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930414 日期:2025年10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四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第五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次诉讼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与其先前的动议一样,申请人对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尽管他声称其动议基于“新的实质性证据”,但他提交的是先前已提交的文件。他重申其拟经营咨询公司的业务具有国家重要性,他具备推进该业务的良好条件,且豁免职位offer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然而,申请人未陈述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回应我们先前驳回其动议的决定——我们驳回该动议是因为其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在此,申请人再次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原文第 2 页
同样,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先前驳回其动议的决定表示不同意。尽管他声称其动议基于“先前决定中的法律和事实错误”,但他未指出任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之处,以证明我们的决定在作出时是错误的。他重提先前的论点并指向记录中的证据,我们此前在驳回其上诉和动议时已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但他未回应我们驳回其先前复议动议是因为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要求这一事实。在此,申请人再次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诉讼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在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为被驳回状态。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本法第240条面临驱逐出境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