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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事务所执行项目与行政协调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5年10月21日)

类别 L-1B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拥有专业知识(特殊知识或高级知识)、受益人境外受雇及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拥有专业知识(特殊知识或高级知识)、受益人境外受雇及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决定维持SCOPS的拒绝结论,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也未证明其境外受雇及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该决定为本案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生效。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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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This constitutes the final decision in this matter. The filing of a motion will not postpone the effect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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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建筑事务所,为受益人申请L-1B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工作身份,拟在美国临时担任“执行项目与行政协调员”(Executive Project & Administrative Coordinator)。原审由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作出拒绝决定,现由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n architecture firm that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temporarily in the position of"Executive Project & Administrative Coordinator" under the L-lB nonirnmigrant classification for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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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and was employed abroad and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specialized knowledg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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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该L-1B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也未能证明其境外受雇及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and was employed abroad and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specialized knowledg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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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SCOPS发出补件通知(RFE),要求申请人说明受益人的知识属于“特殊”知识(涉及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的应用)还是“高级”知识(涉及组织流程与程序),并说明该知识如何特殊或高级、通过培训或工作经验获得该知识所需的最短时间,以及将受益人的资质和培训与组织内及行业内其他人进行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SCOPS asked the Petitioner to identify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as special, thus involving knowledge of the organization's products or services and their application in international markets, or as advanced, thus involving knowledge of the organization'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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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

    申请人提交补件回应,重申受益人职位的专业要求,列举其优点并说明其为理想人选;称受益人对组织服务有“深入了解”,并列出服务类别,但未详细阐述这些服务或说明为何协调员角色需要专业知识。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the professional requirements ofthe Beneficiary's role, once again listing the Beneficiary's positive attributes and explaining why she is an ideal candidate for the propos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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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交上诉,主张SCOPS决定与先例判例不一致且“忽视了所提供的信息”,但未具体指明被忽视的信息或说明如何与先例不一致;另主张受益人是组织内唯一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员工。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2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SCOPS' decision was inconsistent with precedent case law and "ignored information prov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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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lso asserts that the Beneficiary is the only employee within the organization who has the knowledge and skills to carry out her assigned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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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在上诉表格上勾选1.b框,表示打算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但记录中不含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AAO据此按现有记录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arked box l .b on the appeal form, indicating the intent to submit an appeal brief or additional evidence within 30 days of filing the appeal. The record, however, does not contain a brief or supplement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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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拥有专业知识(特殊知识或高级知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4(c)(2)(B)条及8 C.F.R. § 214.2(l)(1)(ii)(D),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对申请人组织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高级”知识(对申请人组织流程与程序的高级知识)即视为拥有专业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明受益人和拟任职位满足任一定义分支来确立资格。由于“特殊”和“高级”是相对概念,通常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行业内普遍掌握、不能轻易从一人传授给另一人;最终问题是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或专长是特殊或高级的,且职位需要该知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对公司建筑服务、客户、承包商和供应商拥有“深入了解”,其“商业与创意设计的独特背景”及三年以上在职培训使其获得所需知识,且她是组织内唯一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员工,因此拥有专业知识。

原审意见

SCOPS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也未能证明其境外受雇及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申请人的支持性陈述(描述公司建筑服务范围及员工须具备“扎实理解”和“内部流程与程序知识”)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职位需要对其服务和内部流程有深入了解,从而构成专业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详细阐述这些流程与程序或具体说明其内容,也未解释其服务有何特殊或与其他建筑事务所区分,因此不清楚为何协调员职位需要专业知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说明流程与程序的内容;未区分自身服务与其他建筑事务所的服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owever, did not elaborate on those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or state precisely what they enta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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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xplain what is special about its services or distinguish its services from those of other architectural firms, thereby making it unclear as to why specialized knowledge is required to assume the Beneficiary's coordinator 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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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要求描述(与客户和供应商互动经验、时间管理、抗压能力、沟通与组织技能、办公软件熟练度、了解当前技术;作为CEO与团队、客户、承包商、供应商之间的“中间人”)

证明目的
证明该职位职责重要且需要特定技能组合,从而支持专业知识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所列要求表明受益人在协助CEO及项目相关方方面角色重要,但不清楚这些要求与其他建筑事务所协调员的要求有何区别,记录也未显示该职位所需技能组合仅为拥有对雇主服务或流程专业知识的人所具备。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与其他建筑事务所协调员职位比较;未证明技能组合与专业知识之间的专属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clear how these requirements are distinct from those of coordinators at other architectural firms; nor does the record show that the skills et required ofthe Beneficiary's position is common only to an individual possessing specialized knowledge of their employer's services or their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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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三年以上在职培训与经验、此前经营服装业务形成的“商业与创意设计独特背景”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通过在职培训和先前经历获得了公司服务、客户、承包商和供应商方面的必要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独特背景”与其公司服务或流程的专业知识相关,也未概述受益人获取所称专业知识的具体步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先前经历与公司专业知识之间的关联;未列明获取知识的具体步骤。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s "unique background" from her prior work experience is related to a specialized knowledge of its firm's services or it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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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回应中列出的服务类别(总体规划与前期规划、设计协助、施工行政、选址与评估)及对组织“技术、管理和其他商业利益”的宽泛提及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对组织具体服务有深入了解,从而拥有专业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详细阐述这些服务,也未解释为何执行受益人作为服务执行方与购买方之间“中间人”的角色需要专业知识;对“技术、管理和其他商业利益”仅作宽泛提及而未进一步阐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阐述服务内容;未说明“中间人”角色为何需要专业知识。
核对原文依据
Likewise, the Petitioner made broad references but did not farther elaborate on its organization's "techniques, management, and other business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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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得“深入了解”可能需要长达24个月在CEO和其他管理层指导下在职培训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该知识难以获得、非普遍掌握,从而构成专业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概述该期间所传达信息的时间线,也未证明掌握CEO对客户项目的“标准”和“偏好”等同于获得对组织服务的特殊知识或对流程与程序的高级知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培训内容的时间线;未证明CEO偏好等同于专业知识。
核对原文依据
Nor did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 that gaining a "detailed knowledge" of the CEO's "standard for client projects" and his "preferences" for office management and communicating with architectural teams, clients, and vendors is equivalent to acquiring special knowledge of the organization's services or an advanced knowledge of it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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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代表公司设计的营销材料,以及其在加入申请组织前为自己业务创建的社交媒体和预算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设计能力和商业经验,支持其拥有专业知识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在这些提交材料与受益人获得对申请组织服务或流程的专业知识之间建立联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建立材料与组织专业知识之间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a nexus between these submissions and the claim that the Beneficiary acquired specialized knowledge of the petitioning organization's services or it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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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受益人接受“培训”从而获得“深入了解”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通过正式培训获得了专业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尽管申请人提及受益人“通过培训获得对我们服务的深入了解”,但未提供任何正式培训发生的证据;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正式培训发生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nd despite referring to the Beneficiary's "in-depth knowledge of our services from training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that any formal training took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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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主张:SCOPS决定与先例判例不一致并“忽视了所提供的信息”;受益人是组织内唯一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员工

证明目的
证明原审错误,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具体指明SCOPS被指忽视的信息,也未解释决定如何与先例不一致;关于“唯一具备知识和技能的员工”,AAO指出申请人仍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对组织服务是特殊的或对流程与程序是高级的,而申请人未充分讨论甚至未识别其公司的流程与程序,也未识别其服务的区别特征,亦未概述获取专业知识的流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被忽视的信息;未解释与先例的不一致;未识别流程与程序及服务区别特征。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y which information SCOPS is claimed to have ignored or explain how the decision is inconsistent with precedent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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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discussed earli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adequately discussed or even identified its firm'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nor has it identified distinguishing characteristics in its firm's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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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从“受益人是否拥有专业知识”这一门槛问题入手,指出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专业知识,则无法认定其过去和未来受雇涉及专业知识。AAO审查申请人的支持性陈述和补件回应后认为,申请人未具体阐述其流程与程序,也未说明其服务与其它建筑事务所相比有何特殊之处,因而无法说明为何协调员职位需要专业知识。申请人关于“深入了解”、24个月在职培训、“独特背景”及营销材料的主张均未与组织服务或流程的专业知识建立联系,故未以优势证据满足举证责任。

核对原文依据
As a threshold issue, we must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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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ltimat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met its burden of demonstrating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or expertise is special or advanced, and that the beneficiary's position requires such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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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ven the evidentiary deficiencies discussed above,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attained specialized knowledge of the petitioning organization's products or services or it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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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境外受雇及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受益人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继续以专业知识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申请人还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雇佣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拟任服务(8 C.F.R. § 214.2(l)(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申请及上诉主张受益人境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境外受雇及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专业知识作为门槛问题,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因此无法认定其过去和未来受雇涉及专业知识。由于专业知识未获确立,境外受雇和未来受雇是否以专业知识身份进行也随之未获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If the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he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en we cannot conclude that the Beneficiary's past and intended future employment involve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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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or that she was employed abroad and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specialized knowledg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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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争点集中于L-1B“专业知识”定义的两个分支(特殊知识与高级知识),可对照8 C.F.R. § 214.2(l)(1)(ii)(D)及AAO对“相对概念”比较口径的论述,核对申请人是否具体阐述了组织流程与程序、服务区别特征及知识获取途径。
    核对原文依据
    A beneficiary is deemed to have specialized knowledge if they have: (1) a "special" knowledge of the petitioning organization's product and its application in international markets; or (2) an "advanced" level of knowledge of the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of the petitioning organiz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ith respect to either special or advanced knowledge, the petitioner ordinarily must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not commonly held throughout the particular industry and cannot be easily imparted from one person to anoth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记录不含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AAO明确按现有记录审查;核对材料时应区分原审补件阶段提交的内容与上诉阶段实际提交的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does not contain a brief or supplemental evidence. As such, this decision will be based on our review of the record as presently constitu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是组织内唯一具备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员工,但AAO指出该主张不能替代对组织服务特殊性或流程与程序高级性的证明;核对时应关注是否提供了与组织流程、服务区别特征相关的具体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o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e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special with respect to the organization's services or advanced with respect to the organization'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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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9567890 日期:2025年10月21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 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为一家建筑事务所,寻求以 L-1B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执行项目与行政协调员”职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现本事项依 8 C.F.R. § 103.3 上诉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 L-1B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该法第 101(a)(15)(L) 条。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先前教育、培训和受雇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从事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二、专业知识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她是否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1

1 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曾在国外以行政或管理身份受雇。

原文第 2 页

作为门槛问题,本办公室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专业知识,则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受益人的过往受雇和预期未来受雇涉及专业知识。

如果受益人拥有以下知识,则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1) 对申请组织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 (2) 对申请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该法第 214(c)(2)(B) 条;8 C.F.R. § 214.2(l)(1)(ii)(D)。申请人可通过提交证明受益人和所提供职位满足法定定义任一分支的证据来确立资格。

由于“特殊”和“高级”均为相对概念,确定某一受益人的知识是否“特殊”或“高级”本质上需要将受益人的知识与他人的知识进行比较。就特殊知识或高级知识而言,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掌握,且不易从一人传授给另一人。最终问题是,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履行了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或专长是特殊或高级的,且受益人的职位需要此类知识。

特殊知识涉及对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明受益人的知识与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工人的知识相比具有独特性或不常见的证据来履行其举证责任。

由于“高级知识”涉及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实体可通过证明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人相比高度发展或更为深入的证据来履行其举证责任。此类高级知识必须由将该知识与他人所拥有的基本或基础知识区分开的证据予以支持。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专业知识的性质,确立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取决于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如果申请人至少未能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本办公室无法就某一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此类知识在组织内通常如何获得,并解释该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在一份支持性陈述中,申请人讨论了其建筑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范围,称其员工必须对这些服务有“扎实的理解”以及“对我们内部流程和程序的了解”。然而,申请人未详细说明这些流程和程序,也未准确说明其具体内容。申请人还强调了

原文第 3 页

拥有“对我们特定建筑业务和设计服务的了解”的重要性,指出此类知识不常见且“只能通过与”申请人的首席执行官及其客户和供应商“共事的在职经验获得”。然而,申请人未解释其服务有何特殊之处,也未将其服务与其他建筑事务所的服务区分开来,因此不清楚为何担任受益人的协调员职位需要专业知识。

申请人进一步阐述了受益人职位的要求,称除了对事务所服务的“深入了解”外,该职位还要求个人具备“与客户和供应商互动的经验、有效的时间管理以及在压力下工作的能力”,以及较强的口头和书面沟通能力、组织能力、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以及“对当前技术的了解”。申请人将受益人的职位描述为“中间人”,负责协调公司首席执行官与其团队、客户、承包商和供应商之间的互动,管理首席执行官的办公室,在“与客户、承包商和供应商互动时”代表首席执行官和公司,确保首席执行官了解所有客户项目的最新情况,并提供“有助于[首席执行官]做出明智的公司和项目相关决策的见解”。

虽然所列职位要求表明受益人将在协助首席执行官和事务所建筑项目所涉各方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不清楚这些要求与其他建筑事务所协调员的要求有何区别;记录也未显示受益人职位所需的技能组合仅为拥有对其雇主服务或流程和程序专业知识的人所独有。

申请人还称,受益人在其职位上“超过三年的在职培训和经验”使她获得了对公司服务、客户、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必要知识”,同时强调了她源于先前拥有服装企业的“商业和创意设计的独特背景”。然而,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先前工作经历形成的“独特背景”与其事务所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专业知识相关。申请人也未概述受益人为获得所主张的专业知识而采取的步骤。

在补件通知(RFE)中,SCOPS 要求申请人将受益人的知识确定为特殊知识(即涉及对组织产品或其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或高级知识(即涉及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人还被要求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如何特殊或高级,说明通过培训和/或工作经验获得该知识所需的最短时间,并将受益人的资格和培训与组织内及行业内其他人进行比较。

作为回应,申请人重申了受益人职位的专业要求,再次列举受益人的积极特质并解释为何她是拟议职位的理想人选。申请人还称受益人对组织服务拥有“深入了解”,这些服务包括“总体规划与前期规划”、“设计协助”、“施工管理”和“选址与评估”服务。然而,申请人

原文第 4 页

未详细说明这些服务,也未解释为何执行受益人作为实施和购买这些服务的各方之间“中间人”的角色需要专业知识。同样,申请人作了宽泛的提及,但未进一步详述其组织的“技术、管理及其他商业利益”。因此,在这些技术、管理和商业利益的背景下,作为“中间人”工作为何需要专业知识,尚不清楚。

尽管申请人声称,在个人对该公司的建筑服务、客户和技术具备“深入知识”之前,可能需要长达24个月的“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管理层进行的在职培训”,但申请人未概述此期间所传达信息的时间线。申请人也未证明,获得对首席执行官的“客户项目标准”及其对办公室管理以及与建筑团队、客户和供应商沟通的“偏好”的“详细知识”,等同于获得对该组织服务的特殊知识或对其流程和程序的进阶知识。

申请人还提及受益人“在设计 and 商业方面的独特背景”,但未解释此类知识如何转化为对申请组织的服务或其产品和流程的特殊知识。尽管提及受益人“通过培训对我们服务的深入知识”,但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正式培训发生的证据。申请人必须以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此外,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代表公司设计的营销材料以及她在担任申请组织职务之前为其拥有的企业创建的社交媒体和预算的证据。然而,申请人未在这些提交材料与受益人获得对申请组织服务或其流程和程序的特殊知识的主张之间建立关联。

在上诉中,2 申请人主张SCOPS的决定与先例判例法不一致,并“忽视了所提供的信 息”。然而,申请人未具体说明SCOPS被指忽视了哪些信息,也未解释该决定如何与先例决定不一致。

申请人还主张,受益人是该组织内唯一具备履行其指定职责的知识和技能的雇员。然而,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相对于该组织的服务是特殊的,或相对于该组织的流程和程序是进阶的。见 2 USCIS Policy Manual, L.4(B)(1)。如前所述,申请人未充分讨论甚至未指明其公司的流程和程序,也未指明其公司服务中的区别性特征,以支持关于执行受益人作为与这些服务打交道和使用这些服务的各方之间中间人的角色需要特殊知识的主张。申请人也未概述其公司获取对其服务或对其流程和程序的特殊知识的过程。

2 申请人在上诉表格上勾选了1.b框,表明意图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记录中不包含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因此,本决定将基于我们对目前构成的记录的审查。

原文第 5 页

III. 结论

鉴于上述证据缺陷,记录未证明受益人获得了对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或其流程和程序的特殊知识。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或她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特殊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通过签发1-862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这些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丧失。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10-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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