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580128 日期:2024年10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2)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3)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意图继续在其所主张的专长领域作为高等教育教师工作的决定“不正确且不完整”。首先,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的大多数证据涉及2013年1月初次申请提交之后发生的事件。申请人必须证明移民利益的所有资格要求自提交之时起并持续至审理期间均已满足。8 C.F.R. § 103.2(b)(1)。由于证据未能证明其在提交申请时意图作为高等教育教师工作,我们无需进一步论述。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还主张,其法学博士学位(SJD)“是为有志于从事法律学术职业而非执业律师的律师设计的”。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来自collegeconsensus.com关于SJD的截图,但申请人未能表明仅仅拥有此类学位即可确立其意图在美国作为高等教育教师工作。如我们的决定中所指出,申请人未包含任何来自潜在雇主的信函、预先安排承诺或合同的证据,或详细说明其计划如何在美国继续作为高等教育教师工作的陈述。参见 8 C.F.R. § 204.5(h)(5)。事实上,如决定中先前所论述,申请人此前提交的申请主张其意图作为国际贸易法领域的自雇律师工作并成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完全未提及作为高等教育教师。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在博士学习期间作为[已隐去]教授的兼职研究助理(持美国F-1签证身份)的工作经验,清楚地表明申请人意图继续从事法律教学/高等教育法律教师工作”。申请人提交了两封信函,确认申请人符合SJD项目的要求并完成了其学位论文。然而,两封信函均未表明申请人曾作为兼职研究助理工作,申请人也未表明作为兼职研究助理工作如何表明其具有高等教育教师的经验,以及在美国作为高等教育教师工作的意图。
基于这些原因,申请人未能表明其证据克服了我们先前决定中的基本理由,因此,我们将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其“确实拥有作为高等教育法律教师(高等教育法律教育)的直接和相关经验,甚至包括旨在为律师从事法律学术职业做准备的罕见的S.J.D.学位”。尽管申请人持续主张并提及提交申请后事件的证据,申请人还主张“执业与教学/研究法律之间也存在联系,因此申请人作为律师的竞争性成就也并非完全不相关,也应予以考虑”。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已彻底论述了这一问题,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错。我们承认个人在多个领域(例如教授高等教育学生和执业律师)主张杰出能力的可能性。然而,申请人必须“通过明确证据表明此外国人正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长领域工作”。参见 8 C.F.R. § 204.5(h)(5)。在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专长为高等教育教师,但记录中不包含任何与其作为教师的成就、成绩、经历或经验相关的证据,更不用说作为高等教育教师。即使我们根据法规标准考虑其法律证据,申请人也未能表明其在提交申请时意图在美国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再次,申请人未包含任何来自潜在雇主的信函、预先安排承诺或合同的证据,或详细说明其计划如何在美国继续作为高等教育教师工作的陈述。
原文第 3 页
此外,申请人未能表明任何文件涉及在美国继续作为高等教育教师工作。申请人此前的任何提交均未提及申请人过去在高等教育教学方面的经验。事实上,尽管其就其第一份杰出能力申请提交了多份动议,且在本申请待决期间,其任何动议均未提及他教授高等教育学生或以其他方式涉及高等教育教学。申请人未能确立当其从未在其所主张的专长领域工作过时,其意图如何继续在高等教育教学领域工作,也未能表明在提交申请时有任何高等教育机构有兴趣聘用他。
由于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动议满足 8 C.F.R.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