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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M-S-, INC. 日期:2018年10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超市,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系统专家。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受益人不具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因此不符合劳工证条款下该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也不具备专业人员分类资格。申请人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与审理主任一样,我们认定受益人不具备满足劳工证最低学历要求及取得专业人员分类资格所需的学位。我们还认定,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经验。在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我们撤回了关于受益人缺乏劳工证所要求经验的认定,但维持了我们关于受益人不具备满足劳工证条款及取得专业人员分类资格所需学位的认定。现本事项因另一份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经审查,我们将否决上述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决定或已采纳的决定、法定或监管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DHS)的政策声明支持。同上。我们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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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析
为专业人员分类提交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见 8 C.F.R. § 204.5(l)(3)(ii)(C)。受益人还必须截至申请的优先日期满足劳工证的所有教育、培训、经验及其他要求。1 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0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认定受益人在印度 取得的三年制商学学士学位不等同于美国学院或大学的学士学位,后者通常要求四年学习。见 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Reg'l Comm'r 1977)。我们得出结论,受益人不符合劳工证的最低学历要求,即商学或会计学士学位或外国教育同等学历,且因不具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而不具备专业人员分类资格。我们在对申请人最初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中维持了上述认定。
A. 重新开案动议
在当前的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根据外国教育资历评估机构世界教育服务机构(WES)的意见,在印度以第一等或第二等成绩取得、并由经印度国家评估与认证委员会(NAAC)以A级认证的机构授予的三年制学士学位,等同于美国的四年制学士学位。申请人提交了一份NAAC于2012年4月21日出具的“认证证书”,该证书以A级认证 ,有效期五年,至2017年4月20日。然而,申请人未提交所称的WES评估报告。因此,无法评估其关于印度某些三年制学士学位美国同等性之主张的证明价值,也无法评估WES评估对申请人特定学位的适用性。
申请人援引此前提交的另一份由职业咨询国际(CCI)的 出具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得出结论,受益人在 取得的三年制商学学士学位等同于经认证的美国学院或大学的商学学士学位。该评估报告已在我们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初始决定中详细讨论。我们当时认定CCI评估报告证明价值甚微,且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未提交任何新的事实以改变我们先前的认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否决重新开案动议。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至劳工部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本案中优先日期为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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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复议动议
申请人未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而这是8 C.F.R. § 103.5(a)(3)所要求的。申请人也未援引任何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任何法定或监管条款,或任何USCIS或DHS政策声明以支持其复议动议。因此,我们将否决复议动议。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也未证明符合本程序中寻求的移民福利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M-S-, Inc. ID# 1907689 (AAO Oct. 1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