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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750620 日期:2024年10月1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金融科技行业的商业高管,寻求以具有“特殊能力”的非公民身份,按照就业类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中成功的美国永久居留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了所请求签证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标准少两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其未满足以下方面的证据标准存在错误:
- 关于其在其领域内的已发表材料;
- 其在该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以及
- 其在该领域内服务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8 C.F.R. § 204.5(h)(3)(iii)、(vi)、(ix)。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上诉审查,见 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其未满足另外两项证据标准。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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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其工作,将实质性惠及该国。
该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指与“已上升至该领域极少数顶尖百分比之一”相称的专业知识。8 C.F.R. § 204.5(h)(2)。
证据必须初步证明非公民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十项较低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i-x)。1 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标准,USCIS随后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整体记录是否确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公认成就,使其处于其领域极少数顶尖百分比之列。Kazarian v. USCIS,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www.uscis.gov/policy-manual。
II. 分析
A. 事实与程序历史
记录显示,申请人是一名中国出生并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人,过去约九年间在其本国一家在线零售公司担任高管。他负责监管该公司的金融科技服务公司,该公司雇有超过8,900人。在申请人的领导下,该公司已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整合到其产品中,其中包括受欢迎的在线支付和消费信贷应用程序。
申请人表示其打算在美国继续在金融科技领域工作。他说他已收到两份美国工作录用通知,且其当前雇主的美国业务可能会雇用他。
记录未表明——申请人也未主张——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他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三项初步证据要求。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提交了其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评判人的证据的认定。见 8 C.F.R. § 204.5(h)(3)(iv)。我们接下来将审查其主张已满足的额外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客观满足每项监管标准的参数。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B. 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要满足此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在其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的证据,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8 C.F.R. § 204.5(h)(3)(vi)。
1 如果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其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资格。8 C.F.R. § 204.5(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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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定此要求时,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在其领域内撰写了学术文章。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学术文章报告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并由该领域的研究人员或专家撰写。同上。学术文章通常还经过专业领域其他专家的同行评审。同上。
该机构接下来确定出版物是否符合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的资格。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在评估出版物时,相关因素包括:对于专业期刊或主要行业出版物,目标读者;以及对于主要媒体,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媒体的发行量、读者群或收视/观看人数。同上。
申请人提交了其于2023年为《中国银行保险报》撰写的一篇文章的副本。该文章讨论将金融服务整合到中国农业产业中。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该文章在专业、主要行业或主要媒体出版物中发行。审理主任称,“没有任何信息材料表明《中国银行保险报》的目标读者与特定专业或行业相关”,或“提供任何关于《中国银行保险报》相对发行量或读者群的见解”。
然而,申请人已充分证明《中国银行保险报》是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一词“明确指供特定专业或行业人士阅读而非普通大众阅读的出版物”。Braga v. Poulos,No. CV 06-5015 SJO (FMOx),2007 WL 9229758, *6 (C.D. Cal. July 6, 2007)。申请人提交了在线信息副本,表明《中国银行保险报》是一份全国性日报,周一至周五出版。该报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专注于银行和保险行业。证据显示,该报的目标读者为银行和保险专业人士。因此,该出版物并不吸引中国普通大众。记录因此充分表明该报为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
然而,记录未确立申请人撰写了学术文章。与学术文章不同,申请人的报纸文章包含的研究或细节很少,仅一般性地简要讨论其主题。该文章的主要目的似乎是营销申请人雇主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记录还缺乏证据表明同行评审了该文章或该领域其他人在其工作中引用了该文章。因此,记录未确立该文章具有学术性质。
申请人未证明其在其领域内撰写了学术文章。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关于此证据标准的认定。
C. 高薪或显著高报酬
此标准要求“[非公民]已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服务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的证据。8 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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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5(h)(3)(ix)。USCIS根据与其工作地点相关的工资统计数据或可比证据,评估像申请人这样在美国境外工作的申请人。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申请人提交了其2021年和2022年中国所得税记录的原始版本和在线版本副本。2021年原始记录列明其总收入——包括工资和股票相关报酬——为5,567,813.42人民币,约合782,060美元。2022年原始记录反映总收入为7,787,602.62人民币,约合1,093,854美元。他还提交了2021年中国薪资指南副本。
审理主任仅考虑申请人的工资收入,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服务获得高薪或显著高报酬。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应将其股票报酬作为其收入的一部分加以考虑。
然而,申请人提供的薪资指南并未表明其收入数字是否同时包含薪资和股票相关报酬。审理主任假定这些指南中的收入仅反映薪资。因此,审理主任忽略了申请人的股票相关收入。案卷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这些指南包含股票相关报酬。因此,审理主任仅考虑申请人的薪资是合理的。若要使股票相关收入获得考虑,申请人必须证明薪资指南中所列收入包含股票报酬。否则,他必须提供数据,说明在中国担任与其类似职位的管理人员通常获得多少股票相关收入。
此外,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申请人的税务记录存在不一致。原始税务记录副本载明其2021年总收入为5,567,813.42 RMB,而在线记录所列该年度薪资及股票相关付款仅为5,063,413.42 RMB。同样,原始税务记录副本载明其2022年总收入为7,787,602.62 RMB。但在线记录显示该年度付款仅为6,855.256.22 RMB。此外,申请人提供了其雇主的信函,称自2020年起其年薪为2,100,000 RMB。然而,2021年在线税务记录显示其收到的工资及553,000-RMB奖金合计2,326,165.52 RMB。2022年在线税务记录同样表明工资付款仅为1,870,057.14 RMB。申请人未解释这些收入差异。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这些差异使申请人的证据及所主张收入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审理主任未将这些证据不一致之处通知申请人。因此,在本事项今后的任何提交中,他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这些差异。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享有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基于该证据标准作出的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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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已发表材料
申请人还主张其满足关于本人已发表材料的证据要求。参见 8 C.F.R. § 204.5(h)(3)(iii)。但是,要获得最终实质审查,他需要满足另外两项标准。因此,我们无需触及并在此保留对申请人关于 8 C.F.R. § 204.5(h)(3)(iii) 标准的上述论证的审议。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其最终决定非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所请求类别另外两项证据标准。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