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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456304 日期:2024年10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自称为一名企业家,是一家运输和物流企业的创始所有人。他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其未能依据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所阐述的分析框架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关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问题的认定。1 我们还指出了申请人先前就业情况的不一致之处,这使我们质疑申请人是否获得了至少五年“在专业领域”的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尽管审理主任作出了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的有利认定。然而,由于我们认为国家重要性是上诉中的决定性问题,我们未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作出最终裁定,我们也保留了对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二和第三要素的任何进一步讨论。本事项现以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首先,我们将处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1 审理主任认定证据确立了申请人事业的实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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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陈述,其中他陈述了其先前的工作经验以及我们关于其是否满足要求至少五年“在专业领域”的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的监管条件的意见。参见 8 C.F.R. § 204.5(k)(2)。然而,正如我们在本事项程序摘要中上文所述,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未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作出最终裁定。相反,我们基于一个完全独立的问题——即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第一要素——驳回了上诉,而申请人在其新陈述中并未涉及该问题。尽管申请人还提供了一份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但该书面论证意见未指明任何关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新事实。因此,申请人未提供批准重新开案动议的依据。
接下来,我们转向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继续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并依赖先前提出的论点作为动议的依据。例如,申请人称“运输和物流是国家重要事项”,且其事业将“通过改善偏远或服务不足地区的交通可达性使当地社区受益”,并“有可能对美国经济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然而,除了对我们关于国家重要性要素的认定普遍表示不同意外,申请人并未具体指明我们在作出决定时错误适用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任何具体情形,该决定包含了若干不利认定。例如,我们质疑申请人商业计划中招聘预测的可靠性,指出申请人未解释鉴于所述的卡车司机短缺,其计划如何在五年内招聘16名卡车司机。我们还指出申请人提交的专家意见信提供了关于卡车运输和物流领域重要性的结论性陈述,我们认定记录缺乏证据表明拟议事业的经济活动如何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申请人未涉及任何这些认定,也未解释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如何出错。
最后,申请人主张其处于推进其事业的有利地位,因此其已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下的第二要素。然而,如前所述,我们基于国家重要性问题驳回了上诉,并拒绝对否决决定中讨论的任何其他问题作出最终裁定。如本文所述,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在基于与国家重要性要素有关的证据缺陷而驳回上诉时出错。
总之,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新陈述和书面论证意见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其未能确立资格。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如上所述,申请人的主张仅是对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已考虑的事实和问题进行重新争辩。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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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鉴于上述缺陷,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