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IT咨询公司,拟以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为受益人申请高级系统分析师职位,主张受益人属于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多项理由拒绝:未能证明存在真实的职位邀请、受益人未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至少五年合格经验,以及未能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本案及该公司其他I-140受益人的工资。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上诉人提交I-290B上诉通知,在Part 3.1.b表明将在30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但未随上诉提交说明上诉理由的陈述,30日内也未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截至本决定作出时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本次AAO审查范围仅为该上诉。
争议标准
依8 C.F.R. § 103.3(a)(1)(v),当事人未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错误事实认定时,上诉应被简易驳回;I-290B表格亦要求另附纸说明上诉依据并注明姓名和A号码或ELIS账户号码。
提交的证据
本次上诉中,上诉人仅提交I-290B上诉通知,并在表格中勾选将补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未提交任何说明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认定的陈述,也未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因此,主任所依据的职位邀请真实性、五年经验及持续支付工资能力等证据问题,本次均无新证据可供审查。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未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错误事实认定,也未按其在I-290B中的表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故符合简易驳回的条件。AAO未就职位邀请、受益人资格、劳工证要求或支付工资能力等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裁决结果
依据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该裁决不涉及对原申请实体资格的重新判断,也不等于批准或否决原申请的实体主张。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上诉未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认定、且未补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的程序问题,未触及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实体标准,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指引,也不产生先例约束力。
阅读提示
核对I-290B是否附有说明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认定的陈述、Part 3.1.b所承诺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是否在30日内提交,以及AAO是否收到任何后续材料;如需实体争点,应另查主任拒绝理由所涉的职位邀请、五年经验和支付工资能力材料。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认定
证据:I-290B上诉通知中未附任何说明上诉依据的陈述;上诉人未在30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截至决定作出时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
认定理由:8 C.F.R. § 103.3(a)(1)(v)要求当事人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错误事实认定,否则上诉应被简易驳回;上诉人未满足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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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真实的职位邀请
证据:主任以未证明存在真实职位邀请为由拒绝;本次上诉未提交相关陈述或补充证据。
认定理由:AAO因上诉未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认定而简易驳回,未对该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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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要求的至少五年合格经验
证据:主任以受益人未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至少五年合格经验为由拒绝;本次上诉未提交相关陈述或补充证据。
认定理由:AAO因程序性缺陷简易驳回上诉,未对该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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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证据:主任认定上诉人未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本案及该公司其他I-140受益人的工资;本次上诉未提交相关陈述或补充证据。
认定理由:AAO因程序性缺陷简易驳回上诉,未对该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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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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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T-, INC. 日期:2018年10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IT咨询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高级系统分析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存在针对受益人的真实善意工作邀请,或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至少五年合格经验。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本申请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本受益人及申请人其他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受益人的拟议工资。
申请人通过表格 I-2908(上诉或动议通知)提交了上诉。在表格 I-2908 第3.1.b部分,申请人表示将在30天内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表格 I-290B 第4部分对申请人的相关指示如下:
在单独的一张纸上,您必须提供一份关于上诉或动议依据的陈述。您必须在每张纸的顶部注明您的姓名和 A号码或 ELIS 用户账号。
上诉:提供一份陈述,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认定。
尽管表格 I-2908 上有上述指示,申请人未随上诉提供任何陈述。申请人也未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尽管其在表格 I-290B 上表示将会提交。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未收到申请人任何进一步证据或任何形式的通信。
8 C.F.R. § 103.3(a)(1)(v) 的规定指出,当“相关当事人未能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以供上诉”时,上诉应被简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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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T-, Inc.
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错误事实认定。因此,依据 8 C.F.R. § 103.3(a)(1)(v),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命令:依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uer of A-T-, Inc., ID# 1886840 (AAO Oct.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