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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C-G-C- 日期:2017年10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西班牙语专家和教师,寻求被归类为教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经审查,我们将否决该动议。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必须否决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8 C.F.R. § 103.5(a)(4)。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说明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说明复议的理由,并须由任何相关决定予以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8 C.F.R. § 103.5(a)(3)。动议“不是一方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错误而寻求复议的程序。”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提交了两封信函以支持该动议。第一封信函承认未提交“任何新事实或证据”以支持该动议,而是请求我们复议上诉。第二封信函是关于申请人成就和经历的叙述。该信函未指明某项法律或USCIS政策,也未说明我们的上诉驳回决定是基于对该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因此,我们必须否决该动议,因为它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适用要求。8 C.F.R. § 103.5(a)(2)-(4)。
裁定: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C-G-C-, ID# 950355 (AAO Oct. 1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