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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0月1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EB-2基础类别资格与国家利益豁免(本次未重新审理)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进一步驳回复议动议;申请维持拒绝状态。本次决定仅处理第二次合并动议是否满足重开与复议的程序要求,未重新审理EB-2基础类别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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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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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n review, the combined motions will be dismissed, and the petition will remain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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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Petitioner)为本人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寻求EB-2类别(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资格,并请求豁免该类别所要求的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理由为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either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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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23年5月8日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EB-2基础类别资格,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Ma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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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enied the petition on May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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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起上诉;AAO于2023年11月20日驳回上诉,指出其书面论证意见仅论述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未涉及EB-2基础类别,故视为放弃该问题,并保留国家利益豁免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after, the Petitioner filed an appeal, which we dismissed on November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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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brief solely addressed her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but not the underlying EB-2 visa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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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AAO于2024年5月21日以逾期为由驳回,因I-290B表格于2024年1月11日才收到,距2023年11月20日决定已52天。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s untimely on May 21, 2024, because we did not receive the Form 1-290B, Notice ofAppeal or Motion, until January 11, 2024, which was 52 days after our November 20, 2023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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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再次提交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即本次程序;其主张2023年5月8日决定后的回应在33天内经USPS寄出,并提交运输标签作为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second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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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ur response was sent within the required timeframe and delivered within 33 days at US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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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动议审查范围限于审查最新决定即2024年5月动议驳回,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回应在要求期限内寄出并在33天内经USPS送达,并提交运输标签,要求核对系统。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23年5月8日拒绝申请,认定未证明EB-2基础类别资格及国家利益豁免;本次动议针对的是AAO 2024年5月21日以逾期为由驳回前次动议的决定。

运输标签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回应在要求期限内寄出并在33天内送达USPS。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仅凭运输标签、无送达日期文件,不足以证明及时提交;并指出USPS追踪信息仅显示标签已创建、尚未进入系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送达日期文件;且申请人针对的是2023年5月8日主任决定,而非被认定逾期的2024年5月21日动议驳回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she submits a copy of a shipping label and indicates that we should "check th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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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el Created, not yet i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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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的论点

证明目的
主张收到时间应以寄出时间而非到达时间为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论点不适用,因为8 C.F.R. § 103.2(a)(7)(i)规定按实际收到日期记录收件日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法定收件日期规则不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liance on "contract law" for the proposition that "receipt should be considered at the time the letter is sent and not when it arrives at its destination" is mispla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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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混淆了2023年5月8日主任决定与2024年5月21日被认定逾期的动议决定;仅提交运输标签而无送达日期文件,不足以按优势证据证明及时提交;其援引合同法主张以寄出时间视为收到时间,与8 C.F.R. § 103.2(a)(7)(i)按实际收到日期记录的规定不符。因此未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Simply providing a shipping label without any accompanying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date of delivery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filing was 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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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new facts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rior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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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即2024年5月动议驳回,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回应在期限内寄出并送达,故先前以逾期为由的驳回不正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23年5月8日拒绝申请;本次复议针对AAO 2024年5月21日以逾期为由驳回前次动议的决定。

运输标签及USPS追踪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前次动议按时提交,从而先前逾期驳回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材料不能证明送达日期,且追踪信息仅显示标签已创建、尚未进入系统,无法支持及时提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送达日期文件;追踪信息不完整。
核对原文依据
Simply providing a shipping label without any accompanying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date of delivery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filing was 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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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atus update is not yet available on your Priority Mail pac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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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2024年5月21日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其运输标签与合同法论点均不能推翻按实际收到日期计算的规定。故复议动议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nor has she established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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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基础类别资格与国家利益豁免(本次未重新审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EB-2类别及国家利益豁免依据INA section 203(b)(2), 8 U.S.C. § 1153(b)(2);但本次动议审查范围限于2024年5月动议驳回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前次动议中再次主张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23年5月8日认定未证明EB-2基础类别资格及国家利益豁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2023年11月20日上诉决定中已因书面论证意见仅论述国家利益豁免而视为放弃EB-2基础类别问题,并保留国家利益豁免论点;2024年5月21日动议因逾期被驳回。本次动议审查仅针对该逾期驳回,未重新认定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deemed the EB-2 classification issue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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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ntimely filed motions did not address our November 20, 2023 decision in which we deemed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issue waived and we reserved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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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运输标签及USPS追踪记录时,应关注是否有实际送达日期或USPS收件记录;本案AAO指出追踪信息仅显示标签已创建、尚未进入系统。
    核对原文依据
    Label Created, not yet i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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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动议审查范围限于2024年5月21日以逾期为由驳回前次动议的决定,不涉及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the May 2024 motion dismiss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收件日期按实际到达指定提交地点之日记录,而非按寄出日期,8 C.F.R. § 103.2(a)(7)(i)。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consider a benefit request received and will record the receipt date as ofthe actual date ofreceipt at the location designated for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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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736905 日期:2024年10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以及对此分类附带的职位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23年5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也未能确立豁免所需职位要求(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于2023年11月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于2024年5月驳回了其随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第二次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合并动议将被驳回,申请维持否决。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即2024年5月的动议驳回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为清晰起见,本事项的程序历史摘要如下。如上所述,审理主任于2023年5月8日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符合EB-2分类的资格,也未能确立豁免职位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此后,申请人提交了上诉,本办公室于2023年11月20日予以驳回。如本办公室所解释的,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仅涉及其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而未涉及基础EB-2签证分类。因此,本办公室认定EB-2分类问题已被放弃,

原文第 2 页

并保留申请人关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上诉论点。随后,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本办公室于2024年5月21日以逾期为由予以驳回,因为本办公室直至2024年1月11日才收到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即在本办公室2023年11月20日决定之后52天。1

在动议中,申请人称其“收到了2023年5月8日的决定,我们的回复在要求的时限内寄出,并在33天内通过USPS送达。”作为证据,她提交了一份运输标签副本,并表示本办公室应“检查系统”。首先,本办公室注意到2023年5月8日的决定是审理主任的决定,而非本办公室以逾期为由驳回的决定。其次,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376。仅提供运输标签而没有任何关于送达日期的随附文件,不足以确立提交是及时的。2 第三,申请人依据“合同法”主张“收到应在信件寄出时视为发生,而非在到达目的地时”,这一主张是错误的。根据 8 CFR 103.2(a)(7)(i),本办公室“将视为收到福利请求,并将收到日期记录为在指定提交地点实际收到的日期。”参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B.6(C),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part-b-chapter-6。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确立本办公室先前以逾期为由驳回动议的决定是错误的。

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确立本办公室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也未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值得注意的是,逾期提交的动议未涉及本办公室2023年11月20日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定基础EB-2分类问题已被放弃,并保留了国家利益豁免问题。相反,申请人再次主张其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因此,即使该动议并非逾期,也会被驳回。 2 USPS追踪系统信息仅显示以下内容:“标签已创建,尚未进入系统。您的优先邮件包裹尚无可用的状态更新。当寄件人提供更新或将包裹交给USPS时,将会有可用信息。请稍后查看。”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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