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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及飞行教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0月1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重开动议因申请人未提出与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未提交支持新事实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复议动议因申请人仅泛泛不同意AAO结论、未证明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适用错误而被驳回。本次动议程序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资格,也未改变先前上诉驳回的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no basis for reopening or reconsideration of our decision, and the combined motions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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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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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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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飞行员及飞行教员工作为拟议事业,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寻求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分类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职位邀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either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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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of continuing his work as a pilot and pilot instru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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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ir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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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在该上诉决定中,AAO同意主任意见,认为申请人不符合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即其拟议事业不具有全国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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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agreed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e first prong of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set forth in Matter of Dhanasa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并附书面论证意见,未提交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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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with no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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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决定

    AAO驳回合并动议:重开动议因未提出相关新事实被驳回,复议动议因未证明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适用错误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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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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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审查限于AAO最新决定;动议须显示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8 C.F.R. § 103.5(a)(2);8 C.F.R. § 103.5(a)(1)(ii);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拟议事业将带来经济影响、推动航空业增长、缓解飞行员短缺,并“提高培训效率、增强整体运营安全,从而促进显著经济效益”。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AAO先前上诉决定维持该结论。

书面论证意见(动议阶段)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拟议事业将产生经济影响、推动航空业增长、缓解飞行员短缺并提升培训效率与运营安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书面论证意见未附新证据,且内容重复此前上诉中已处理的主张,未说明AAO如何误解记录或回应上诉决定中的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未针对上诉决定关于其拟议事业影响有限的具体结论作出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with no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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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oes not discuss how we misunderstood the record, or address the conclusions made in our appellate decision regarding the limited implications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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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动议阶段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因此不符合重开动议须以书面证据支持新事实的要求。申请人重复此前上诉中已提出并被评价的主张,未提出与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故不具备重开程序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with no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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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relevant to our appellate decision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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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泛泛不同意结论不满足要求。8 C.F.R. § 103.5(a)(3);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对其拟议事业的关键要素存在“明显误解”,且其工作预计将在航空业及其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具体依据包括商业计划、拟开设多机组运行(MCO)与多机组协作(MCC)课程、与联邦加强航空业倡议的一致性。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AAO先前上诉决定同意主任意见,认定申请人不符合Dhanasar第一项要件。

商业计划及关于MCO、MCC课程的说明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拟议培训项目将为低经验飞行员提供快速高效培训,从而产生显著经济影响并在航空业创造新就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主张已在此前上诉决定中处理,并已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其培训项目将在与全国重要性相称的层面上影响其领域或产生Dhanasar所设想的显著经济效果;动议未回应这些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AAO如何误解记录,未针对“影响有限”的结论提出具体反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fers to his business plan and his intention to develop multi-crew operations (MCO) and multi-crew cooperation (MCC) cour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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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ddressed these claims in our decision and explained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training programs would impact his field at a level commensurate with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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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业经济重要性及飞行员短缺的文章、报告与统计数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航空业的重要性、飞行员短缺问题及其拟议事业与联邦加强航空业倡议的一致性。
AAO 如何评价
AAO在此前上诉决定中已评价这些材料,认定其支持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讨论申请人的具体事业,因此不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前瞻性影响将达到Dhanasar所设想的全国重要性水平;动议未针对该结论提出具体反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未针对申请人的具体拟议事业;动议未说明AAO如何误解这些材料或相关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did not discuss his specific endeavor and therefore did not establish the prospective impact of his endeavor would rise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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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his endeavor aligns closely with federal initiatives aimed at strengthening the aviation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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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领域内经验的推荐信及过往成就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在飞行员及飞行教员领域的经验与成就。
AAO 如何评价
AAO在此前上诉决定中承认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经验,但认定这些信件及过往成就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更广泛影响或全国重要性;动议未针对该结论提出具体反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或全国重要性;动议未说明AAO如何误解该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we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experience within his field, we explained that these letters and his past accomplishments did not establish the broader implications or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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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仅泛泛主张存在误解,未具体说明AAO如何误解记录,也未回应上诉决定中关于其拟议事业影响有限的具体结论。申请人重复此前已评价的主张,包括商业计划、培训课程、经济影响及与联邦倡议的一致性,未证明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by broadly 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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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oes not discuss how we misunderstood the record, or address the conclusions made in our appellate decision regarding the limited implications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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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阶段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是否附有任何新证据,以及该意见是否具体指出AAO上诉决定中对记录或法律政策的误解之处;本案AAO认定未附新证据且未具体回应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with no new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motion must demonstrate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AAO上诉决定中关于拟议事业全国重要性的具体认定,包括对航空业文章、飞行员短缺、培训项目及经济影响的分析;本案动议未针对这些认定提出具体反驳。
    核对原文依据
    a labor shortage in a field alone does not generally render a proposed endeavor nationally important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s motion does not address these conclusions nor establish that they are erroneou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范围限于对AAO最新决定(上诉驳回)的动议审查,不构成对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重新全面审理;动议被驳回不涉及对申请人实体资格的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 (the dismissal of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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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600793 日期:2024年10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the Act)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决定(即驳回上诉)。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所阐述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first prong)。我们解释称,尽管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认定申请人继续担任飞行员和飞行教员的 endeavor 具有实质价值(substantially meritorious),但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未确立其 endeavor 具有 Dhanasar 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nationally important)。

原文第 2 页

Dhanasar。同上。并且,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认定审理主任确实依据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standard)适当考虑了证据。

我们还评估了申请人关于航空业重要性的主张和证据,包括各种文章和报告,并解释称,尽管这些材料支持其 endeavor 的实质价值,但它们并未讨论其具体 endeavor,因此未确立其 endeavor 的预期影响将达到 Dhanasar 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水平。见同上(解释国家重要性的认定“聚焦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 endeavor”)。并且,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经验,但我们解释称,这些信函及其过往成就并未确立其拟议 endeavor 的更广泛影响或国家重要性。此外,我们处理了就航空公司飞行员短缺提交的文件,以及其关于将通过拟议培训项目缓解这一短缺的主张。然而,我们解释称,某一领域的劳动力短缺本身通常不会使拟议 endeavor 在 Dhanasar 框架下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劳动力短缺通过劳工证程序(labor certification process)解决。我们还认定,如同 Dhanasar 中申请人的教学活动一样,申请人的培训未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对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此外,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未确立申请人的 endeavor 将产生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见 Dhanasar 第890页。我们处理了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的主张以及具体引用的有关航空业经济重要性的统计数据,但我们解释称,其未确立其具体 endeavor 将产生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经济影响。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brief),未提交新证据,并主张其复议动议基于我们对“围绕[其]拟议 endeavor 的关键要素以及其工作预计将在航空领域及其他领域作出的重大贡献的明显误解”;然而,其未讨论我们如何误解了记录,也未处理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关于其拟议 endeavor 有限影响的结论。相反,其继续依赖先前在我们上诉决定中已处理的相同主张。具体而言,即其 endeavor 将产生经济影响并推动航空业增长、解决飞行员短缺,以及“提高培训效率并增强整体运营安全,从而促进重大经济效益”。例如,申请人提及其商业计划及其开发多机组运行(MCO)和多机组协作(MCC)课程的计划,并主张通过实施这些项目,其将为低经验飞行员提供快速高效的培训,从而产生实质性经济影响并在航空领域创造新就业岗位。申请人还主张其 endeavor 与旨在加强航空业和维持安全高效旅行的联邦倡议高度一致。然而,我们在决定中已处理这些主张,并解释称记录未确立申请人的培训项目将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影响其领域,或产生 Dhanasar 所设想的实质性经济影响。申请人的动议未处理这些结论,也未确立这些结论是错误的。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确立与我们的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也未证明我们

原文第 3 页

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我们先前的决定适当分析了申请人的主张,其在动议中再次提出这些主张。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决定的依据,该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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