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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A-, INC. · 日期:2018年10月19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纱线染色布料和衬衫批发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者分类临时雇佣受益人担任其董事总经理。《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合格的外国雇员临时调往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能力的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1) 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由合格实体在境外雇佣至少一年;(2) 已在境外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受雇;(3) 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受雇;以及 (4) 基于其先前的教育、培训和雇佣经历,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并在拒绝申请时犯了事实和法律错误。申请人声称受益人一直在以管理或行政能力指导母公司的一个主要职能或组成部分,并将在美国以类似能力受雇。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记录表明,受益人在申请人的外国母公司境外雇佣超过一年,并且基于其教育和雇佣背景(包括在申请人跨国组织 17 年的经验),他完全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此外,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已在境外受雇,并将在美国受雇,担任该法第 101(a)(44)(B) 条所定义的行政能力职务。
具体而言,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一直并将负责指导集团纺织产品在北美的销售和市场开发,这是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能。记录进一步表明,受益人的职责一直且将主要是行政性质的,他为北美市场确立目标、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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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权限,并向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报告。最后,记录证明,美国和境外的下属运营和行政人员将执行与北美销售和市场开发职能相关的大部分非行政任务。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S-A- Inc., ID# 1472472 (AAO Oct. 1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