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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9968141 日期:2022年10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货运服务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为高级分析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我们随后驳回了上诉。现本事项以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复议权限定于申请人已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8 C.F.R. § 103.5(a)(1)(iii)的形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签署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证明存在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具体而言,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 103.5(a)(3)。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
在动议中,申请人重复其上诉主张,提出相同论点,并引用相同论证,而未证明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因此,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以其与我们驳回上诉相关为限。因此,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我们在适用法律或政策时是否出错。在此,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已详尽处理了这些相同的论点和问题。由于申请人未提供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任何新论点,我们无需再次处理那些相同论点。事实上,申请人动议书面论证意见部分内容的措辞与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完全相同。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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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基于面前的记录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