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OCT222024_03B5203

眼镜商/验光配镜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0月22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可因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而获宽恕、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
不成立 重开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可因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而获宽恕、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的程序性逾期问题,未重新审理EB-2分类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验光师,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optician,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分类,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she qualified for t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or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2024年2月6日,AAO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on February 6,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动议

    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AAO此前已以逾期为由驳回了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She file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on March 18, 2024, and we dismissed it as untimel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动议

    本次AAO审理的是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申请人主张其逾期提交应予宽恕,因为她在规定期限内寄出了动议,并依赖美国政府机构美国邮政服务确保USCIS及时收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her late filing should be excused because she mailed the motion within the required timeframe and relied on the delivery services of a government agency, the U.S. Postal Servi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可因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而获宽恕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i):重开动议须在寻求重开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但若申请人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AAO可裁量宽恕延迟;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逾期提交应予宽恕,因为她在规定期限内寄出了动议,并依赖美国邮政服务的投递确保USCIS及时收到。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申请人关于在期限内寄出并依赖美国邮政服务投递的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逾期提交的延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从而应获宽恕。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认为,依赖美国邮政服务不足以证明延迟超出申请人的控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该理由不足以满足“超出申请人控制”的要求;未进一步指出其他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liance on USPS i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delay in filing was beyond her contro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依赖美国邮政服务不足以证明延迟超出其控制,因此不符合裁量宽恕逾期重开动议的条件,决定驳回重开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liance on USPS i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delay in filing was beyond her control. Therefore,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 to reope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i):复议动议须在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该条不允许延长复议动议的提交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主张其逾期提交应予宽恕。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的提交时间记录

证明目的
确定动议是否在30日法定期限内提交。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提交期限为2024年3月10日,而申请人的动议于2024年3月18日提交,属逾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复议动议的期限不得延长;未指出其他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adline for filing a timely motion to reopen or reconsider was March 10, 2024, accounting for the 30-day filing period and three days for ma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计算提交期限为2024年3月10日(含30日及邮寄3日),并指出法规不允许延长复议动议的提交期限,因此必须驳回逾期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C.F.R. § 103.S(a)(l)(i) does not permit any extension of the filing deadline for motions to reconsider. Therefore, we must dismiss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as untimel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争点在于动议提交是否逾期及逾期理由是否成立,可核对动议的实际提交日期、邮寄日期及美国邮政服务投递记录与30日法定期限的计算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ling date is the date USCIS properly receives a filing in accordance with filing instruc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复议动议的提交期限依法不得延长,重开动议的逾期仅在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时可裁量宽恕;本案未对 原申请 的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C.F.R. § 103.S(a)(l)(i) does not permit any extension of the filing deadline for motions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494697 日期:2024年10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验光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分类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和动议。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必须在动议所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在动议所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但若申请人证明延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我们有权酌情免除延迟提交。见 8 C.F.R. § 103.5(a)(1)(i)。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我们于2024年2月6日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她于2024年3月18日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以逾期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主张,其逾期提交应予免除,因为她在规定期限内邮寄了该动议,并依赖政府机构——美国邮政局——的投递服务以确保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及时收到。

及时提交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0日,计算方式为30日提交期限加上3日邮寄时间。见 8 C.F.R. §§ 103.5(a)(1)(i) 和 103.8(b)。提交日期为USCIS按照提交指示适当收到提交文件的日期。参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B.6(C),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8

原文第 2 页

C.F.R. § 103.5(a)(1)(i) 不允许对复议动议的提交截止日期作任何延长。因此,我们必须以逾期为由驳回复议动议。同一法规规定,若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我们可酌情免除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然而,申请人依赖USPS不足以证明提交延迟超出其控制范围。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