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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630076 日期:2024年10月1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个人,前提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该个人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受益人在该领域内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充分的合格文件,证明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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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会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一种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受益人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受益人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h)(3)(vi)的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和8 C.F.R. § 204.5(h)(3)(viii)的领导者或关键角色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还满足另外四项标准,涉及奖项、关于她的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和高薪。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h)(3)(ix)的薪资标准。1 因此,申请人通过受益人满足三项监管标准,已克服驳回申请的依据。然而,授予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受益人作为杰出能力个人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分析受益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这些证据是否确立她在该领域内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她是否属于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所述驳回理由,本办公室将此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记录包括来自外国劳工认证数据中心和美国劳工统计局等来源的薪酬数据,表明受益人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者获得了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