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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10月16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是否具体指明并对应杰出能力监管标准、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人士)
不成立 是否具体指明并对应杰出能力监管标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主任拒绝申请的决定;本次并未批准杰出能力分类,也未对具体证据是否满足任何单项标准或最终实质审查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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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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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职业移民分类;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申请人随后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本次以重新审查维持拒绝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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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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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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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杰出能力移民申请;原文未记载具体提交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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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曾发出补件请求;申请人在补件回应中仍未具体指明其主张满足哪些监管标准,也未说明各项证据应归入哪一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id not provided such a statement or argument in the initial filing, in her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nor now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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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具体原因是申请人未指明其满足哪些标准以及证据如何对应这些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Specifically, the Director denied the petition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dentify what regulatory criteria she met or how any of her evidence should be applied to thos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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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案件上诉至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进行重新审查,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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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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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是否具体指明并对应杰出能力监管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规定先判断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否则须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91条及Matter of Chawathe;AAO依Matter of Christo's Inc.进行重新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杰出能力分类,但未在初次提交、补件回应或上诉中具体指明其主张满足哪些监管标准,也未说明各项证据应如何对应这些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原因是其未指明所依据的标准及证据对应关系。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原文未逐项列明具体文件)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其杰出能力主张,但未说明各材料对应哪一监管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对具体材料逐项作实质评价,而是认定申请人未建立证据与监管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无法据以认定任何标准被满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申请人未具体指明所主张的监管标准,也未说明各项证据应如何适用于这些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If it is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 that she meets a particular criterion, it remains her responsibility to specifically identify under which criterion USCIS should consider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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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举证责任在申请人,USCIS没有义务推测或猜测申请人意图适用的标准;申请人未在初次提交、补件回应或上诉中作出具体标准对应说明,因此无法认定其满足任何监管标准,更无法进入三项标准门槛及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e criteria in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204.5(h)(3) under which she wished USCIS to consider each form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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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not USCIS 's responsibility to infer or second-guess the intended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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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a resul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er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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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人士)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须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人士,参见Kazarian v. USCIS及Amin v. Mayorkas。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可进入最终实质审查的主张;其未先满足初始标准对应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因申请人未指明标准且未证明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具体指明监管标准并建立证据对应关系,AAO认定其未通过初始证据阶段,最终实质审查未被触发,本次未对持续声誉或顶尖地位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here a petitioner meets thes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we then move to the second step to consider the totality of the material provided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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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a resul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er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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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核心程序问题是申请人未在初次提交、补件回应及上诉中具体指明所依据的监管标准并说明证据对应关系;核对材料时应区分“材料是否存在”与“材料是否被对应到具体标准”,不能仅凭材料数量推断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urden is on the Petitioner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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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在决定中仅提供未来重新提交时可参考的说明方式及USCIS网站信息,并未认定任何具体证据满足标准;该说明不构成对重新提交结果的保证。
    核对原文依据
    We offe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the Petitioner can apply to a future petition if she decides to refile seeking this sam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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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4286595 日期:2024年10月1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拥有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她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否决该申请是因为申请人未指明她满足哪些法规标准,也未说明她的任何证据应如何适用于这些要求。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符合这一移民类别的资格,法规要求提交方证明:

  • 该外国国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享有杰出能力;
  • 其寻求进入该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 该外国国民进入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该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

原文第 2 页

8 C.F.R. § 204.5(h)(3)的实施法规规定了多步骤分析。在第一步中,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以下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i) 关于该外国人获得该领域内卓越成就的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文件;

(ii) 关于该外国人成为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协会成员的文件,该等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iii) 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关于该外国人的材料,与该外国人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工作相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

(iv) 关于该外国人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评判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证据,该领域为其寻求分类的领域;

(v) 关于该外国人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vi) 关于该外国人在该领域内、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

(vii) 关于该外国人的作品在该领域内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的证据;

(viii) 关于该外国人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

(ix) 关于该外国人在该领域内相对于他人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服务的证据;或

(x) 关于表演艺术中商业成功的证据,如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所示。

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我们随后进入第二步,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

原文第 3 页

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II. 分析

申请人未能具体指明她希望USCIS根据8 C.F.R. § 204.5(h)(3)法规中的哪些标准来考虑每一种形式的证据。如果申请人主张她满足某一特定标准,则其仍有责任具体指明USCIS应根据哪一标准来考虑该证据。她在初始提交中、在对审理主任证据请求的答复中,以及现在在上诉中,均未提供此类陈述或论证。申请人负有证明资格的责任。USCIS没有责任推断或猜测预期的标准。如果USCIS试图以申请人并非意图的方式适用证据,并随后认定其不合格,那将作为上诉的一个可能依据。

我们提供额外信息,如果申请人决定重新提交寻求同一移民类别的申请,她可将其应用于未来的申请。该类别首先要求外国国民解释其主张满足上文第I节(8 C.F.R. § 204.5(h)(3)(i)-(x))所列法规标准中的哪些。除该解释外,提交方还必须告知审理主任其应如何将每一份提交的文件与其试图满足的每一项标准相关联。如果申请人对这一过程仍不清楚,她不妨访问USCIS网站,该网站提供了一些关于提交该移民申请的基本信息。例如,以下两个网站提供了一些额外见解:

  • 表格 I-140所需初始证据清单(仅供参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2024年8月19日),https://www.uscis.gov/forms/filing-guidance/checklist-of-required-initial-evidence-for-form-i-140-for-informational-purposes-only。
  • 在“提交证据”部分下,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的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2024年7月9日),https://www.uscis.gov/forms/all-forms/petition-filing-and-processing-procedures-for-form-i-140-immigrant-petition-for-alien-workers。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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