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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34428388 日期:2024年10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自述为工艺工程项目经理。其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并凭裁量权在实质上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1 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忽视了关键证据”,强调此前提交的个人陈述、专家意见和“有证明力的研究”,其声称这些是作为证据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事业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济和社区福祉产生“重大”影响。与这些主张相反,记录显示本办公室进行了全面分析,处理了所提交的证据并解释了其不足之处。例如,本办公室具体讨论了申请人的个人陈述,并认定
1 尽管审理主任作出了有利认定,即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但本办公室质疑申请人是否实际拥有高级学位或在该专业领域拥有五年渐进式学士后经验。8 C.F.R. § 204.5(k)(2)。尽管本办公室未就此问题作出最终裁定,但本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其应准备在任何未来的NIW申请中处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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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陈述侧重于业务流程管理和工艺工程的价值,而非拟议事业的预期影响。本办公室还认定,个人陈述既未将申请人的服务与其他项目经理提供的服务区分开来,也未解释拟议事业如何产生超出申请人雇主及其客户范围的更广泛影响。尽管申请人在动议中对该认定提出异议,声称其事业将对工艺工程领域作出贡献并对“国家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但上诉记录未包含支持这些主张的证据。重述个人陈述的部分内容并重申先前论点,也不足以克服先前指出的缺陷或证明本办公室在上诉中作出的不利认定与法律或USCIS政策不一致。
本办公室随后审议了所引用的专家意见,并同样认定其存在不足。本办公室解释称,该意见主要着眼于项目经理整体,未涉及拟议事业的细节,也未解释为何该事业(而非项目经理的一般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尽管申请人援引Buletini v. INS, 860 F. Supp. 1222, 1223 (E.D. Mi. 1994)以强调专家意见的重要性,但鉴于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指出的缺陷(本办公室已在此概述),本案所提供专家意见的证明价值显著降低。因此,鉴于本办公室对有关专家意见的不利认定所作的解释,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无正当理由”地忽视了该证据,也未能证明本办公室的行为如其所称属任意和反复无常。
此外,尽管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忽视了“有证明力的研究”,但本办公室究竟忽视了哪些具体研究并不明确。事实上,本办公室确认申请人提交了多篇文章和报告,并对其一般内容作了评论,本办公室认为这些内容不足,因为它们涉及拟议事业所属领域的各个方面,而非该事业本身。本办公室还援引了一项先例决定并解释称,在第一项要件分析中,本办公室不关注个人将工作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关注点在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在动议中,申请人强调此前提交的两篇文章,分别涉及“邮件中心流程持续改进的必要性”和“直邮营销的显著优势”。然而,如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所认定,这些文章未涉及申请人的具体事业,因此不能支持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主张。尽管申请人重申了关于工程行业劳动力短缺的主张,但本办公室此前已在上诉中处理了这些主张,无需在动议中再次处理。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适用要求,该动议将依据8 C.F.R. § 103.5(a)(4)予以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