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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598572 日期:2024年10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获得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即驳回上诉的决定)。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予准许。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所确立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具体而言,我们解释称,记录未能确立其拟议的与美国大学合作、通过其在线平台以电子学习方式营销和推广其课程的事业将在与 Dhanasar 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层面上对该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同上。并且,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关于其事业与旨在通过使用技术改善学生成果和促进高等教育创新的联邦倡议相一致的主张,但我们解释称,其未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证据来确立其事业将如何在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层面上对这些倡议产生有意义的影响。此外,我们认可申请人在上诉中关于其事业将因所称受教育学生增加而产生经济效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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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具体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产生 Dhanasar 中所论述的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同上,第890页。我们还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商业计划中涉及美国工人预期就业及公司经济影响的信息有限的论述。
在动议中,申请人总体上不同意我们先前的决定,主张“存在事实和法律错误”。作为此方面的一个例子,申请人指出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商业计划未提供有关公司预计就业、其预期商业伙伴和客户、业务预期增长或申请人拟经营业务地点的信息。申请人表示,在作出这些结论时,我们未处理为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而提交的意向书,申请人声称该意向书提供了详细的财务和就业预测,并表明其公司“在财务上是可行的”。
然而,尽管我们认可为回应RFE而提交的意向书提供了基于与佛罗里达州一家营销机构的预期合作关系的预计收入,但申请人未解释这些预测即使实现,将如何产生 Dhanasar 所设想的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尽管任何基本经济活动都有可能对当地经济产生积极影响,但申请人未证明直接源于其拟议事业的经济活动将如何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同样,该意向书除附带提及基于申请人经验确定的转化率外,未对这些财务和就业预测的依据提供充分解释。而且,即使该事业的收入和创造就业预测得到了充分解释,它们也未确立其公司将在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的规模上运营。
申请人还称,在其申请被否决后,其在佛罗里达州注册了公司,声称“这一进展解决了就[该公司]运营基地提出的关切”。但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资格。见8 C.F.R. § 103.2(b)(12)。并且,如前所述,复议动议必须确立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因此,我们将不考虑申请人的公司注册,因为该注册发生在其申请被否决之后。1
在动议中,申请人还称,所提交的证据,包括来自位于佛罗里达州的预期商业伙伴的意向书,“表明了对开发此项目的明确兴趣,[初始目标]是接触当地教育机构以及[中]佛罗里达州的机构”。然而,一家位于佛罗里达州的公司所表达的潜在兴趣并未确立申请人的公司将设在佛罗里达州,申请人在上诉中亦未如此主张。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在认定记录未能确立
1 此外,我们通常不“考虑仅在申请提交之后才产生的事实”。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第176页(引用 Matter of Bardouille, 18 I&N Dec. 114 (BIA 1981))。最终,要在事实上具有价值,申请必须在提交之日即满足批准所需的法定和监管要求。Ogundipe v. Mukasey, 541 F.3d 257, 261 (4th Ci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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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拟将其公司设于何处方面存在错误,而该地点与我们对其事业预期经济效益的评估相关。
申请人还重述了其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声称这使其公司区别于传统的在线项目管理方(OPM),主张其公司将提供“一套支持教育机构的独特服务”。然而,动议中概述的服务并未推翻我们的结论,即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公司将对该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而非仅使其直接客户和顾客受益。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在认定记录未能确立其事业具有 Dhanasar 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存在错误。见 Dhanasar 第888-889页。
在此,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其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 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确认个人不能通过笼统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而是提交方“必须具体说明”被错误裁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没有复议我们决定的依据,申请人的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