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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8918501 日期:2023年10月2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移民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且不符合对工作邀请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的条件。我们随后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重新开案与复议的合并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法规规定,受理上诉的官员在相关当事人未能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以供上诉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提交上诉时,未按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指示提交任何指明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的陈述。其亦未随表格I-290B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但表示将在30日内向本办公室提交该等材料。我们于2023年4月审查审理记录时,记录中不包含任何上诉补充材料。因此,我们依据8 C.F.R. § 103.3(a)(1)(v)简易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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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已及时提交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证据。为支持该主张,其提供了一份打印于2023年1月11日的USPS Click-N-Ship标签记录副本,该记录显示“预计发货日期”为同日,预计送达日期为2023年1月14日。申请人坚持认为该新证据足以推翻我们的简易驳回决定,并表明重新开案上诉的正当理由。
该新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适当提交支持其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新提交的邮寄标签收件地址为USPS Phoenix Lockbox。尽管这是提交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适当地址,但表格I-290B的表格说明指示选择在提交上诉后30日内提交补充书面论证意见的上诉人,应将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直接邮寄至AAO。根据适用的表格说明提交完整上诉是申请人的责任。
新提交的证据并未表明申请人遵循了上述说明,将其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邮寄至正确的USPS办公室和邮寄地址。此外,USPS标签记录仅显示2023年1月11日创建了邮寄标签;并未附有证据证明该包裹实际已通过USPS寄出并送达至USPS设施。最后,申请人未提供其声称已及时提交以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证据的副本,因此未能证明其声称的提交材料包含具体指明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的陈述。据此,申请人未提供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或新证据,以推翻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决定。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审理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申请人未主张我们的简易驳回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亦未证明根据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对其上诉的简易驳回是错误的。鉴于上诉时提交至本办公室的记录不包含书面论证意见或指明上诉依据的陈述,我们的简易驳回决定符合8 C.F.R. § 103.3(a)(1)(v)的规定。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并未表明存在让我们重新开案其上诉的正当理由。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