(iv)(C) at either initial filing or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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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identify or establish which criteria under 8 C.F.R. § 214.2(o)(3)(iv)(B), if any, do not readily apply to the Beneficiary's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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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该资格主张首次在上诉阶段提出,通常不在上诉阶段首次审理;且即使考虑,申请人也未指明哪一具体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也未说明模糊提及的证据如何与未指明的标准具有可比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eligibility for the provisions of comparable evidence under 8 C.F.R. § 214.2(o)(3)(iv)(C) at either initial filing or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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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identify or establish which criteria under 8 C.F.R. § 214.2(o)(3)(iv)(B), if any, do not readily apply to the Beneficiary's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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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14.2(o)(3)(iv)(B)(3)和(5)及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O-1要求受益人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杰出能力,其成就须通过广泛文件获得领域认可;满足初始证据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资格,还需审查整体记录和证据质量。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iv)(B)(3)和(5)的证据类别。

原审意见

原审未处理这些类别;AAO表示无需处理,因为受益人无法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指出,由于受益人无法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无需处理第(3)和(5)类证据;也无需就受益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是否获得高水平成就、是否在艺术领域被认可为杰出、知名、领先或广为人知作出整体认定,因此保留这些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address these evidence categories because the Beneficiary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at least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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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lso need not provide a totality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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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O-1艺术领域杰出能力申请,AAO仅审查了初始证据标准中的第(1)、(2)类及比较证据条款;第(3)和(5)类及整体实质审查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address these evidence categories because the Beneficiary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at least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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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关于第(1)类,可核对申请人总裁信函、受益人与申请人的合同以及所称品牌询问的材料,判断其是否属于法规列举的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背书,以及是否指明具体制作或活动。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 regulation requires "critical reviews, advertisements, publicity releases, publications contracts, or endors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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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关于第(2)类,可核对三篇翻译文章的来源标注、文章内容对受益人成就的具体讨论,以及《Cosmopolitan Romania》或其网站的发行量、读者或观看数据;本案未提供这些具体数据。
    核对原文依据
    it did not offer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circulation, readership, or viewership figures for Cosmopolitan Romania or its website, demonstrating major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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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比较证据条款的适用须在先前程序中提出,并具体说明哪一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以及所提交证据如何具有可比性;本案该主张首次在上诉阶段提出且未具体指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dentify or establish which criteria under 8 C.F.R. § 214.2(o)(3)(iv)(B), if any, do not readily apply to the Beneficiary's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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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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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950000 日期:2025年10月14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O)

申请人是一家美发沙龙,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的化妆师。为此,申请人寻求O-1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适用于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初始证据标准:获得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的提名或奖项,或至少六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三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相关部分而言,该法第101(a)(15)(O)(i)条规定,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获得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个人,可给予O-1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艺术领域杰出能力”定义为“卓越”,并将“卓越”定义为“在艺术领域取得的高水平成就,其技能和认可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达到被描述为杰出者在该艺术领域内享有盛誉、领先或知名的程度。”参见8 C.F.R. § 214.2(o)(3)(ii)。其次,DHS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声誉和成就认可的替代性初始证据标准。申请人可提交获得“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提名或奖项的证据,例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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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工会奖”,或至少六类所列文件中的三类。参见8 C.F.R. § 214.2(o)(3)(iv)(A)-(B)。如果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参见8 C.F.R. § 214.2(o)(3)(iv)(C)。

提交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O-1分类的资格。参见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是确定是否已达到该标准的手段。”)。1 因此,当申请人提供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时,本办公室将判断全部记录和证据质量是否显示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iv)。

二、分析

SCOPS认定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获得8 C.F.R. § 214.2(o)(3)(iv)(A)项下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的提名或奖项。此外,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符合所主张的四项替代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而其中至少须满足三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四类证据,包括通过提交可比证据。2

A. 8 C.F.R. § 214.2(o)(3)(iv)(B)(1)

8 C.F.R. § 214.2(o)(3)(iv)(B)(i)规定须有“[证]据表明该外籍人士已在并将继续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提供服务,该声誉由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证明。”该标准要求提供受益人过去在杰出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要或主演参与者的证据,以及受益人未来在杰出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要或主演参与者的证据。3 证据可通过证明该人在活动或制作中担任主要角色来表明主要角色,而主演角色指相对于活动或制作中其他人员处于非常突出地位的角色。4

关于该标准的未来部分,SCOPS在其补件通知(RFE)中指出:

关于未来的制作或活动,受益人似乎将成为贵组织[申请人]的主要/专业化妆师。但是,您[没有]指明受益人将参与的具体制作或活动。因此,您未以规定形式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受益人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要或主演角色。

1 另一般参见2 USCIS政策手册,M.4(B),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2 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任何不准入理由均视为放弃。参见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3 一般参见2 USCIS政策手册,supra,M.4(D)(2)。 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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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驳回申请时,SCOPS指出:

关于未来的制作或活动,您的律师称受益人“……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提供服务,这由初次提交时提供的申请人意向书证明。[申请人]计划将其目标市场扩展至娱乐市场以及VIP人士。[受益人]将为娱乐表演者及视频和电影制片人提供服务,因为她有曾为I 和I 工作的经验……”但是,信件不是满足该标准的规定证据形式。此外,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规定受益人将在[申请人]担任主要/专业化妆师,职责包括“……负责接待VIP客户和特别活动合同——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妆服务,确保满足其独特偏好和要求。——与团队协作规划和执行各类活动的妆容造型,如婚礼、时装秀、拍摄和特别场合。——进行化妆咨询并向客户提供专业美容建议。——持续了解最新行业趋势和技术以提升我们提供的服务。——保持工作空间清洁有序,确保所有设备和用品正确消毒并补充库存……”但是,合同未指明具体制作或活动。如补件通知所述,未提交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形式的充分证据,以证明受益人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具体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要或主演角色。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没有法规要求申请人列出其自身组织的具体未来制作以满足该标准。”如前所述,8 C.F.R. § 214.2(o)(3)(iv)(B)(1)规定须有“[证]据表明该外籍人士已在并将继续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提供服务,该声誉由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证明。”该标准要求提供受益人过去在杰出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要或主演参与者的证据,以及受益人未来在杰出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要或主演参与者的证据。5 在此,申请人申请受益人担任其公司的化妆师,且申请人未表明受益人将为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制作或活动工作。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将在申请人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提供服务。

此外,申请人主张“记录中确实包含[申请人]总裁的一封信……描述受益人作为公司主要/专业化妆师的角色”,且“[凭]该头衔的性质,受益人即被委以组织项目的主要角色。”如SCOPS决定所述,申请人的信件不属于规定的

5 一般参见2 USCIS政策手册,supra,M.4(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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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标准所要求的证据类型。相反,该法规要求的是“评论文章、广告、宣传稿、出版合同或推荐背书”。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利性函件如何等同于上述任何法规所要求的文件。

此外,申请人主张“USCIS错误地要求提供更多细节,说明她未来在[申请人]的工作将如何对整个组织具有‘主导’或‘关键’作用——这是一项在8 C.F.R. § 214.2(o)(3)(iv)(B)(3)中根本找不到的额外要求。”SCOPS就本项标准作出的决定并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SCOPS并未如申请人所称,就本项标准认定受益人的工作将对整个组织具有主导或关键作用。再次强调,本项标准要求的是受益人在制作或活动中的服务,而SCOPS在具体讨论本项标准时,并未提及受益人在整个组织中的角色。比较8 C.F.R. § 214.2(o)(3)(iv)(B)(3),该条款涉及受益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和机构中担任主导、主演或关键角色。

最后,申请人声称其“已收到一些钻石珠宝品牌关于受益人化妆服务的询问,以及来自造型师课程、本地艺人和美容展的询问——这表明受益人将在[申请人]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导或主演角色。”然而,申请人并未指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更不用说“评论文章、广告、宣传稿、出版合同或推荐背书”了。律师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参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此外,申请人提及的是“询问”,而非证明受益人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导或主演参与者提供服务的证据。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未来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导或主演参与者提供服务,我们无需认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过去的服务。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行政机关无需就与最终决定无关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本项标准。

B. 8 C.F.R. § 214.2(o)(3)(iv)(B)(2)

8 C.F.R. § 214.2(o)(3)(iv)(B)(2)的法规要求“[e]证明外籍人士已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证据,该认可由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由该个人撰写或关于该个人的评论文章或其他已发表材料所证明。”在认定所提交证据是否证明受益人已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时,USCIS同时考虑已发表材料的内容以及该材料所刊载出版物所享有的认可程度。6 例如,受益人的作品在主要媒体上获得有利报道或发表,如通过较高的相对发行量、读者量或收视/浏览量数据所证明,即可确立国家

6 参见 generally 2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M.4(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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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国际对受益人成就的认可。7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Cosmopolitan》杂志中介绍受益人为罗马尼亚顶级化妆师之一的已发表材料。”案卷中包含三篇标题为‘----------------------------’的文章的译文。然而,所有译文均未包含文章的来源。尽管标题提及“Cosmopolitan”和“Cosmo”,申请人并未证明这些文章实际由Cosmopolitan发表,或者它们只是报道了与Cosmopolitan相关的活动。

尽管有上述情况,第一篇文章称受益人为“一位专业化妆师,许多本地明星的自拍很可能出自她手”,并列出了受益人的三条化妆技巧。第二项显示一篇网络文章,将受益人与另外两人并列列出,未对其作任何具体讨论,并称她们为“罗马尼亚最知名的化妆师”。第三篇文章与第二项文章内容相同,但增加了一个报道该活动的扩展部分。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材料内容反映受益人已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此外,申请人未能证明文章中笼统提及受益人且缺乏实质内容能够显示国家或国际认可。

此外,申请人声称其“提交了信息显示Cosmopolitan是全球最大的女性媒体品牌,在印刷、数字、视频和社交媒体渠道上平均每月拥有7200万读者。”即使申请人证明了Cosmopolitan发表了这些文章,译文为罗马尼亚语,从而表明发表于Cosmopolitan Romania并发布在其网站上。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与Cosmopolitan整体品牌相关的证据,但未提供关于Cosmopolitan Romania或其网站的发行量、读者量或收视/浏览量数据的文件,以证明其主流地位。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本项标准。

C. 8 C.F.R. § 214.2(o)(3)(iv)(C)

8 C.F.R. § 214.2(o)(3)(iv)(C)的法规规定,“[i]如果本节(o)(3)(iv)段中的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8 在上诉中,申请人首次主张可比证据的资格,并声称“然而,USCIS未能根据该条款对证据进行有意义的分析。”

申请人在初次提交或回应RFE时均未主张符合8 C.F.R. § 214.2(o)(3)(iv)(C)下可比证据条款的资格。因此,我们不会考虑

7 同上。 8 另参见 generally 2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M.4(D)(2)(指出如果申请人证明某一特定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随后可使用可比证据条款提交未在该标准中具体描述但与该标准相当的额外证据)。

原文第 6 页

该资格主张首次在上诉中提出。参见Nat'l Rifle Ass'n of Am. v. Vullo, 602 U.S. 175, 195, 144 S. Ct. 1316, 1331, 218 L. Ed. 2d 642 n.5 (2024)(上诉机构通常不会在一审中裁决问题,或考虑首次在上诉中提出的主张)。无论如何,申请人未指明或证明8 C.F.R. § 214.2(o)(3)(iv)(B)下的哪些标准(如有)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以及笼统提及的证据如何与未指明的标准相当。9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可比证据条款的资格。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上述任何标准,包括通过提交可比证据。尽管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iv)(B)(3)和(5)的资格,我们无需处理这些证据类别,因为受益人无法满足至少三项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也无需作出总体认定以确立受益人是否已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是否已获得高水平的成就、以及是否已被认可为艺术领域杰出、著名、领先或知名。参见法案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和(iv)。10 因此,我们保留这些问题。11 consequently,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O-1签证类别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性决定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士,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籍人士,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法案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9 另参见 generally 2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M.4(D)(2)(指示为考虑可比证据,申请人必须解释法规中列出的某一特定证据标准为何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以及所提交证据为何与该标准“相当”,而笼统未经支持的关于所列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职业的断言不具有证明力)。 10 另参见 generally 2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M.4(D)(4)。 11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10-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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