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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分析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2年10月17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正当理由及形式要件、EB-2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实体要件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一家货运服务公司作为申请人,为受益人申请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主张受益人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拟聘职位为高级分析师。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批准。

程序经过

本案先经德州服务中心初次批准,随后主任撤销批准;申请人上诉后,AAO 已驳回上诉。本次程序为申请人就 AAO 先前决定提出的复议动议,AAO 仅审查其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满足 8 C.F.R. § 103.5(a)(1)(i) 的“正当理由”要求及形式要件,并须证明原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决定时记录证据该决定错误;申请人负优势证据举证责任。复议审查范围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

提交的证据

本次复议中,申请人重复其上诉主张,提出相同论点并引用相同论证,部分复议书面论证意见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文字相同;未提交针对先前决定的新论点或新证据。

AAO 认定

AAO 认定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说明 AAO 先前决定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复议不是以实质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再次提交并泛称原决定有误的程序;AAO 已在先前上诉决定中充分处理相同论点。

裁决结果

AAO 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故驳回复议动议。本次未重新审理 EB-2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实体要件。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案复议动议的程序与标准问题;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判断,也不确立约束性规则。撤销批准后的上诉已由 AAO 驳回,本次复议亦被驳回,均不等于批准原申请。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包括:德州服务中心撤销批准通知及其理由、AAO 先前上诉驳回决定、本次复议动议的 I-290B 及费用凭证、复议书面论证意见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文本比对,以及决定时记录中的 EB-2 资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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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证据:复议动议重复上诉主张、相同论点和相同论证,部分书面论证意见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文字相同,未提出针对先前决定的新论点。

认定理由:复议须证明 AAO 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记录证据该决定错误;申请人仅重复相同主张,未说明具体错误,AAO 已在先前决定中处理相同论点。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1 段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正当理由及形式要件

证据:决定援引 8 C.F.R. § 103.5(a)(1)(i) 的正当理由要求及 § 103.5(a)(1)(iii) 的形式要件,但未具体审查本案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认定理由:AAO 说明复议须同时满足形式要件与正当理由,但本案以未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为由驳回,未就形式要件作出独立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EB-2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实体要件

证据:本次复议未重新审查受益人高级学位、拟聘高级分析师职位及雇主担保等实体证据。

认定理由:复议审查范围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AAO 以复议未证明原决定错误为由驳回,未重新触及 EB-2 实体资格。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9968141 日期:2022年10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货运服务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为高级分析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我们随后驳回了上诉。现本事项以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复议权限定于申请人已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8 C.F.R. § 103.5(a)(1)(iii)的形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签署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证明存在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具体而言,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 103.5(a)(3)。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

在动议中,申请人重复其上诉主张,提出相同论点,并引用相同论证,而未证明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因此,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以其与我们驳回上诉相关为限。因此,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我们在适用法律或政策时是否出错。在此,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已详尽处理了这些相同的论点和问题。由于申请人未提供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任何新论点,我们无需再次处理那些相同论点。事实上,申请人动议书面论证意见部分内容的措辞与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完全相同。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原文第 2 页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基于面前的记录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2-10-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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