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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9659352 日期:2025年10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运营经理,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驳回了随后的动议。经审查,我们认定拒绝通知系错误发出。我们依据8 C.F.R. § 103.5(a)(5)应移民局动议重新开案,并驳回了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两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第三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系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我们通过援引方式纳入此前对上诉决定及后续动议的分析。概括而言,记录显示申请人打算扩展并整合一家名为[已隐去] LLC的物流管理咨询、顾问及解决方案公司。在此前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尽管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其未能证明该事业的全国重要性。申请人主张移民创业和小企业具有全国重要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特定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此外,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解释财务预测或员工增长的依据,以表明拟议事业将产生实质性经济利益。我们还认定,记录未显示申请人的事业将对物流管理行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90 (AAO 2016)(讨论评估全国重要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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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此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次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在本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近期的提单、运价确认书和正式合同。申请人再次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因为它与美国国家政策指令相一致。在我们的驳回决定中,我们认可了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以及拟议事业在供应链行业中将发挥的作用,并认定申请人未提供佐证证据或证明该事业提供实质性经济利益。尽管提单、运价确认书和正式合同为未来事业提供了一些佐证证据并支持商业计划,但这些文件并未证明其领域中的更广泛影响或对我国产生的实质性积极经济效果,而这些才表明全国重要性。此外,申请人未证明这些数字的相关性,也未提供支持性文件以证明这些运营如何在其公司将运营的地区产生实质性经济效果。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关于申请人此前的两份合并动议,我们认定其未具体指出我们此前的上诉决定中任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之处。在其当前的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忽视了证明其拟议事业全国重要性的证据。然而,申请人援引的是我们此前决定中已考虑过的证据,例如其商业计划和关于物流服务的文章。申请人当前的动议未指出我们此前驳回其复议动议的决定中任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之处。因此,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其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重复了我们在此前决定中已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此前委员会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维持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