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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4967512 日期:2024年10月2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风险经理,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最佳利益。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在本上诉中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一步证明其值得以“国家利益”为由裁量豁免职位offer要求。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案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¹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在性质上属于裁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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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II. 分析
申请人打算创办一家人工智能(AI)欺诈检测公司,___ I I该公司将为金融科技公司开发和实施基于AI的欺诈检测系统。申请人计划创建算法以分析大量金融数据、识别模式和趋势,并检测潜在的欺诈活动。申请人声称其工作将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一种工具,以降低欺诈风险、遵守法规、增强客户信心,并为金融安全和创新方面的国家利益作出贡献。
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提交足够证据以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且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然而,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因为她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且总体而言豁免职位offer将有利于美国。
A. 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审查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并将关注点从拟议事业转向个人。为确定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本办公室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其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教育、技能、知识和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
审理主任在考虑相关因素后认定,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本办公室同意该认定。审理主任讨论了申请人为支持该要件而提交的证据,包括:商业计划书、支持信、简历、培训证书和意向书。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自己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申请人具体指出,其教育、技能、知识和成功记录已由其学位证书和支持信予以证明。申请人还声称,其基于商业计划书、对其事业的意向书、课程结业证书和专业执照,符合其他有利地位因素。
申请人此前提交了一份商业计划书,拟以企业家身份创办_______。该计划书主张,将担任I I的所有者、首席执行官和创始人的申请人,因其教育和职业背景而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尽管商业计划书表明申请人将与一名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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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合作开发基于AI的欺诈检测系统,但申请人的拟议事业陈述和“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均声称申请人将运用其“知识和经验创建算法,以分析大量金融数据、识别模式和趋势,并在早期阶段检测潜在的欺诈活动”。记录中包含申请人前雇主出具的证明其在风险管理领域拥有多年经验的信件。这些信件具体说明了申请人的职责,部分包括:执行管理活动、开发和实施ERM方法论、确保合规、提交索赔、谈判、对冲市场债务以及管理信用证。然而,尽管这些信件证明了申请人在风险管理领域公司工作的丰富经验,但并未证明其此前曾在该领域担任企业家、所有者、首席执行官或创始人,也未证明其在I II I创建基于AI的欺诈检测算法这一所声称的主要目标方面具有经验。同样,申请人的财务管理学士学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专业执照和所获课程证书均不能证明申请人具有企业家或算法创建者的经验。本办公室注意到,记录中包含两封来自公司首席执行官的“独立咨询信”,两人均与申请人素不相识。申请人声称这些信件证明了其在该事业领域的成功记录,且来自其既不认识也未共事过的个人。这些信件主张申请人有能力在美国执行其事业,甚至证明“其在开发复杂算法方面有着经证实的业绩记录,这些算法显著提高了欺诈检测机制的准确性和效率”。然而,由于这些信件的作者未曾与申请人会面,信件承认其内容仅基于对申请人“学历、职业经验和重大成就”的审查。这些信件未具体说明其在形成结论时所依赖的文件;如上所述,申请人为支持本申请及其特定事业而提交的文件并未证明其在创业或创建算法方面的经验。总体而言,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过往经验使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
本办公室认可记录中的三封意向书。其中两封信来自表示有兴趣与申请人合作的公司,基于其先前的成就和在监管合规、第三方风险管理和财务风险管理方面所获得的专业知识,聘请其担任风险管理顾问。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司明确基于申请人先前的专业知识表示有兴趣与其作为顾问合作;这些公司并未表示对申请人所指定的拟议事业——即作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所有者和创始人,为其开发基于AI的欺诈检测算法——有兴趣。而且,如上所述,申请人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在该事业中的过往专业知识和经验。最后一封意向书似乎来自一家有兴趣向申请人提供其自身服务(作为AI应用程序测试方)的公司,而非使用I I的服务。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分析申请人的工作是否影响其专业领域,或她是否在其拟议事业中拥有领导性、关键性或不可或缺的角色时存在错误,因为证明她处于有利地位并不需要这两者中的任何一项。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未对记录中的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因为其独立支持性咨询意见书未在分析中得到认可。然而,审理主任明确认可了申请人为回应证据请求而提交的两封独立支持信。我们同意,在满足这一分支要件方面,申请人不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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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工作在其事业领域中的影响,或她拥有领导性、关键性或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
我们认可申请人针对_______的商业计划以及上文讨论的对其教育和工作经历的核实。但是,尽管申请人已证明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她并未充分证明其在与拟议事业相关的领域,即创业和算法创建方面的技能和成功。她也未能充分表明其向拟议事业取得的进展,并且如上所述,也未能表明对特定事业的兴趣程度。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从而满足Dhanasar框架的第二分支要件。
B. Dhanasar框架的其他分支要件
由于我们对该问题的认定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保留申请人就审理主任根据Dhanasar框架第三分支要件对其资格作出的不利认定所提出的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裁决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能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二分支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或未能以自由裁量方式在实质上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