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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语专家和教师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17年10月18日)

类别 EB-1A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符合法定要求、重新开案动议提出新事实、EB-1A杰出能力实体资格
不成立 复议动议符合法定要求、重新开案动议提出新事实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西班牙语专家和教师,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EB-1A杰出人才移民,主张在教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随后AAO驳回了上诉。本次程序为申请人对AAO上诉驳回决定提出的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申请被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人上诉后,AAO驳回了上诉;申请人随后提出复议动议,本次AAO审查的范围仅限于该复议动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审理EB-1A申请的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裁决,以证明原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说明将在重新开案的审理中提供的新事实。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主张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两封信函支持动议。第一封信承认未提交任何新事实或新证据,仅请求复议上诉决定;第二封信叙述申请人的成就和经历,但未指明任何法律或USCIS政策,也未说明上诉驳回决定错误适用了该法律或政策。

AAO 认定

AAO认定,第一封信明确承认没有新事实或新证据,因此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第二封信仅叙述成就和经历,未指出法律或政策依据,也未说明原决定存在错误适用,因此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AAO未对EB-1A杰出能力的实体要素作出新的认定。

裁决结果

AAO驳回复议动议。该结果不涉及对EB-1A申请实体资格的重新判断,也不等于批准原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程序性要求,未讨论EB-1A的持续国内或国际声誉、广泛文件认可等实体标准;AAO对审理主任意见的引用不构成AAO对实体要素的认定。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不产生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需核对:两封支持信函的具体内容及其是否提出新事实或指明法律或政策错误;原上诉驳回决定与本次复议动议的范围区分;动议所依据的8 C.F.R. § 103.5(a)(2)-(4)条文。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第一封信承认没有新事实或新证据,仅请求复议;第二封信叙述成就和经历,未指明法律或USCIS政策,也未说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认定理由:复议动议必须说明复议理由并附相关裁决以证明原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两封信均未满足该要求,动议不能仅笼统主张错误。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重新开案动议提出新事实

证据:第一封信明确承认没有提交新事实或新证据。

认定理由: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说明将在重新开案的审理中提供的新事实;申请人自认未提交新事实,故不满足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EB-1A杰出能力实体资格

证据:本次程序仅涉及复议动议,AAO未对申请人的教育领域杰出能力证据作出新的实体认定。

认定理由:AAO仅审查动议是否符合8 C.F.R. § 103.5(a)(2)-(4)的要求,未重新审理EB-1A实体要素,故该要素保留。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C-G-C- 日期:2017年10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西班牙语专家和教师,寻求被归类为教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经审查,我们将否决该动议。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必须否决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8 C.F.R. § 103.5(a)(4)。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说明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说明复议的理由,并须由任何相关决定予以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8 C.F.R. § 103.5(a)(3)。动议“不是一方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错误而寻求复议的程序。”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提交了两封信函以支持该动议。第一封信函承认未提交“任何新事实或证据”以支持该动议,而是请求我们复议上诉。第二封信函是关于申请人成就和经历的叙述。该信函未指明某项法律或USCIS政策,也未说明我们的上诉驳回决定是基于对该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因此,我们必须否决该动议,因为它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适用要求。8 C.F.R. § 103.5(a)(2)-(4)。

裁定: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C-G-C-, ID# 950355 (AAO Oct. 18, 201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10-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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