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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678653 日期:2022年10月1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级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也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驳回了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唯一理由是該动议未附有关该不利决定是否已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声明。见 8 C.F.R. § 103.5(a)(1)(iii)(C)。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AAO 2010)。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
8 C.F.R. § 103.5(a)(1)(iii)(C)所要求的关于司法程序的声明是一项程序规则,有助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识别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以便在涉及原提交申请的诉讼结果出来之前暂缓处理。见,例如,Richard E. Norton,考试事务副专员,移民与归化局,对处于诉讼或待上诉中的申请和请求的审理备忘录(1989年2月8日)。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一项声明,即审理主任最初否决其申请的决定不是任何司法程序的标的,而这是驳回的唯一理由。因此,我们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就申请人的合并动议是否满足 8 C.F.R. § 103.5(a)(2)和(3) 中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要求作出新的实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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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