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OCT192018_01D7101

拟任管理总监,负责北美纺织品销售与市场开发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8年10月19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申请前三年内为合格境外实体工作满一年、境外任职属管理或高管性质、美国拟任职位属管理或高管性质、凭学历、培训和工作经历具备履行拟任职务的资格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经营纱染面料和衬衫的批发企业,拟以L-1A身份临时调派受益人赴美担任管理总监。审理主任以四项理由拒绝:受益人未证明在申请前三年内已在合格境外实体连续工作满一年、境外任职不属管理或高管性质、美国拟任职位不属管理或高管性质、以及受益人凭学历培训和工作经历不具备履行拟任职务的资格。

程序经过

佛蒙特服务中心初次拒绝该I-129申请;上诉人向AAO提出上诉,主张审理主任忽视证据并存在事实与法律错误。本次AAO程序仅审查该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核心标准为INA第101(a)(15)(L)条及第101(a)(44)(B)条的高管定义:受益人须在申请前三年内为合格境外实体工作满一年,境外与美国的职位均须属管理或高管性质,并须具备履行拟任职务的资格。AAO按de novo标准重新审查。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受益人在上诉人境外母公司任职超过一年,并在该跨国集团内有17年工作经历;证据还涉及受益人负责集团纺织品在北美销售与市场开发的职责、其设定北美市场目标政策、行使广泛裁量权并向母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汇报,以及美境内外下属运营和行政人员承担大部分非高管事务。

AAO 认定

AAO认定受益人已在境外母公司工作满一年,凭学历与工作背景具备履行美国职务的资格;其在境外和美国的职责均属INA第101(a)(44)(B)条所定义的高管性质,即负责指导组织一项基本职能(北美销售与市场开发),主要职责为高管性质,并有多名下属承担非高管事务。

裁决结果

上诉获维持(sustained),即撤销审理主任的拒绝决定。该结论仅针对本案记录,不构成先例,也不对其他申请产生约束力。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事实;不确立L-1A高管认定的普遍规则,也不涉及L-1B专业知识、EB-1C或任何移民签证类别。

阅读提示

核对记录中受益人境外任职时长与连续性的证明文件、境外与美国职位职责说明及组织架构、下属人员分工证据,以及学历与工作经历材料是否与AAO认定一致。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申请前三年内为合格境外实体工作满一年

证据:记录显示受益人在上诉人境外母公司任职超过一年,并在该跨国集团有17年工作经历。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证明受益人在境外母公司工作满一年,满足L-1A的境外任职时长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

境外任职属管理或高管性质

证据:受益人负责集团纺织品在北美销售与市场开发的职责,设定北美市场目标政策,行使广泛裁量权并向母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汇报。

认定理由:AAO认定其境外职责主要属高管性质,负责指导组织一项基本职能,符合INA第101(a)(44)(B)条的高管定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2 段

美国拟任职位属管理或高管性质

证据:美国职位为管理总监,负责北美销售与市场开发;美境内外下属运营和行政人员承担大部分非高管事务。

认定理由:AAO认定美国拟任职位同样属高管性质,受益人将指导一项基本职能并有下属承担非高管事务。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2 段

凭学历、培训和工作经历具备履行拟任职务的资格

证据:受益人在该跨国集团有17年工作经历,并具备相关学历与工作背景。

认定理由:AAO认定受益人凭其教育和就业背景完全有资格履行美国拟任职务。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A-, INC. · 日期:2018年10月19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纱线染色布料和衬衫批发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者分类临时雇佣受益人担任其董事总经理。《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合格的外国雇员临时调往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能力的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1) 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由合格实体在境外雇佣至少一年;(2) 已在境外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受雇;(3) 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受雇;以及 (4) 基于其先前的教育、培训和雇佣经历,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并在拒绝申请时犯了事实和法律错误。申请人声称受益人一直在以管理或行政能力指导母公司的一个主要职能或组成部分,并将在美国以类似能力受雇。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记录表明,受益人在申请人的外国母公司境外雇佣超过一年,并且基于其教育和雇佣背景(包括在申请人跨国组织 17 年的经验),他完全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此外,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已在境外受雇,并将在美国受雇,担任该法第 101(a)(44)(B) 条所定义的行政能力职务。

具体而言,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一直并将负责指导集团纺织产品在北美的销售和市场开发,这是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能。记录进一步表明,受益人的职责一直且将主要是行政性质的,他为北美市场确立目标、政策和

原文第 2 页

关于 S-A-, Inc.

目标,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权限,并向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报告。最后,记录证明,美国和境外的下属运营和行政人员将执行与北美销售和市场开发职能相关的大部分非行政任务。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S-A- Inc., ID# 1472472 (AAO Oct. 19,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10-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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