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OCT172024_02B2203

金融科技公司高管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10月17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高薪或显著高报酬、已发表材料、担任他人工作评委
不成立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决定维持原审关于学术文章作者身份和高薪或显著高报酬两项标准未满足的认定,并确认申请人仅满足担任他人工作评委一项初步证据标准;由于未达到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关于已发表材料的上诉论点被明确保留,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is satisfaction of two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for the requested catego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his appellate argument regarding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中国公民,在母国一家在线零售公司担任高管约九年,负责其金融科技服务公司;该公司员工超过8,900人,并在申请人领导下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整合进在线支付和消费信贷等产品。申请人称计划继续在美国从事金融科技领域工作,并称收到两份美国职位邀请,现雇主的美国业务也可能雇用他。申请目的为EB-1杰出能力移民分类;记录未显示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usiness executive in the financial technology indust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has served as an executive for an online retail company in his home country for about the past nine yea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states his intent to continue working in the financial technology field in the United Stat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cord does not indicate - nor does the Petitioner claim - receipt of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三项少两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one ofthe requested visa category's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two less than needed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上诉,主张主任错误地认定其未满足关于本人领域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以及高薪或显著高报酬三项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erred in finding that he did not also satisfy evidentiary criteria regar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8 C.F.R. § 204.5(h)(3)(iii), (vi), (ix).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审查

    AAO进行重新审查,纠正原审关于出版物不合格的认定,但认定文章本身不具学术性,故维持该项标准未满足的结论;并维持关于高薪标准的原审认定;对已发表材料标准不予审理并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his appellate argument regarding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4. 上诉决定

    AAO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OCT. 17,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要求提交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证据;AAO先判断文章是否属于学术文章,再判断出版物是否合格。学术文章应报告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由领域研究者或专家撰写,通常经过同行评审;出版物评估考虑预期读者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依据是2023年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的一篇文章。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该文章在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中发行,称资料未显示该报预期读者与特定专业或行业相关,也未提供相对发行量或读者信息。

2023年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发表了学术文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文章不是学术文章:研究或细节很少,仅概括简要讨论主题,主要目的似乎是营销雇主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记录也缺乏同行评审或他人引用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章缺乏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性质,缺乏同行评审和引用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copy of an article he wrote in 2023 for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New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Unlike a scholarly article, the Petitioner's newspaper piece contains little research or details and only generally and briefly discusses its topic.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关于中国银行保险报的在线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该报是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息足以证明该报是全国性日报,周一至周五出版,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聚焦银行和保险行业,目标读者为银行和保险专业人士,而非中国普通大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AAO未就出版物资格指出缺失;问题在于文章本身是否学术。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shows that the newspaper's target audience constitutes banking and insurance profession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纠正原审对出版物的判断,认定中国银行保险报面向银行和保险专业人士,属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但AAO进一步认为该文章本身不是学术文章:内容研究或细节很少,仅概括简要讨论主题,主要目的似乎是营销雇主金融服务和产品,且没有同行评审或他人引用证据。因此,即使出版物合格,作者身份标准仍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owever, has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News as a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however, the Petitioner's authorship of a scholarly artic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i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his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要求提供申请人相对于其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对美国境外工作的申请人,按工作地点相关工资统计或可比证据评估。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应将其股票报酬计入收入,以证明其获得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原审意见

主任仅考虑申请人的工资收入,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得高薪或显著高报酬;主任假定工资指南中的收入仅反映工资,因而未计入股票相关收入。

2021年和2022年中国所得税记录(原始版本和在线版本)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总收入,包括工资和股票相关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始记录与在线记录金额不一致:2021年原始记录总收入5,567,813.42 RMB,在线记录列的是工资和股票相关付款合计5,063,413.42 RMB;2022年原始记录总收入7,787,602.62 RMB,在线记录显示该年付款为6,855.256.22 RMB(原文如此)。AAO还指出雇主信称自2020年起年薪2,100,000 RMB,但在线税务记录显示2021年工资加奖金合计2,326,165.52 RMB、2022年工资仅1,870,057.14 RMB。申请人未解释这些差异,AAO认为这使证据和所称收入的准确性存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始税务记录与在线税务记录之间、税务记录与雇主信之间存在收入金额不一致,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copies of the original tax records state his total 2021 income as 5,567,813.42 RMB, the online records list salary and stock-related payments that year of only 5,063,413.42 RM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these income discrepanc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2021年中国工资指南

证明目的
作为比较数据,证明申请人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指南未说明其收入数字是否包含工资和股票相关报酬;主任假定仅反映工资,AAO认为在记录无相反说明的情况下,主任仅考虑工资是合理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指南未说明是否包含股票相关报酬;申请人也未提供中国类似职位高管通常获得多少股票相关收入的数据。
核对原文依据
Nothing in the record indicates the guides' inclusion of stock-related compens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雇主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年薪。
AAO 如何评价
AAO将雇主信所称年薪与在线税务记录比较,指出金额不一致,削弱证据准确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雇主信所称年薪与在线税务记录显示的工资和奖金金额不一致,申请人未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letter from his employer stating that, beginning in 2020, he received an annual salary of 2,100,000 RM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主任假定工资指南收入仅反映工资;AAO认为记录未显示指南包含股票报酬,故主任仅考虑工资合理。申请人若要计入股票收入,须证明指南收入包含股票报酬,或提供中国类似职位高管通常获得多少股票相关收入的数据。此外,AAO指出税务记录存在不一致:原始记录与在线记录的2021年和2022年收入金额不同,雇主信称年薪2,100,000 RMB,但在线税务记录显示2021年工资加奖金合计2,326,165.52 RMB、2022年工资仅1,870,057.14 RMB,申请人未解释这些差异,削弱了证据和所称收入的准确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alary guides provided by the Petitioner, however, do not indicate whether their income figures include both salaries and stock-related compens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discrepancies cast doubt on the accuracy of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and claimed inco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evidence of his commandment of a 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compared to others in his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已发表材料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关于本人领域已发表材料的标准;AAO因申请人未满足另外两项标准、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未审理该上诉论点并予以保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关于本人已发表材料的证据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已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AAO未重新审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要获得最终实质审查,申请人还需满足两项标准;由于其已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学术文章和高薪两项标准,无需审理已发表材料的上诉论点,并明确保留考虑。因此本次决定未对该标准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o obta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he needs to satisfy two more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us,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his appellate argument regarding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担任他人工作评委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关于担任他人工作评委的证据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了担任其领域他人工作评委的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证据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记录支持主任关于申请人提交了担任其领域他人工作评委证据的认定。该项是原审已认定满足的一项标准,本次上诉未就此产生争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Director's finding of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evidence of his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of others' work in his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区分初步证据标准与最终实质审查;AAO仅认定申请人满足一项标准,未达到三项门槛,因此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也未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must initially demonstrate a noncitizen's receipt of either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or satisfaction of at least three of ten lesser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关于学术文章标准,可核对2023年中国银行保险报文章本身的内容、是否经过同行评审、是否被他人引用;AAO认定出版物合格但文章不具学术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also lacks evidence that peers reviewed the article or that others in the field cited the piece in their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关于高薪标准,可核对2021年和2022年原始税务记录与在线税务记录的具体金额、雇主信所称年薪,以及工资指南是否说明包含股票报酬;AAO指出这些材料之间存在不一致,申请人未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screpancies cast doubt on the accuracy of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and claimed inco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关于已发表材料标准,AAO明确保留而未作实体认定;本次决定未解决该标准是否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his appellate argument regarding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750620 日期:2024年10月1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金融科技行业的商业高管,寻求以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身份,按照就业类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中成功的美国永久居留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了所请求签证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标准少两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其未满足以下方面的证据标准存在错误:

  • 关于其在其领域内的已发表材料;
  • 其在该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以及
  • 其在该领域内服务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8 C.F.R. § 204.5(h)(3)(iii)、(vi)、(ix)。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上诉审查,见 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其未满足另外两项证据标准。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以及

原文第 2 页

  • 通过其工作,将实质性惠及该国。

该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指与“已上升至该领域极少数顶尖百分比之一”相称的专业知识。8 C.F.R. § 204.5(h)(2)。

证据必须初步证明非公民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十项较低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i-x)。1 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标准,USCIS随后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整体记录是否确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公认成就,使其处于其领域极少数顶尖百分比之列。Kazarian v. USCIS,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www.uscis.gov/policy-manual。

II. 分析

A. 事实与程序历史

记录显示,申请人是一名中国出生并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人,过去约九年间在其本国一家在线零售公司担任高管。他负责监管该公司的金融科技服务公司,该公司雇有超过8,900人。在申请人的领导下,该公司已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整合到其产品中,其中包括受欢迎的在线支付和消费信贷应用程序。

申请人表示其打算在美国继续在金融科技领域工作。他说他已收到两份美国工作录用通知,且其当前雇主的美国业务可能会雇用他。

记录未表明——申请人也未主张——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他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三项初步证据要求。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提交了其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评判人的证据的认定。见 8 C.F.R. § 204.5(h)(3)(iv)。我们接下来将审查其主张已满足的额外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客观满足每项监管标准的参数。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B. 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要满足此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在其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的证据,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8 C.F.R. § 204.5(h)(3)(vi)。

1 如果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其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资格。8 C.F.R. § 204.5(h)(4)。

原文第 3 页

在裁定此要求时,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在其领域内撰写了学术文章。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学术文章报告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并由该领域的研究人员或专家撰写。同上。学术文章通常还经过专业领域其他专家的同行评审。同上。

该机构接下来确定出版物是否符合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的资格。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在评估出版物时,相关因素包括:对于专业期刊或主要行业出版物,目标读者;以及对于主要媒体,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媒体的发行量、读者群或收视/观看人数。同上。

申请人提交了其于2023年为《中国银行保险报》撰写的一篇文章的副本。该文章讨论将金融服务整合到中国农业产业中。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该文章在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中发行。审理主任称,“没有任何信息材料表明《中国银行保险报》的目标读者与特定专业或行业相关”,或“提供任何关于《中国银行保险报》相对发行量或读者群的见解”。

然而,申请人已充分证明《中国银行保险报》是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一词“明确指供特定专业或行业人士阅读而非普通大众阅读的出版物”。Braga v. Poulos,No. CV 06-5015 SJO (FMOx),2007 WL 9229758, *6 (C.D. Cal. July 6, 2007)。申请人提交了在线信息副本,表明《中国银行保险报》是一份全国性日报,周一至周五出版。该报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专注于银行和保险行业。证据显示,该报的目标读者为银行和保险专业人士。因此,该出版物并不吸引中国普通大众。记录因此充分表明该报为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

然而,记录未确立申请人撰写了学术文章。与学术文章不同,申请人的报纸文章包含的研究或细节很少,仅一般性地简要讨论其主题。该文章的主要目的似乎是营销申请人雇主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记录还缺乏证据表明同行评审了该文章或该领域其他人在其工作中引用了该文章。因此,记录未确立该文章具有学术性质。

申请人未证明其在其领域内撰写了学术文章。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关于此证据标准的认定。

C. 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此标准要求“[非公民]已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服务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的证据。8 C.F.R.

原文第 4 页

§ 204.5(h)(3)(ix)。USCIS根据与其工作地点相关的工资统计数据或可比证据,评估像申请人这样在美国境外工作的申请人。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申请人提交了其2021年和2022年中国所得税记录的原始版本和在线版本副本。2021年原始记录列明其总收入——包括工资和股票相关报酬——为5,567,813.42人民币,约合782,060美元。2022年原始记录反映总收入为7,787,602.62人民币,约合1,093,854美元。他还提交了2021年中国薪资指南副本。

审理主任仅考虑申请人的工资收入,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服务获得高薪或显著高报酬。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应将其股票报酬作为其收入的一部分加以考虑。

然而,申请人提供的薪资指南并未表明其收入数字是否同时包含薪资和股票相关报酬。审理主任假定这些指南中的收入仅反映薪资。因此,审理主任忽略了申请人的股票相关收入。案卷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这些指南包含股票相关报酬。因此,审理主任仅考虑申请人的薪资是合理的。若要使股票相关收入获得考虑,申请人必须证明薪资指南中所列收入包含股票报酬。否则,他必须提供数据,说明在中国担任与其类似职位的管理人员通常获得多少股票相关收入。

此外,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申请人的税务记录存在不一致。原始税务记录副本载明其2021年总收入为5,567,813.42 RMB,而在线记录所列该年度薪资及股票相关付款仅为5,063,413.42 RMB。同样,原始税务记录副本载明其2022年总收入为7,787,602.62 RMB。但在线记录显示该年度付款仅为6,855.256.22 RMB。此外,申请人提供了其雇主的信函,称自2020年起其年薪为2,100,000 RMB。然而,2021年在线税务记录显示其收到的工资及553,000-RMB奖金合计2,326,165.52 RMB。2022年在线税务记录同样表明工资付款仅为1,870,057.14 RMB。申请人未解释这些收入差异。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这些差异使申请人的证据及所主张收入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审理主任未将这些证据不一致之处通知申请人。因此,在本事项今后的任何提交中,他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这些差异。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享有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基于该证据标准作出的否决。

原文第 5 页

D. 已发表材料

申请人还主张其满足关于本人已发表材料的证据要求。参见 8 C.F.R. § 204.5(h)(3)(iii)。但是,要获得最终实质审查,他需要满足另外两项标准。因此,我们无需触及并在此保留对申请人关于 8 C.F.R. § 204.5(h)(3)(iii) 标准的上述论证的审议。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其最终决定非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所请求类别另外两项证据标准。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