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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M-P- 公司案 日期:2017年10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电视商业化/剧院”企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总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在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并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审理主任随后基于两项理由撤销了批准:(1)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如所称那样以管理身份工作,以及 (2)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受雇于申请人的同时未受雇于其他雇主。审理主任驳回了复议动议,认定该动议未能克服撤销理由。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撤销申请批准是错误的,因为审理主任曲解了法律和记录中的证据。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要符合所请求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类别资格,受益人必须拥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工作经验,且职位必须要求如此。要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优先日期时满足劳工证上所述的所提供职位的所有教育、经验和其他要求。参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 Reg'l Comm'r 1977)。在本案中,受益人拥有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学历,并主张基于其在所提供职位中拥有超过五年的合格经验,符合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类别的资格。
如前所述,在最初批准申请后,审理主任认定有两项理由可撤销申请批准。在审查上诉时,我们发现审理主任的撤销理由未得到记录证实。首先,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有限的员工人数表明受益人不会如“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类别所要求”那样“以管理身份履行职责”。然而,该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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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M-P 公司案
法规,或本案中的劳工证,均不要求受益人受雇“以管理身份”。在此,审理主任施加了一项对此类申请并不存在的要求。其次,在引用受益人在2009-2011年间是一家无关企业的部分所有者的证据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受雇于申请人(她于2008年开始为其工作)的同时未受雇于该公司。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我们认为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在同时为申请人工作的一年半期间企业所有权解释据称不完整的结论缺乏依据。此外,审理主任未阐明其对受益人参与另一企业的不确定性如何影响受益人对所提供职位的资格,或如何与所请求的福利具有实质性关联。
根据上述讨论,我们认定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M-P- Inc., ID# 599742 (AAO Oct. 25, 2017)
1 在动议中,关于第一项撤销理由的讨论从受益人是否以管理身份受雇,演变为在驳回复议动议时认定受益人没有至少五年监督员工的经验,以满足劳工证的最低要求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类别的资格。撤销必须基于NOIR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参见 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 570 (BIA 1988)。由于审理主任未在NOIR中提出受益人的经验问题,该问题不能成为撤销理由。此外,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缺乏所需经验的认定。记录证明她拥有五年履行所提供职位职责的经验,符合劳工证的要求并满足被归类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要求。