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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769918 日期:2024年10月2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计算机软件企业,寻求将受益人——一位专业服务高级总监——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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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标准中至少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的合格文件,来证明持续赞誉及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一种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受益人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受益人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仅满足两项——8 C.F.R. § 204.5(h)(3)(iv)项下的评审和8 C.F.R. § 204.5(h)(3)(viii)项下的领导或关键角色。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符合另外四项标准。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和先前资格主张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基于下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至少三类证据。
A. 证据标准
该个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加入协会的成员资格文件,该等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由该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基于以下理由满足该标准:(1) 其在[已隐去]继续教育部门客户体验证书项目顾问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以及(2) 其在[已隐去]数字营销高管教育项目顾问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已隐去]用户判断该人主张加入的协会是否要求成员具有该领域内由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1 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协会的成员资格要求
1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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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具有杰出成就,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2
记录中包含来自[已隐去]的成员资格邀请函,日期分别为2021年和2022年,其中显示受益人通过姓名首字母签名和签字表示接受。这些信函使用相同措辞声明“董事会成员资格仅限受邀,且基于[受益人]的个人和专业成就。”此外,信函还说明“董事会由多元、创新且人脉极广的高管网络组成。”3
此外,就[已隐去]客户体验证书项目顾问委员会而言,申请人提供了该组织网站的截图,其中显示“全国各地的高管被精心挑选进入董事会,以为学生提供一个由具有多元行业背景的个人组成的独家群体,以提供不同观点和独特领导素质,组成一个由成就卓著的专家组成的团队,在其专注领域提供创新建议和动态视角。”然而,基于上述对这些顾问委员会成员资格标准的有限描述,它们似乎不涉及国家或国际专家的额外要求或实质性审查,以确定某一申请人是否已证明杰出成就。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上述顾问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仅通过这些顶级大学内专家和教授的明确邀请开放”,但该陈述未得到记录中所提供信息的支持。律师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参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律师的陈述必须在记录中以独立证据予以证实。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已隐去]客户体验证书项目顾问委员会或[已隐去]数字营销高管教育项目顾问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满足该标准。
关于该外籍人士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与该外籍人士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工作相关。该等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申请人主张基于受益人在The Agile Brand Podcast with Greg Kihlstrom上的采访符合该标准。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存在关于受益人的已发表材料,以及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4 在评估所提交的出版物是否为专业出版物、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时,相关
2 同上。 3 此外,信函表明成员必须每年至少参加三次董事会会议,对项目的有效性提供反馈,并以提供的折扣为自己或同事注册课程,且可以作为演讲者、导师或小组成员参与。 4 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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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包括预期受众(针对专业出版物和主要行业出版物)以及相对发行量、读者群或收视/收听率(针对主要行业出版物和其他主要媒体)。
关于该访谈,申请人提供了一份题为[已隐去]的播客访谈文字记录,发布在网站Gregkihlstrom.com上。然而,申请人未包含法规要求的材料日期和作者。此外,申请人未能如其主张的那样证明The Agile Brand Podcast享有作为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地位,申请人也未提供与Gregkihlstrom.com相关的证据。在初次提交时、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以及在上诉中,申请人引用了其最初提交的来自Gregkihlstrom.com网站截图中所含的信息,即该播客是“[t]he leading marketing technology podcast”且下载量超过2百万次,以及Kihlstrom先生的一封信,其中声称该播客“has garnered more than 1.5 million downloads.”
尽管申请人在上诉时主张“该播客符合主要行业出版物或某种其他形式的主要媒体”,但其未提供独立、客观的证据来支持其关于主要音频覆盖面的主张。如前所述,律师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我们也不会依赖出版方的自我宣传材料。见Braga v. Poulos, No. CV 06 5105 SJO (C.D. CA July 6, 2007) aff'd 2009 WL 604888 (9th Cir. 2009)(认定杂志封面上关于该杂志地位的自我服务性断言不是关于主要媒体的可靠证据)。即使我们接受Kihlstrom先生的信息,申请人也未提供进一步证据或信息来证明所提供下载数字的重要性或相关性,以确立该访谈场所代表“主要行业出版物或某种其他形式的主要媒体”。因此,我们无需处理申请人关于该证据是否符合关于受益人与其领域内工作相关的已发表材料的论点。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该标准。
外籍人士在其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申请公司内担任的职务中,在客户体验管理(CEM)和员工体验管理(EEM)技术开发与参与的战略管理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为满足8 C.F.R. § 204.5(h)(3)(v)的规定,USCIS首先确定该人是否在该领域作出了原创性贡献。5 随后USCIS确定该原创性贡献是否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6 相关证据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该人原创工作重要性的已发表材料;关于该人原创工作的推荐、信件和宣誓书;证明该人原创工作被引用达到表明该领域重大意义的水平的文件;以及源自该人工作的专利或许可,或该人工作商业使用的证据。7 审理主任
5 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l)。 6 Id. 7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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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所提交的文件未显示受益人的贡献的重要性达到CEM和EEM技术开发与参与领域重大意义的水平。
在上诉时,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受益人开发和管理其[已隐去]项目和合作伙伴生态系统的工作已导致部署成本降低、客户参与度和公司收入增加。申请人主张这些贡献对申请人2019年的IPO、2021年被[已隐去]收购以及2022年收购[已隐去]至关重要。此外,其主张所提交的信件显示受益人的贡献具有“超越其雇主、客户或顾客的影响力”,因为其为[已隐去]等主要企业客户所做的工作导致申请人的技术和产品扩展至这些公司自身的客户/顾客。
申请人所援引的证据,如推荐信,8 表明受益人参与了申请人与主要企业客户的项目。然而,该证据未显示此种参与达到该领域重大意义的水平。受益人贡献的重要性仅限于申请公司开展业务的项目,而非以重大方式影响或作用于整个领域。见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维持认定一名交际舞者未满足该标准,因为她未能证实其对整个领域的影响)。
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其自身几位客户的信件。P-S-,管理咨询公司[已隐去]的副总裁,称其与受益人团队合作将[已隐去]专有[已隐去]解决方案转换为申请人应用开发平台上的应用程序,对“多个客户”产生了“重大影响”,包括一家美国安全身份产品制造商和一家德国电信公司。N-M-,化学公司[已隐去]的副总裁,称受益人在为[已隐去]与[已隐去]合作成功实施[申请人的]客户体验管理软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主张受益人对该项目的贡献导致[已隐去](客户忠诚度和满意度的衡量指标)增长18.5%,对[已隐去]全球业务产生了“可衡量的影响”,并“显著影响了[申请人的][已隐去]及相关技术被……我们的顾客、客户和竞争对手所认知和利用的方式”。尽管信件作者高度赞扬他们与受益人合作的项目,但他们未进一步阐述和解释这些合作如何转化为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此外,虽然申请组织代表的信件高度赞扬受益人在其作为战略管理高管的职位上以及代表各客户所做的工作,但他们未解释其贡献如何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再者,部分信件对其工作作出了宽泛的主张。例如,受益人的直接经理N-B-,将申请人[已隐去]的开发归功于他
8 虽然我们讨论了部分信件的样本,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记录中的每一封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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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开发其合作伙伴关系管理系统,为其节省了“数十万美元的第三方软件成本”;部署[已隐去]App和[已隐去],由申请人的应用及专有应用开发平台提供支持,这些“对于使我们广泛的合作伙伴生态系统能够利用[申请人]先进技术的全部范围至关重要”;以及对申请人收购[已隐去](一家墨西哥客户体验咨询公司)的贡献,以实施申请人的[已隐去]。他主张受益人的工作“对[申请人]于2021年被[已隐去]的近期收购非常关键。”
J-D-,申请人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客户官,称受益人为优化申请人东海岸专业服务部门的收入和区域盈利能力而制定的举措后来被用于推动申请人整体专业服务盈利能力的类似改善,这些对公司在2019年IPO前后的持续增长至关重要。此外,他主张“全球超过1000家公司现在订阅并使用他在这里支持的[申请人的]SaaS产品和服务”,且“[申请人]及建立在[申请人]平台上和围绕该平台的第三方企业现在雇用了数千名员工,进一步说明[受益人]对其领域和整个SaaS行业的领先积极影响。”T-K-,申请人的前总经理兼东海岸业务副总裁,称“受益人在通过开发新的全企业举措和最佳实践、处理多市场客户以及通过定制设计的CEM SaaS解决方案和[申请人]平台应用来利用我们的合作伙伴生态系统,从而推动业务利润率提升方面的原创性贡献,均对整个[CEM]和[EEM]技术领域产生了重大显著的积极影响。”
如上文所证明,这些信件反映了申请雇主对受益人对该公司贡献的重视程度。然而,这些信件未解释受益人在该领域贡献了什么,以及这些贡献为何被认为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此外,这些信件作出一般性主张,并指向受益人对个别公司而非对整个领域的影响。见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再者,这些信件未阐明受益人在申请公司各职位上的表现如何以显著重大的方式影响或作用于该领域。
该领域专家出具的详细信函,解释该人贡献的性质和重要性,也可能为评估所主张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提供有价值的背景,尤其是在记录中包含佐证所主张重要性的文件时。10 提交的信函应具体描述该人的贡献及其对该领域的重要性,并应阐明写信人知识和专长的基础。11 在本案中,这些信函缺乏具体、详细的信息,说明受益人如何在该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USCIS无需接受主要是结论性的陈述。1756, Inc. v. The US. Att'y Gen., 745 F. Supp. 9, 15 (D.C. Dist. 1990)。
9 此外,尽管N-B-声称申请人的I I是“一项具有数十亿美元可寻址市场潜力的产品”,但该程序可能在将来某一时点影响该领域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受益人工作的当前影响达到了所要求的“重大意义”水平。 10 一般参见6 USCJ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l)。 11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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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无论单独考量还是综合考量,申请人均未证明受益人已在该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该外国人因其服务而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且与该领域其他人相比的证据。8 C.F.R. § 204.5(h)(3)(ix)。
申请人称,受益人基于其2021年和2022年在申请公司获得的薪酬符合该标准。审理主任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USCIS判定该人的薪资或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者所获报酬是否较高。12 根据I-140表(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申请人将受益人的拟议职位名称列为“专业服务高级总监”,其年薪为219,300美元。13 在初始说明信中,申请人表示其于2021年11月将受益人晋升至现职,且受益人还获得“丰厚的股票和绩效奖金激励”。14 记录显示,受益人2021年总薪酬为695,372美元,2022年为382,135美元。
申请人主张,基于其提交的来自Glassdoor.com和Indeed.com的数据,其符合该标准;这些数据显示,受益人所在地理区域I I加利福尼亚州)所有行业、拥有7至9年经验的高级总监的基本薪资范围为152,000美元至215,000美元;来自Indeed.com的材料显示,该地理区域高级总监的高位基本薪资为300,991美元。Glassdoor和Indeed提供的工资信息未对“高级总监”职业作出描述,并明确调查包含“所有行业”。包含多个职业或多个行业的宽泛描述可能无法提供与该领域其他人的准确比较。一般参见,6 USCJ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l)。15 申请人未证明“高级总监(所有行业)”的薪资是适当的比较基础。
此外,申请人主张,基于其提供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薪资数据,其符合该标准。劳工部外国劳工认证(FLC)数据中心的数据显示,受益人所在地理区域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的4级工资(完全胜任)为250,286美元。劳工统计局(BLS)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职业就业和工资统计显示,美国第90百分位工资为239,200美元。此外,在其RFE回复中,申请人提供了来自Glassdoor.com和Indeed.com的信息,显示受益人所在地理区域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的基本薪资。
12 一般参见6 USCJ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l)。 13 申请人自2014年12月起以H1B(专业职业)签证雇用受益人。 14 申请人的初始信函将受益人的工作职责描述为包括:构建、优化和增强软件解决方案;管理使用企业级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技术分析师团队;领导复杂的软件实施项目;领导与客户就企业级技术部署的设计讨论;直接管理和领导专业服务团队,包括招聘、雇用、发展、绩效管理和留任;与市场部合作了解客户成功案例,与产品团队合作制定平台路线图,与洞察团队合作开发CEM最佳实践;以及执行财务管理和报告,包括损益报告。 15 此外,记录中来自Glassdoor.com的截图未说明有多少用户报告其薪资以形成其调查结果,这限制了数据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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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Glassdoor.com的信息显示,所有行业、拥有7至9年经验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的基本薪资范围为85,000美元至152,000美元;来自Indeed.com的材料显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的基本薪资范围为58,811美元至182,597美元。16
尽管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总薪酬远高于BLS、FLC、Glassdoor和Indeed资源报告的基本薪资数字,但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未提供支持性证据,以便将受益人的总报酬与其地理区域内其他类似受雇工作者的总报酬进行比较。因此,证据未能证明其获得的總报酬“显著高”。
最后,申请人提交了加利福尼亚地区居民的平均家庭收入;然而,该监管标准要求个人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而不是将工资与该地理区域的整体工作者进行比较。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基于其在申请人处的收入,相对于其他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B. 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证明受益人至少符合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提及的那类最终实质审查。据此,我们保留最终实质审查。17
尽管如此,我们已综合审查记录,结论是记录不支持受益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申请人为受益人寻求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该分类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那些正朝着顶端发展的人士。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954 (Assoc. Comm'r 1994)(结论是,即使是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个人分类的法定标准);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1(内部引号省略)(认定杰出能力认定“在设计上极其限制性”);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11), No. 19-cv-2534, 2021 WL 2338316, at *5 (D.D.C. June 8, 2021), aff'd, 2023 WL 1156801 (D.C. Cir. Jan. 31, 2023)(认定EB-1签证“保留给极少数潜在移民”)。另参见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1), No.
16 来自Indeed的信息显示,该调查仅报告了九份薪资。这一相对较小的样本量限制了数据的证据价值。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指出某些依赖用户报告薪资数据的网站可能无法提供有效比较,例如,如果报告薪资的用户太少,这可能影响数据的可靠性)。 17 参见INS v. Bagamash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n.7(在申请人本来就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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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cv-2534, 2020 WL 2934954, at *1 (D.D.C. June 3, 2020)(引用Kazarian, 596 at 1122(维持驳回一位专攻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已发表理论物理学家的申请)(指出“法院已认定,即使是非常有成就的个人也未能赢得这一认定”));Lee v. Ziglar, 237 F. Supp. 2d 914,918 (N.D. Ill. 2002)(认定“可以说是韩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棒球运动员之一”不符合作为棒球教练的签证资格)。
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的工作意义足以表明其获得了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内公认工作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1990年9月19日);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受益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属于已攀升至该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一。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记录中未包含足以证明受益人处于其领域上层梯队的证据。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上诉将因上述理由被驳回,各项理由均作为裁决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予以考量。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