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营销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0年10月1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因后续同类申请获批而无实际意义(mootness)、是否回应NOID/RFE、EB-1A十项初步证据标准是否满足至少三项、是否赴美继续在extraordinary ability领域工作
不成立 是否回应NOID/RFE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自称为首席营销官,提交I-140申请,请求按《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归类为具有 extraordinary ability 的个人。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其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两项,而至少需满足三项,并认定其未证明将赴美继续在其 extraordinary ability 领域工作。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后,上诉人提出上诉。上诉待决期间,USCIS记录显示上诉人又提交了一份请求相同归类的新I-140申请,该申请于2019年7月12日获批。2020年5月22日,AAO发出拟驳回通知兼补件请求(NOID/RFE),告知上诉所涉问题似因后续申请获批而变得无实际意义,要求其书面说明是否继续或撤回上诉,并告知若87天内未回复可能驳回上诉。截至本决定作出,上诉人未回复。
争议标准
本次AAO未重新审理EB-1A十项标准或最终 merits;其审查焦点是上诉是否因后续同类申请获批而成为 moot,以及上诉人是否回应NOID/RFE。AAO援引8 C.F.R. § 103.2(b)(13)作为未回应补件请求时驳回的依据。
提交的证据
本次决定所载证据仅为程序性材料:德州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后续I-140于2019年7月12日获批的USCIS记录,以及AAO于2020年5月22日发出的NOID/RFE。原文未列明初次申请中提交的具体证据种类、证明对象或矛盾;也未说明后续获批申请的证据内容。
AAO 认定
AAO认定,后续同类I-140获批使本次上诉所提出的问题成为 moot;且上诉人未在NOID/RFE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应。AAO未对德州服务中心关于仅满足两项标准、未满足三项标准的认定作出实体复核,也未就赴美继续工作问题作出新的实体认定。
裁决结果
ORDER:驳回上诉(The appeal is dismissed)。该驳回基于问题已无实际意义及未回应NOID/RFE,并非对EB-1A资格作出新的实体拒绝或批准。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案上诉因后续申请获批而 moot 及未回应NOID/RFE的程序后果;不确立EB-1A证据标准、领域认定或类似案件结果的规则。后续I-140获批不等于本次上诉获准,也不代表AAO认可德州服务中心的实体分析。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德州服务中心拒绝决定中关于两项满足、三项未满足的具体标准;2019年7月12日后续I-140获批记录;2020年5月22日NOID/RFE的送达与87天期限;上诉人是否提交任何回复。原文未讨论初次申请的具体证据内容及后续申请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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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因后续同类申请获批而无实际意义(mootness)
证据:USCIS记录显示上诉人在上诉后又提交请求相同归类的新I-140,并于2019年7月12日获批;AAO于2020年5月22日发出NOID/RFE告知拟以moot为由驳回。
认定理由:AAO认定后续申请获批使本次上诉所提问题成为moot,并据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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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回应NOID/RFE
证据:截至决定作出,上诉人未回应2020年5月22日的NOID/RFE;该通知要求87天内书面说明继续或撤回上诉。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未提交回复,并援引8 C.F.R. § 103.2(b)(13)作为驳回依据之一。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
EB-1A十项初步证据标准是否满足至少三项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定上诉人仅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两项;原文未列明具体标准及对应证据。
认定理由:该认定为审理主任的初次拒绝理由;本次AAO未作实体复核,仅因moot及未回应而驳回上诉,故不构成AAO对满足或不满足的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是否赴美继续在extraordinary ability领域工作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定上诉人未证明其寻求赴美继续在extraordinary ability领域工作;原文未列具体证据。
认定理由:该认定为审理主任的初次拒绝理由;本次AAO未作实体复核,故不构成AAO对满足或不满足的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6197297 日期:2020年10月1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首席营销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该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两项,而申请人必须至少满足三项。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在提交本上诉后,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 I-140 表格,请求相同的移民类别。USCIS 于2019年7月12日批准了该申请。
2020年5月22日,本办公室发出了一份拟驳回通知及补件请求(NOID/RFE)。我们通知申请人,我们打算驳回其上诉,因为后续申请获批并授予其杰出能力外籍人士类别,所提出的问题似乎已因此变得无实际意义。我们要求申请人以信函回复,说明其是否打算继续或撤回本上诉。我们还告知,如果我们在通知日期起87天内未收到回复,我们可能驳回上诉。
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申请人尚未对我们的 NOID/RFE 作出回复。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所提出的问题已变得无实际意义,且申请人未对我们的 NOID/RFE 提交回复。参见 8 C.F.R. § 103.2(b)(13)。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