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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T-T-公司案 日期:OCT. 16.2017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税务技术软件公司”,寻求根据 L-1B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客户服务高级职员”。见《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相反,为支持上诉,申请人提交了已存档文件的重复副本,包括审理主任的决定、基础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以及申请人对审理主任补件通知的答复。
在I-2908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2017年5月2日提交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具体、错误的关于法律或事实的结论,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裁定:根据 8 C.F.R. § 103.3(a)(1)(v),上诉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T-T-, Inc., ID# 684635(AAO,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