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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上诉驳回(2023年10月18日)

类别 O-1B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随同O-2受益人的申请方式及改按P-3类别审理的请求、O-1B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的提名或获得、O-1B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至少三类文件、O-1B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记录是否显示杰出能力)
不成立 随同O-2受益人的申请方式及改按P-3类别审理的请求、O-1B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的提名或获得、O-1B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至少三类文件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随同O-2受益人未单独提交申请及不得改按P-3审理,以及O-1受益人未满足初始证据标准中的奖项标准和至少三类文件标准;未对O-1受益人的最终实质审查作出认定,明确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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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for the above stated reasons, with each considered as an independent and alternate basis for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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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娱乐团体,为一名受益人申请O-1非移民身份,类别为杰出能力歌手;随同申请还包含五名O-2受益人。原审加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理由包括O-2受益人未单独提交申请,以及O-1受益人未满足艺术领域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ertainment group, seeks to classify the Beneficiary as a singer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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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determining the improper filing of 0-2 Beneficiaries with the 0-1 Benefici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最初在同一份申请中为O-1受益人和五名随同O-2受益人提交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at initial filing, the Petitioner filed for the 0-1 Beneficiary and five accompanying 0-2 Beneficiaries on the sam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针对原审的证据请求,申请人提交了五名随同人员的I-129表副本,并说明若需另行提交申请将造成高额费用和延误,同时请求将这些人员按P-3类别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copy of Form 1-129 for the five accompanying individu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If we must file another petition on the group's behalf: it will be extremely costl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原审拒绝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实际单独提交五名随同人员的申请,且不允许将原申请改为P-3类别;同时认定O-1受益人未满足初始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determining the improper filing of 0-2 Beneficiaries with the 0-1 Benefici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resented copy did not show the Petitioner actually filed a separate petition for the five accompanying individu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随同人员与受益人同时演出、接受相同训练且曾获批准,并称美国移民局本可直接给予P-3签证;上诉中还补充提交了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case, the band was to be performing at the same period of time and at the events on stage with [the Benefici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offers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决定,维持原审并驳回上诉;未对O-1受益人的最终实质审查作出认定,明确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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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cordingly, we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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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随同O-2受益人的申请方式及改按P-3类别审理的请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o)(2)规定O-2外国人必须与O-1外国人分开提交申请;已提交申请不得为符合要求而作实质性变更,参见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P-3类别要求与P-3演艺人员或团体存在支持关系,8 C.F.R. § 214.2(p)(6)(iii)(A)。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随同人员与受益人同时演出、接受相同训练且此前曾获批准,美国移民局本可直接给予P-3签证,且P-3证据与O-1B差别不大。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提交的副本不能证明已实际单独提交五名随同人员的申请,电子记录也无单独申请及缴费记录;并因实质性变更原申请而拒绝改按P-3审理。

五名随同人员的I-129表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已为随同人员提交申请。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该副本不能证明实际单独提交申请;行政上诉办公室采纳原审意见,并指出记录未显示连同费用正式提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单独提交申请的记录及缴费收据。
核对原文依据
USCTS electronic records do not reflect that the Petitioner filed a separate petition for the accompanying individ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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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费用、延误及网站未说明要求的说明

证明目的
解释未单独提交申请的原因并请求按P-3处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接受该说明作为免除单独申请要求的依据,并维持原审关于实质性变更的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说明可替代法定提交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makes no note of this requirement on its website and does not have a separate form for the 0-2 petitio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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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原审意见:O-2必须单独提交申请,而记录未显示已连同费用正式提交。将O-2改为P-3属于对已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变更,且本案申请针对的是O-1B受益人而非P-3演艺人员,故随同人员不能按P-3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0-2 beneficiaries must be filed on a separate petition from the 0-1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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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request to adjudicate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s from O-2s to P-3s results in a material change to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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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B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的提名或获得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o)(3)(iv)(A)要求提名或获得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例如奥斯卡、艾美、格莱美或导演工会奖。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奖项中超过一半具有国际认可,并称某最佳歌曲奖是当时中东最负盛名的奖项。

原审意见

原审承认申请人最初提交了众多志愿和表彰奖项,但认定未证明该奖项可与格莱美或奥斯卡相比;维基百科打印件不可靠,且未提及该奖项。

维基百科关于某公司的打印件

证明目的
证明某奖项具有国际认可并与格莱美或奥斯卡相当。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维基百科内容可由个人贡献且未证明贡献者资质,因而不具可靠性;该打印件也未提及该奖项。行政上诉办公室在上诉分析中引用并延续该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未提及所主张奖项,且来源可靠性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oes not consider documents from Wikipedia to be reli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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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makes no mention ofthec::=]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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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列出的奖项及关于“超过一半具有国际认可”的简短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获得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主张未具体化,未指明比较对象,也未解释奖项的国际地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逐项说明奖项性质、范围及与规定示例的可比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oint to evidence or explain how th ~-~ est Song A ward qualifies as "the most prestigious award in the Middle Eas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上诉方未说明哪些奖项属于“超过一半”,也未指明将哪个奖项与最佳歌曲奖比较,更未提供证据或解释该奖如何成为中东最负盛名或如何等同于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因此未能满足该初始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laborate on the "[more than half'' ofthe awards, nor does the Petitioner articulate which award, if any, it comp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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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B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至少三类文件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o)(3)(iv)(B)要求至少六类文件中的三类;未在上诉中提出且对案件有决定性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及《The National News》的文章、专辑封面、音乐视频播放量、Spotify月听众数及近期加拿大演出,主张受益人维持了广泛声誉和成功。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8 C.F.R. § 214.2(o)(3)(iv)(B)(1)-(6)中任何类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涉及第(1)、(2)、(4)、(5)类。

《The National News》关于受益人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主要报纸或出版物中获得全国或国际认可(第(2)类)。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仅指出该论述似乎涉及第(2)类,但因未主张至少三类而未作认定;未对该文章本身作接受或否定的实体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上诉中将其与至少三类标准及其他类别关联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it appears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about The National News and views and listeners relate to two categ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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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辑封面、音乐视频播放量及Spotify月听众数

证明目的
证明商业或评论界重大成功的记录(第(4)类)。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仅指出该论述似乎涉及第(4)类,但因未主张至少三类而未作认定;未对播放量或听众数本身作实体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上诉中将其与至少三类标准及其他类别关联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it appears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about The National News and views and listeners relate to two categories, 8 C.F.R. § 214.2(o)(3)(iv)(B)(2) and (4), re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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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阶段补充提交的材料

证明目的
补充证明受益人资格。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在原审已获通知并有合理机会提交证据,故不在上诉阶段首次考虑该补充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材料未在原审证据请求阶段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was put on notice and given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provide this evidence we will not consider it for the first time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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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上诉方未具体指明对原审哪些标准有争议,也未解释原审如何出错;其关于媒体报道和播放量、听众数的论述似乎涉及第(2)和第(4)类,但未主张至少三类。由于未指出至少三类,且未争辩的问题对案件有决定性,行政上诉办公室无需就第(2)和第(4)类作出认定,上诉因放弃而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or claim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for at least three categories of evidence on appeal, we need not make a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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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based on those waived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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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B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记录是否显示杰出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o)(3)(ii)及(iv)要求综合整体记录判断是否具有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但须先满足初始证据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维持了广泛声誉和成功。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初始证据标准未满足。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因未满足奖项标准或至少三类文件标准,无需就受益人是否具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高水平和显著知名度作整体认定,并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provide a totality determination to establish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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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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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随同O-2人员是否有单独提交的I-129表及缴费收据;本案记录显示电子记录未反映单独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USCTS electronic records do not reflect that the Petitioner filed a separate petition for the accompanying individu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明对原审哪些初始证据类别有争议,并逐类说明;本案因未主张至少三类而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or claim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for at least three categories of evidence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奖项材料是否说明奖项的颁发范围、评选标准及与格莱美或奥斯卡等示例的可比性;本案未提供此类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oint to evidence or explain how th ~-~ est Song A ward qualifies as "the most prestigious award in the Middle Eas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上诉阶段补充材料未被考虑,因原审已给予通知和合理机会;核对材料是否在原审证据请求阶段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consider it for the first time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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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8694430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 - O)

申请人是一家娱乐团体,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歌手。为此,申请人申请 O-1 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O)(i) 条,8 U.S.C. § 1101(a)(15)(O)(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将 O-2 受益人随 O-1 受益人一并提交属不当提交。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 O-1 受益人满足适用于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初始证据标准:获得或提名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或至少六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三种。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本案相关而言,本法第 101(a)(15)(O)(i) 条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得到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个人,确立了 O-1 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艺术领域杰出能力”定义为“卓著”,并将“卓著”定义为“在艺术领域取得高水平成就,其技能和认可程度显著高于通常遇到的水平,达到被描述为杰出者在艺术领域享有盛誉、处于领先地位或广为人知的程度。”参见 8 C.F.R. § 214.2(o)(3)(ii)。其次,DHS 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赞誉和成就得到认可的替代性初始证据标准。申请人可以提交获得或提名“重要

原文第 2 页

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的证据,例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工会奖”,或至少六类所列文件类别中的三类。参见 8 C.F.R. § 214.2(o)(3)(iv)(A)-(B)。

提交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 O-1 分类资格。参见 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是确定该标准是否已满足的机制。”)。因此,当申请人提供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时,本办公室将判断全部记录及证据质量是否显示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参见本法第 101(a)(15)(O)(i) 条及 8 C.F.R. § 214.2(o)(3)(ii)、(iv)。

二、分析

A. O-2 受益人

8 C.F.R. § 214.2(o)(2) 的法规规定,“O-2 外国人必须与 O-1 外国人分开提交申请。”1 然而,在初始提交时,申请人在同一份申请中为 O-1 受益人和五名随行 O-2 受益人提交了申请。针对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申请人提交了五名随行个人的 I-129 表格副本,并陈述:

“……如果我们必须代表该团体再提交一份申请:这将极其昂贵,造成重大延误,并最终毁掉该活动。如果我们事先知道需要提交两份申请、每份都费用高昂,我们本会选择 P3 签证。USCIS 在其网站上未注明这一要求,也没有为 O-2 申请人提供单独的表格。”

“如果他们全部改为按 P3 考虑,以避免申请人损失,我们将很高兴。此事时间紧迫,因此我们也将按 USCIS 的要求提交第二份申请。只要他们能够演出,无论他们被接受为 P3 还是 O2,任何结果我们都很满意,完全没问题。”

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交的副本并未显示申请人实际为五名随行个人提交了单独申请。2 此外,审理主任因对原始福利请求构成实质性变更,否决了申请人要求将随行个人按 P-3 分类考虑的请求。3

1 另见一般性,2 USCIS 政策手册,M.5(A),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出虽然多名受益人可列入同一份 O-2 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表格 I-129),但他们不能列入 O-1 受益人的申请);表格 I-129 说明,https://www.uscis.gov/i-129。 2 USCIS 电子记录未反映申请人为随行个人提交了单独申请,包括支付所需费用,申请人也未提交表格 I-129 的收据以证明 O-2 受益人的申请已适当提交。 3 审理主任还指出,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所需证据以确立这些个人符合 P-3 非移民分类的资格。

原文第 3 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

“在我们的案件中,乐队原定在同一时间段、在舞台上与[受益人]一起参加活动演出。服务相同,他们接受了相同的培训。他们以前做过这件事,并已多次获批。USCIS 本可以向该团体提供 P3 签证,他们会接受的。P3 签证的证据与 O-1B 的证据差别不大。USCIS 拥有足[原文如此]够多的证据来授予受益人 P3 签证。”

本办公室就此问题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认定上诉裁判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虑”)。在此,O-2 受益人必须与 O-1 受益人分开提交申请。参见 8 C.F.R. § 214.2(o)(2)。此外,申请人要求将非移民分类从 O-2 裁断为 P-3,导致申请发生实质性变更。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 USCIS 要求。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98)。尽管如此,记录并未显示申请人已为随行受益人适当提交申请并缴费。举证责任仍由申请人承担,以确立福利资格。8 C.F.R. § 103.2(b)(1);Chawathe, 25 I&N at 375-76。此外,P-3 分类要求“与 P-3 演艺人员或 P-3 娱乐团体存在支持关系。”8 C.F.R. § 214.2(p)(6)(iii)(A)。在本案中,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 O-1B 而非 P-3。因此,随行受益人不能按 P-3 分类考虑。

B. O-1B 杰出能力

  • 获得或提名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依据 8 C.F.R. § 214.2(o)(3)(iv)(A) 证明受益人获得或提名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具体而言,审理主任确认申请人最初提交了“众多志愿者和表彰奖项”,并陈述:

“在回应 USCIS 的 RFE 时,你提交了一份陈述,其中你说该_[已隐去]_奖是一个国际公认的奖项,很容易与格莱美奖或奥斯卡奖相比。你在附件 A 中引用了进一步证据。附件 A 包含一份关于______公司的维基百科打印件。它未提及[已隐去]奖,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该奖项可与格莱美奖或奥斯卡奖相比。此外,USCIS 不认为维基百科的文件是可靠证据,因为个人可以在未证明其

原文第 4 页

专业知识或资格的情况下向该网站贡献内容。因此,USCIS 将无法确定维基百科打印件与 O-1B 标准相关的相关性。”

在上诉中,申请人列出了受益人的奖项,并简要声称“其中超过一半是国际公认的”,以及“与LJBest Song Award一样,它是当时中东地区最负盛名的奖项。”申请人没有详细说明“超过一半”的奖项,也没有说明其将哪个奖项(如有)与Best Song Award进行比较。此外,申请人没有指出证据或解释Best Song Award如何符合“中东地区最负盛名的奖项”,或任何其他奖项如何“国际公认”或等同于重要的国家或国际奖项,如Academy Award,符合8 C.F.R. § 214.2(o)(3)(iv)(A)的规定。

  • 至少三种形式的文件

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没有证明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iv)(B)(1)-(6)下任何证据类别的资格。4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

……《The National News》写了一篇关于[受益人]的文章,我们将其包含在原始申请中。《The National News》是Independent Press Standards Organization(该组织监管英国的杂志和报纸行业)的成员。他们遵守《Editors' Code of Practice》,并致力于维护最高新闻标准。我们包含了他的10张专辑封面,以及他的音乐视频图片,该视频已达到1500万次观看。我们还包含了音乐视频片段,该片段在YouTube上已达到3000万次观看。我们已证明[受益人]通过展示他在Spotify上的月听众为159.9K来维持其成功。[受益人]最近的活动是上个月在加拿大,是一次成功的活动,表明他正在维持其广泛的声誉和成功。

申请人没有具体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 contested 的标准(如有)。5 相反,申请人关于《The National News》以及观看和听众的论点似乎分别涉及两个类别,8 C.F.R. § 214.2(o)(3)(iv)(B)(2)和(4)。6 如果申请人意图

4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了与四项标准相关的证据:8 C.F.R. § 214.2(o)(3)(iv)(B)(1)、(2)、(4)和(5)。 5 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供了额外文件。同样,申请人没有解释该证据如何与特定标准(如有)相关。无论如何,由于申请人已被通知并获得合理机会提供该证据,我们不会在上诉中首次考虑它。见8 C.F.R. § 103.2(b)(11)(要求所有请求的证据一次性提交);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拒绝考虑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因为“申请人已被通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在拒绝前为其记录提供该证据”)。 6 8 C.F.R. § 214.2(o)(3)(iv)(B)(2)的规定要求“[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achiev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evidenced by critical reviews or other published materials by or about the individual in major newspapers, trade journals, magazines, or other publications.”此外,8 C.F.R. § 214.2(o)(3)(iv)(B)(4)的规定要求“[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a record of major commercial or critically acclaimed successes, as evidenced by such indicators as title, rating, standing in the field, box office receipts, motion pictures or

原文第 5 页

contest 审理主任决定中的其他标准,它没有指出标准并解释审理主任如何错误。此外,如果受影响方没有处理审理主任提出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对案件具有决定性,上诉将基于这些放弃的问题被驳回。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8 C.F.R. § 214.2(o)(3)(iv)(B)的规定要求至少三种形式的文件。由于申请人没有在上诉中指明或声称受益人符合至少三个证据类别的资格,我们无需对涉及8 C.F.R. § 214.2(o)(3)(iv)(B)(2)和(4)的表面论点作出裁定。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另行满足其举证责任时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没有正确为随附的O-2受益人提交申请。此外,由于申请人没有证明O-1受益人满足获得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的提名或 receipt,或六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至少三种,我们无需提供总体裁定以确定受益人是否已维持国家或国际声誉、是否获得高水平成就,以及是否被认可为在艺术领域突出、著名、领先或知名。见法案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和(iv)。7 因此,我们保留此问题。8 consequently,申请人没有证明受益人符合O-1签证分类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上诉将因上述原因被驳回,每项均被视为决定的独立和替代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

television ratings, and other occupational achievements reported in trade journals, major newspapers, or other publications.” 7 见 generally 2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M.4(D)。 8 见 Bagamasbad, 429 U.S. at 25-26;另见 L-A-C-, 26 I&N Dec. at 526 n.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0-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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